胜诉权益何以兑现?
宁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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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上半年,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持续做深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不断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全国法院受理各类审判执行案件 2109.2 万件,与上年同期包括诉前调解成功在内的各类案件相比下降 8.52% 。这一数据体现出司法系统在案件处理效能上有显著的跃升,但“执行难”问题依然是妨碍胜诉权益顺利兑现的拦路虎。胜诉权益兑现受阻,从原告的角度看,不仅牵涉经济利益的达成,更关乎对司法公信力的信心支撑。在执行工作实务中,原告常陷入“有劲儿使不上”的困境,没有主动出击、化解执行僵局的有效策略。本文深入挖掘执行工作中的难点,从原告的角度出发,设计一套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系统性进攻策略,助力胜诉权益冲破层层阻拦,得以真正兑现。
一、原告在执行难中的核心痛点与成因分析
原告在执行相关事宜时的核心痛点有三方面:一是财产线索短缺,法院查控系统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 12 类财产的查控范围上有盲区,原告因无调查权,自行挖掘方面存在难题,造成案件易被执行“终结本次执行”;二是执行程序存在空转情形,判决时行为履行的方式、标的物信息不明晰等问题,造成执行陷入“找不到可执行对象”的困境,部分案件耗时数年依旧不见成效;三是救济的及时性不足,被执行人运用虚假交易、把资产转到亲属名下等方式进行逃债,原告不易迅速察觉且进行追究。成因能归纳成三重矛盾:被执行人恶意躲债与原告调查能力欠缺的对抗,财产转移手段隐蔽程度高,缺乏有效约束手段;各部门信息阻断和程序衔接的缺失,财产登记系统未全然实现联网,审执阶段在可执行性审查上出现缺位;执行资源布局错配,法官应付程序事务忙得不可开交,难以从实质层面推进财产处置,让“无效执行”现象越发凸显[1]。
二、破解“执行难”的系统性进攻策略(事前准备阶段)
(一)诉讼前财产保全规划
诉前财产保全是原告阻拦被执行人财产转移的“首道屏障”,重要的是精准锁定关键财产并防范程序风险。原告要先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等易转化为现金的资产进行排查,界定保全范围,杜绝遗漏应收账款、股权等隐性财产,也应杜绝超标的保全引发自身赔偿责任。实际业务开展时可借助保险公司提供的诉讼保全责任险替换现金担保,降低资金占用开销,应按照财产所在地选定管辖法院,保全不动产时,需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请,助力保全裁定达成高效执行。原告要预先备好保全申请书、财产线索证明材料,防止因材料不齐全而耽误保全时机,最大程度达成“胜诉便可控产”的前置保障状态。
(二)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排查机制建立
原告要摆脱“依赖法院查控”的被动思维局限,形成多维度主动排查模式。借助公开渠道探寻基础线索:依靠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结构以及对外投资,依靠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线下窗口查询相关权属信息;就企业类的被执行人而言,可重点去排查该企业上下游合作方,查明到期债权线索[2]。善用悬赏举报机制,依靠法院发布悬赏公告,用现金奖赏鼓励知情人提供隐藏财产信息,留意隐性财产,如网络虚拟财产,找专业机构出具财产调查报告,补齐个人调查能力的短板,形成“公开信息+悬赏反馈+专业调查”的线索闭环。
(三)证据固定与留存策略
证据固定是防范被执行人逃避清偿债务、保障后续执行的关键依靠,应注重“可执行性”与“抗篡改”。针对被执行人有概率出现的财产转移行为,原告须及时巩固两类证据:一是有关财产归属权益的证据,就像不动产登记证明、股权持有协议,需复印后加盖登记部门公章,防止后期出现权属相关的纠纷;二是可证实被执行人恶意逃债的证据,若发觉被执行人低价处置财产、无偿赠送给亲友,需采集转让合同、银行流水以及证人的证言,证实交易未体现合理的对价,为后续撤销权诉讼留存实证。实务中可借助公证机构对电子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网页截图)开展存证,对合同、单据这类纸质证据需留存原件,复印件要写上“与原件核对无误”,由提供方签上名字,保障证据在执行程序中拥有法律效力。
(四)执行预案制定
执行预案需预先对风险做判断,创建“胜诉后快速推动执行”的行动体系。原告要先预判被执行人或许会有的对抗手段:若被执行人大概会提出执行异议,要预先准备好异议反驳材料,若证明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法律依据、财产权属无争议的佐证;若被执行人在现阶段没有财产,应在预案之处明确追加被执行人的合理路径,如查看其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公司资金状况,把工商档案、审计报告等材料准备妥当。必须规划财产处置相关流程:提早核查是否有租赁、抵押的情形,防止处置不动产时因“买卖不破租赁”出现阻碍;需知悉目标公司经营情形,预先评估股权变现的难易,拟定时间节点表格,确定“胜诉后多少个自然日内申请强制执行”“财产查控无果时多少个自然日内申请悬赏”,保障执行各环节衔接良好,防止因延迟错失良机[3]。
三、破解“执行难”的系统性进攻策略(事中推进阶段)
(一)执行申请的规范提交
执行申请乃是启动执行程序的关键环节,原告要以“不出现程序瑕疵”为标准去准备材料,促使流程高效实施。核心材料需要完整囊括关键信息:执行申请书需清晰列出被执行人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编号及其主要内容、执行标的具体金额与履行要求,同时附上申请人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若委托代理人,需要提交含有“代为申请执行、接收法律文书”等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或公民代理相关证明。精准挑选管辖法庭,一般向一审法院或者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即可,申请期间可附上财产分布的说明,优先选取财产集中、执行效率颇高的法院。可同步提交《财产线索汇总表》,按照资产类型对事前排查的财产信息进行分类列明,注明具体位置、账号等核心细节,为法院开展初步查控给予清晰的指引。
(二)财产调查申请的精准运用
原告应主动仰仗法院调查权,突破“被动静候查控结果”的局限,做到财产调查的“靶向拓展”。针对事前排查发现的模糊线索申请调查令:若怀疑被执行人存在系统未掌握的银行账户,可向法院申请发出调查令,委托律师查询被执行人近 3 年在特定银行的账户流水,排查是否存在资金转移到关联方的迹象;若发觉被执行人对第三方存在到期债权,可申请法院向次债务人发去协助调查的函,查清债权金额、支付的期限及有无抵销的情形[4]。需动态跟进调查结果且补充相关申请:若法院回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需尽快梳理出新线索,发起二次调查申请,主要核查被执行人近 6 个月期间的财产变动情形,包括新产生的不动产、车辆、股权及网络资金账户,防止因调查不全面而造成财产缺失。
(三)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的应对
面临被执行人的逃债招数时,原告需迅速启动对抗机制,采用“证据支持+程序回击”遏制规避执行之举。若被执行人通过签订长期性租赁合同阻碍不动产处置,必须搜集两类核心的证据:一为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二是租金给付的凭证,然后向法院提交排除执行异议的申请文书,引用对应法律规定论证租赁关系无法对抗已生效的执行裁定。若被执行人提出了虚假的执行异议,应在异议审查阶段立即提交反驳证据:查看异议人的债权是否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是否存在“倒签借条”“虚假转账”等情形,同时收集能佐证财产权属的原始凭据,然后引用法律条文说明此异议理由不成立,避免虚假异议造成执行程序长期搁置。
(四)执行措施的主动申请与配合
原告要主动推动法院实施强制手段,同时落实“执行辅助工作”,增强措施实施效率。有的放矢地申请财产控制措施:若发现被执行人存有银行存款,需赶快向法院呈交冻结申请书,提供确切的开户行名字及账号,防止资金被转走;若检测出有不动产或车辆,除向相关部门申请查封外,要同步呈上权属核查申请,核查是否存在抵押及查封的顺位关系,为后续处置打基础。和法院一起推进财产处置流程:辅助评估机构做好现场勘查事宜,及时反馈财产瑕疵信息;向法院提供同地段同类财产近期的实际成交价格,建议恰当的起拍价,防止因起拍价过高而出现流拍;若遇到股权处置相关事宜,要拿出目标公司的最新财务报表,协助法院估算股权价值,主动申请实施惩戒:若被执行人拒绝申报自身财产,或者有履行能力却不执行,需及时提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限制高消费的申请书,附上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证据,借助信用惩戒来施加压力,使其配合执行相关事宜[5]。
四、破解“执行难”的系统性进攻策略(事后救济阶段)
(一)执行异议与复议的合理运用
原告必须准确把握异议与复议的适用场合,靠“程序纠错”推动权益到位。若法院有消极执行的表现,比如超期没查控财产、未及时处理查封资产,须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附带法院履职期限证明、财产查封的相关文书材料,明确宣称“责令法院限期采取执行行动”;若案外人提出不适当的异议妨碍执行开展,就像虚构共有权进而主张排除查封,要针对异议理由呈上反驳证据,就如财产购买时候的资金流水、单独的权属登记文件,说明案外人异议在事实层面无依据。要是异议被否掉,需在法定期限内去申请复议,关键梳理原异议审查中的证据破绽,若法院未采纳关键转账记录,采用《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来说明复议理由,防止因程序上的疏漏失去纠错契机。
(二)执行转破产程序的衔接
当被执行人(尤其是企业)资产不足以抵债且没有其他执行途径时,原告要积极推动“执行转破产”,经由破产程序实现债权的公平补偿。收集用以证明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的证据,如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多个未清偿债权的有效判决,向执行法院呈送《移送破产审查申请书》,说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拿来执行,且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在法院审查这个阶段,积极配合开展破产审查材料的补充,如给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流水记录、对外投资情形,协助法院判断破产条件是否达成。若程序进入破产进程,要迅速申报债权,附上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债权计算依据,同时留意破产财产处置相关的进展,对低价变卖资产等损害债权人权益的举动,及时发出反对声音,保证债权于破产程序中实现合理清偿。
(三)追究被执行人拒执责任的路径
面对被执行人处于“有能力履行却拒不配合履行”的情形,原告要积极启动追责的程序,利用法律威慑逼其配合执行。申请司法拘留与罚款其中一项:采集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证据、转移财产对应的银行流水等,向法院呈送《司法拘留/罚款申请书》,说明被执行人“不申报财产,还存恶意逃债之心”,合乎惩戒要求;追究拒执罪相关的刑事责任:若被执行人的行为情节严重到一定程度,若隐藏、转移财产造成判决无法执行,要把证据链整理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含有生效判决、财产转移的相关凭证记录、证人的证明话语,向公安机关上交《刑事报案书》,或者直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诉求,采用《刑法》拒执罪的条款内容,推动刑事立案实施,依靠追究刑事责任让被执行人履行相关义务[6]。
(四)执行和解与后续监督
执行和解需把“保障权益”当作前提,同时设立严格的后续监督体系,避免和解成为被执行人拖延执行的惯用手段。当签署和解协议的时刻,原告需明晰核心条款:分期履行需就每期履行金额、付款时间及逾期违约金进行约定,若按每日核算逾期利息,且要求被执行人拿出担保办法,若第三人担保、财产抵押,还需办理担保登记这一事项,保证担保切实有效。和解执行推进阶段,应实施动态监督履约情况:定期对被执行人付款记录进行核查,针对付款出现逾期的情形,马上着手收集违约相关证据,诸如未到账的银行单据、催款沟通的资料,在法定期限中申请恢复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提出违约金赔偿的主张。若被执行人以“当下暂无能力”为由,要求改变和解协议,要认真审查其真实财产情形,杜绝无底线的妥协,必要时要求额外补充担保,防止权益有进一步的损失。
结束语:
综上所述,消除“执行难”难题、落实胜诉成果,需原告冲破被动等待的局限,凭借全流程系统性进攻策略贯穿事前、事中与事后这几个环节。从诉讼前财产保全的规划到事后惩处拒执责任,每一条策略的落地实施,既是原告主动捍卫自身权益的得力工具,也是促进执行程序高效开展的重要力量。只有原告精确把握各阶段关键节点,主动采用法律措施,同时配合司法机关一同发力,才能顺利破除执行僵局,这既能协助原告切实拿回自己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进一步夯实司法的公信力,为打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增添有力支撑。
参考文献:
[1]高峰.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法律分析[J].法制博览,2023,(23):95-97
[2] 吴朝晖, 张红珍. 创新思维保障企业在胜诉案件执行阶段的合法权益[J]. 企业管理,2022,(S1):360-361.
[3] 李明辉, 盖文蕾. 营商环境优化背景下解决民事执行难的新思考[J]. 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22,32(04):46-51.
[4]王宏,王睿.人民法院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发挥执行职能作用研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06):16-20.
[5]苏蓓蕾.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诉讼原告胜诉率低的分析与思考[J].法制博览,2021,(17):146-147.
[6]邱凯,何洋.“胜诉退费”的运行困境与改革进路——以构建诉讼费执行追缴制度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20,(06):114-116.
作者简介:宁欣(1989-05)女,汉,湖南邵东人,经济师、三级律师,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企业法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