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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视野下的法律与道德关系研究

作者

张晓亮

白城师范学院管理与法学学院 吉林白城 137000

引言

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社会秩序建构的两大支柱,长期以来引发哲学家、法学家与实践者的持续思考。在法理学视域下,二者的关系不仅是理论争鸣的核心议题,更是法治实践不可回避的现实命题。传统观念往往将法律视为“刚性规范”,道德为“柔性约束”,但现实中二者界限模糊、彼此影响。这种复杂互动要求我们超越简单二分法,从规范结构、价值功能与社会实践三个维度重新审视法与德的共生逻辑。基于此,本文旨在探索二者如何在现代社会中协同作用,从而为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引。

1 法理学视角下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论流派

1.1 实证主义法学

实证主义法学以哈特为代表,主张法律与道德应当分离,强调法律是一种独立的规则体系,其有效性不依赖于道德正当性。哈特提出“承认规则”作为法律系统的核心,认为法律的存在取决于社会事实而非价值判断,即“法律是什么”应从现实规范中寻找答案,而非通过道德标准进行评判。他反对自然法将正义、公平等道德原则视为法律的必要成分,认为即使某些法律违背道德如种族隔离法,只要符合既定程序和规则,仍属有效法律。该学派重视“规则”“权威”“法律体系”“法律识别标准”等关键词,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和制度理性。这种立场为现代法治提供了清晰边界,也促使人们在法律适用中区分“应然”与“实然”,推动法律科学化发展。

1.2 自然法学

自然法学以富勒和马里旦为代表,主张法律的本质应体现正义与道德要求,认为法律不仅是规则的集合,更是人类理性与道德价值的体现。富勒提出“法律的内在道德”,强调法律必须具备普遍性、公开性、可预测性等八项原则,否则便丧失正当性;马里旦则从人性尊严出发,认为法律若违背自然法中的基本正义原则如尊重生命、保障自由,即使形式合法也非真正意义上的“好法”。他们坚持“正义”“良法”“道德义务”“自然权利”等核心概念,认为法律的权威不仅来自国家强制力,更源于其对人类共同善的回应。这一立场强调法律应服务于人的尊严与社会正义,反对将法律简化为纯粹技术性工具,为现代法治注入伦理维度,推动法律向更具人文关怀的方向发展。

1.3 法社会学与批判法学

法社会学与批判法学以庞德和德沃金为代表,主张法律与道德并非割裂,而是相互渗透、动态互动的有机整体。庞德强调法律应回应社会利益与实际需求,认为法律规范必须嵌入具体社会结构中理解,其有效性取决于是否符合公众的伦理期待与公平观念;德沃金则提出“法律是原则的事业”,主张法官在判案时不仅要适用规则,更要援引道德原则如平等、正义、责任进行论证,使法律成为价值判断的体现。他们关注“社会现实”“法律解释”“司法裁量”“权利保障”等关键词,揭示法律在实践中如何吸收道德资源并反作用于社会价值观。这一视角突破了传统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二元对立,推动法律从形式理性走向实质正义,为构建更具包容性与回应性的法治体系提供理论支撑。

2 现实层面的互动机制分析

2.1 法律对道德的确认与转化

法律对道德的确认与转化,体现为将社会普遍认可的伦理价值上升为具有强制力的规范体系。例如,《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家庭成员扶养责任等规定,正是对传统家庭伦理如忠诚、孝道、责任的制度化表达,使道德要求从主观信念转化为法律义务。这种转化不仅强化了道德的社会约束力,也提升了其权威性与可执行性。法律通过“权利义务”“法定责任”“行为规范”等机制,将抽象道德原则具体化、程序化,实现从“应然”到“实然”的跨越。同时,法律对道德的确认并非简单复制,而是基于公共利益进行筛选与重构,如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禁止性别歧视等,体现了现代法治对传统伦理的批判性继承。这一过程既维护了社会基本价值秩序,也为道德发展注入制度动力,推动良善社会的构建。

2.2 道德对法律的塑造与挑战

道德对法律的塑造与挑战体现在社会价值观如何影响立法方向并引发规范冲突。例如,同性婚姻立法在全球范围内引发广泛伦理争议,反映出传统家庭观与多元性别认同之间的张力。道德观念作为社会共识的基础,推动法律从“禁止”走向“承认”,如部分国家将婚姻平等写入宪法或民法典,体现对“平等权利”“人格尊严”“自由选择”等道德原则的尊重。然而,当主流道德尚未完全接受某种行为时,法律可能面临合法性危机,如公众对同性婚姻的抵制,构成对立法正当性的挑战。这表明道德不仅是法律制定的价值源泉,也构成其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制约力量。法律在回应道德诉求的同时,需平衡多元价值、尊重不同群体权益,避免简单迎合或压制,从而实现法治与德治的动态协调与良性互动。

2.3 法律滞后性与道德先行性的张力表现

法律滞后性与道德先行性的张力,表现为社会伦理观念的快速演进常超越法律制度的调整速度。例如,在人工智能、基因编辑等新兴领域,公众对“技术伦理”“隐私保护”“生命尊严”的道德关切往往先于法律规范的确立,导致法律无法及时回应现实问题,形成“规则真空”。此时,道德成为社会行为的隐形指引,甚至倒逼立法改革,如网络暴力治理中公众对“言论边界”“人格权保护”的强烈呼声,推动相关法律修订。这种张力凸显了“法律稳定性”与“道德前瞻性”之间的矛盾:法律需保持权威与可预期性,而道德则更具灵活性与批判性。若长期忽视道德诉求,可能削弱法律的社会认同;反之,若过度让渡于道德情绪,又易损害法治理性。因此,如何在制度建构中实现对道德变迁的敏感回应,是现代法治面临的重要课题。

结束语

综上所述,法理学视角下的法律与道德并非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相互嵌入、动态调适的共生体。法律需要道德提供正当性基础,道德也需借助法律获得制度化保障。无论是自然法强调的正义内核,还是实证法承认的规则效力,都离不开对道德价值的回应与整合。在中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尤其应重视法律与道德的协同治理——既避免法律工具化导致的冷漠,也防止道德泛化削弱法治权威。未来,应进一步深化跨学科对话,构建更具解释力与适应性的法道德关系模型,助力形成既有秩序又有温度的现代法治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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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晓亮(1982.9)女,汉族,人,法学硕士,讲师,从事地方立法、法理学方向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