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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欺诈婚姻的拓展

作者

房茂利

南阳师范学院 河南省南阳市 473061

婚姻关系是一种十分重要又特殊的社会关系,保证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对社会持续进步有着重要意义,诚实信用是婚姻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关键因素,因此婚姻欺诈行为应当有相应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在立法中应该受到重视。

一、《民法典》关于欺诈婚姻的现行规定

2021 年1 月1 日实施的《民法典》顺应时代需求,把“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进行修改,规定成“隐瞒重大疾病”,并将该行为归入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中[1]。

司法实践中,婚前隐瞒自己患有重大疾病,使对方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同意与自己结婚的情形已经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婚姻纠纷更是日益增多。做了此项规定,既有利于婚姻当事人的自我保护,更有利于维护了社会整体利益,是社会进步的重大体现。

但结合当下司法实践,我们在现实中遇到的欺诈婚姻案例真的仅仅局限于重大疾病的隐瞒么?鉴于当下社会的复杂性,我们面对的风险与法律所给予的保障是不成正比例的。

日本学者栗生武夫在他的著作中对欺诈婚姻进行了这样的意思表达:“诈欺婚,指被诈欺,忽视相对人之缺点者而言”。“盖诈欺,非由于自己之轻率,乃因他人之欺罔而陷于误断,颇有同情这余地故也[2]。” 美国的绝大多数地区就规定了可撤销婚姻包括了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有身体或者精神上的缺陷、欺诈胁迫的婚姻;根据中国的具体社会状况,在现今的诸多案例中,欺诈的行为的类型有很多,随着中国社会关系的多元化,欺诈婚姻的界定范围的过于局限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加剧以及影响社会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在进行司法审判时也将面临更大的困难,以至于出现法律的空白领域,使当事人的权利没有办法得到相应的救济,因此将欺诈婚姻的适用范围进行扩大迫在眉睫[3]。

二、对经济状况的欺诈

选择结婚对象时,对方的家庭条件往往会是一大考量因素,适龄男女会因对对方的经济实力满意而优先选择对方,由此确保自己婚后的生活保障。但是现实情况中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得偿所愿,也有不少人被“虚假的繁荣”所迷惑。例如某女子婚后发现自己的丈夫竟然婚前高额欠债已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自己也被限制高消费,这些情形显然不在我国规定的可撤销婚姻之列,但是被欺诈方的损失又该怎样进行救济?

我国目前还未把此种欺骗情形列为可撤销婚姻的事由之中,一些学者认为,婚姻双方当事人在结婚前或多或少都有不完全了解的事项,双方对对方的人格品质、家庭环境、身体健康、财产和职业等方面都难以了如指掌,很难判断到底是了解不深入还是欺诈。因此他们不主张把欺诈婚姻列为可撤销婚姻的范畴。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大多数国家把欺诈列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例如《德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第1314 条第2 款第3 项规定:“配偶一方因受恶意欺诈致使缔结婚姻,而牵涉到配偶该方在知悉实情和正确评价婚姻的性质时就不会缔结婚姻的情事的……,属于欺诈”,我们可以看出,在德国,在不知悉该实情或者不能正确评价婚姻性质时是属于恶意欺诈的,是可以撤销的婚姻。

三、影响缔结婚姻决定的欺诈

(一)隐瞒性取向的欺诈婚姻

当今社会,“同性恋”的现象日益普遍,不少人为了躲避父母的“催婚”,选择隐瞒自己的性取向,与相对方缔结婚姻关系,但是却在婚后仍然维持自己真正的性取向,这显然侵害了对方的正常择偶权等基本的人身权利,甚至影响了其正常生活。

“川大女博士嫁同性恋后跳楼”一案曾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对婚姻充满美好向往的罗红玲却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她的“同性恋”丈夫冷淡的态度使罗红玲承受着心理精神巨大的折磨,最终,罗红玲还是未能从失败的畸形婚姻走出来,选择了自杀,一场由于“欺诈”而导致的婚姻悲剧画上了句号[4]。同性恋婚姻会导致配偶产生较严重心理抑郁倾向,虽没有以身体伤害的方式进行伤害,但是却让婚姻相对方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这无疑侵犯了对方正常生活的权利。

菲律宾家庭法第46 条第1 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第 45 条所指的欺诈婚中的欺诈:“……四、婚姻存续期间隐瞒本人吸毒、酗酒、同性恋行为的[5]。”由此可见,在域外对于同性恋隐瞒性取向的行为属于欺诈。此外,欺诈、胁迫、趁人之危、重大误解等也均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法定事由,笔者认为可参考国外立法将我国可撤销婚姻中的欺诈婚姻范围界定的法定事由适当扩大,我们应当横向比较域外立法,从中获得可提取的要素。婚姻须坚守诚实信用原则,婚姻双方均有义务将自己真实的性取向如实告知对方。隐瞒性取向严重不尊重婚姻配偶的知情权,理应纳入欺诈婚姻的范围,以支持受害者的意思自由,补偿受害方的损失,捍卫其正当权利。

(二)隐瞒犯罪记录的欺诈婚姻

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向对方隐瞒自己曾经的犯罪记录,打破了道德的底线,不仅影响配偶双方,也影响后代,由此带来的损失到底应该怎样承担?

2015 年,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陈某与史某离婚一案,被告史某与原告陈某双方婚后十余年后的某天,史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陈某这才得知史某婚前就犯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但一直未被缉拿归。为此,陈某将史某诉至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法院准予离婚。法院认定其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离婚标准,判决准予离婚[6]。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可以思考,若一方婚前隐瞒犯罪记录或犯罪身份,婚后无过错方发现后,能否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目前,我国民法典并未将隐瞒犯罪记录或犯罪身份规定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犯罪记录虽然属于个人隐私,但是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如果是要在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是一个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应当考虑自己的权益,还应当考虑对方的合法权益。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民事主体应当在婚前告知对方自己的相关情况。并且如果一方所犯罪是故意所犯的情节恶劣的罪,比如说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比如说是累犯惯犯,这对结婚相对方而言是重要的考虑是否与之缔结婚姻关系的因素,理应告知。所以一方婚前刻意隐瞒犯罪记录,使对方处于受欺诈的地位,导致双方信息不对等,基于认识错误与之缔结婚姻关系,明显违反了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为了保证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及合法权益,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角度出发,将“一方隐瞒重大犯罪记录”类比于“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形式要件,纳入可撤销婚姻的范围是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的[7]。

参考文献

[1] 高丰美.我国隐瞒重疾撤销婚的立法模式、立法理念与主要制度阐释[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 2022,(03):78.

[2] [日]栗生武夫.《婚姻法之近现代化》[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0.

[3] 王静.把同妻情形纳入到可撤销婚姻制度内的合理性及欺诈标准的界定[J].赤 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7):64-65.

[4] 刘宇.论欺诈婚姻的救济——以意思自由为视角[J].法大研究生,2018,(01):147.

[5] 罗师.“同妻”问题的《民法典》解决之道——兼论《民法典》的婚姻效力体系[J].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22,(01):82.

[6] 周博涵.论隐瞒犯罪记录作为婚姻撤销事由的可行性 [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02):54.

[7] 何卿源.论欺诈婚姻 [J].时代金融,2006,(1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