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老挝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百合 SAYAVONG PIYATHIDA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云南昆明 650000
摘要:未成年人群体是新时代法治建设下极为重要的群体,是社会、家庭的希望和未来。但是,近年来,未成年人中违法犯罪问题引起老挝社会的高度重视,有少部分未成年人处于犯罪边缘或置身违法犯罪的桎梏之中。由于未成年人在心理和身理方面有其特殊性,则其犯罪以及相关惩治、预防等问题都存在可探究性。而法治国家建设对于老挝社会秩序稳定、社会和谐发展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理应加以更高层次的关注。因此,对老挝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进行探究是非常必要的。本文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分析了老挝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防治困境,针对防止困境,文章有针对性的从理论角度的对策构思和现实角度的对策探索两方面提出老挝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防治对策。通过本文论述,以期对老挝未成年人犯罪防治方面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犯罪预防措施;预防体系;老挝
引言
在老挝,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是值得关注的话题,未成年人群体也是老挝最充满希望的群体。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不曾停止讨论,却仍有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而今,老挝刑法中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并作出相关规定,可见,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当今仍备受关注。
随着老挝本土依法治国进程不断加快,更渴望社会和谐,安定有序,那么有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应当随之探讨清楚,寻求法律笼罩之下未成年人犯罪特征、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之困境与对策,从而在面对不断发展的法治社会,预防并缓解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更加从容不迫。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可以通过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各方面特征与趋势,并探讨未成年人于法律之下更为健全的身心情况,促使老挝未成年人与法治社会共同成长。
一、 未成年人犯罪概述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内涵
未成年人犯罪,在老挝国内可以概括为:第一,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在相应条件下应负刑事责任;第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概念的把握,触犯老挝《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八项严重罪名中的任一犯罪行为时,应负刑事责任;最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无论其触犯何种罪名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文以为,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从法律角度讲,包括的是违法犯罪行为;从防治角度讲,不仅仅是违法犯罪行为,更是包含了道德意义上的不合理行为在内。因此,对于犯罪行为之中涉及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也不应忽视,更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应进行多元化认知。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1. 犯罪主体特征
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第一,性别特征。主要以男性为主,男性在犯罪主体中占据主体地位;第二,心理特征。未成年人犯罪心理薄弱,内心脆弱;第三,年龄特征。未成年人犯罪过程中表现出年龄偏低,一般都集中在12-16岁;第四,文化程度特征。一般情况下,参与犯罪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一般偏低;第五,行为特征。参与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日常行为表现方面大部分都表现出行为不良。
2.犯罪类型特征
根据老挝白皮书,2016年至2019年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涉嫌罪名具体情况,依次是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最后是强奸罪。可见,老挝未成年人犯罪主要以偷、抢财物为主。
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未成年人犯罪不批捕原因主要是无社会危险性,其次是证据不足。无社会危险性倒是可以理解,未成年人犯罪囿于其心智、体能等方面,其主观恶性以及外在危险系数都比成年人危险性少些。而证据不足原因,本文可以认为,是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并不复杂,太过于简单直接从而不需要采取复杂方式,也未留下充足的犯罪证据。根据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情况可知,超出半数是由于情节轻微不起诉。因此,笔者可以了解到未成年人犯罪形式所囿于的犯罪类型主要是以上几种,并且对于这几种犯罪行为的实施,其形式也是较为简单化的。
3. 犯罪趋势特征
虽然未成年人犯罪以盗窃、抢劫为主,但呈现的趋势却并非如此。近年来,未成年人所触犯的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呈现递减趋势,与之相反的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以及强奸罪呈现递增趋势。而当从未成年人犯罪的暴力性程度来看,呈现下降趋势,总体来说,犯罪的严重性程度较为好转。也就是说,老挝未成年犯几年来偏向于团伙行动,聚众、挑事等,但并未产生严重后果。未成年犯犯罪时期主要为初中时期,即可理解他们的犯罪心理。初中时期的未成年犯已经对许多事情或许是懵懵懂懂,却并不理解完全,对待事物的情绪偏激,因此会存在盲目拉帮结派的可能性。
二、老挝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防治困境
(一) 理论方面的现有缺陷
1. 未成年人犯罪分级预防体系偏差
首先,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体系。未成年人作为较为特殊的群体,那么对于其犯罪问题,老挝国内其实也一直给予高度重视,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如2010年老挝国内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这对老挝国内规范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不足。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的问题存在以下方面:第一,这套惩治体系模式较为单一,理论性较强,可操作性不强。第二,主要防治手段以说服教育为主,体系的层次性不足。第三,老挝国内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制度体系较为零散,法律条文未达成系统、有逻辑性的完美匹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干涉、转化工作仍有待改进。但不得不说,或许这种以未成年人为中心的犯罪惩治体系本身并无太多不当,但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此体系应当是建立在家庭、校园、社会等环境都较为理想的基础之上的。而在现实生活之中,老挝国内未成年人成长、学习等环境可能并未发展完全,因此受周遭人事物的影响,会使得本较为理想化的预防体系呈现出漏洞。
其次,分级预防体系是重要规定。 分级干预,就是设置轻重不同、各有侧重并呈现为梯级状态的体系化教育矫治措施,适用于实施不同严重程度的罪错行为且个人情况不同的未成年人,使教育矫治措施与其行为和个人情况更为匹配。而对于老挝国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行为做出了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的划分,这是合理的,却也有着值得挖掘的漏缺之处。分级干预体系规定的了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的预防、矫治与自我防范,但却没有考虑到犯罪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但由于其年龄较小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特殊矫治需要,只规定了需要这几级的未成年犯的相应处遇措施,并缺乏相应的矫治措施,因此对其并未作出规定,未纳入分级范围。
2. 未成年人犯罪依赖轻刑治理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一般遵从的原则是重说服教育,鲜采取严厉惩罚措施,可以感受到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大部分侧重于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等条件的考量,因而对未成年人保护更为明显。而未成年人暴力性犯罪依然存在,因此如何进行这种轻重的权衡就显得尤为重要。
而如今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治,如果只是一味降低重刑的适用率,一味适用轻刑治理,不去合理理解轻刑适用问题,不去考虑对未成年犯的改造使用统一化标准的做法是否有益,这无疑只会造成形式主义的解决方案。片面强调对未成年犯一律适用轻缓化的刑事政策,这或许能够体现对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但与老挝目前全面贯彻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存在一定的冲突,并不利于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改变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不应当过于依赖轻刑防治的原因在于,第一,过于强调刑罚的轻缓化会造成不能做到罚当其罪,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尊重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有效措施之上,以为使用轻刑于法不合,于社会公德不理,因此万不可秉持着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就一味从轻,这无疑将教育措施形式化了。第二,其他国家已开始修正对未成年犯一味强调宽缓化的刑事政策。结合老挝自身情况,可以以此作为反思与考虑。而老挝在这方面对于未成年犯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两岁,作出适当处理,对于其他方面的规定却并未关注。
(二) 现实方面的防治难题
1. 未成年团伙犯罪趋于高频之难题
对于未成年犯通过相应的惩治、教育确实有一定效果,但是团伙犯罪需要考虑的就不仅仅是单一未成年犯的教育问题了。而仍不乏团伙犯罪存在的原因,本文认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未对症下药,对于未成年犯的惩治并没有相应具体实际的可操作标准来进行参考,只具有一些较为理论化的阐述;第二,未采取具体事后监督与反馈机制,没有能够定期统计好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后有无不良状况等,对于未成年犯未做好事后调查,只是规定了理论性的措施;第三,法律认识偏差,部分未成年犯对于自己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知度偏低,或许他们认为自己的两次犯罪行为只是给人“帮忙”,或是从众心理。部分未成年犯在受惩治之后再次进行犯罪时,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或许依然缺乏正确认识。 因此,法律认识的缺失是导致未成年人再次团伙犯罪的主要内部原因之一。因此,针对团伙犯罪,法律认识较为缺乏、教育矫治较为片面,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2. 未成年犯教育矫治较为片面之困境
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主体角度来看,对于未成年人的防治,相关部门在做出宏观决议后,可能会少去兼顾后期的调查,真正的落实工作却也许就并未进行详尽记录与反馈。而学校目前仍然更为重视文化教育,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法制教育。家庭教育则更加疏于防范,现代社会,家长由于工作、外在条件等的限制,对于孩子的心理健康缺乏关照,对未成年人的法律认知教育并不注重,使得孩子的负面情绪发泄不当或不知如何健康调节,而未成年人对自身行为等方面由于认知不足而无法步入正确轨道,因此出现心理以及行为方面等的问题,甚至也有可能家属在未成年人出现犯罪情况时并没有加以正确、全面、有效的引导和教育。因此,教育保障需要进一步落实到位。
三、老挝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防治对策
(一) 理论角度的对策构思
1. 未成年人犯罪分级体系防治的完善
对于老挝未成年人犯罪防治体系仍有可完善之处,本文从进一步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与司法两个角度进行阐述。在法律法规方面,应当加快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治理方面的立法工作思考,比如从不同责任主体角度出发进行立法,正如目前对于未成年人家庭主体责任的立法;在司法上,可以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考虑设置特定的针对未成年人的法院和相应的规范制度。构建并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防治体系,要关注到未成年人在家庭内部以及在社会上的生存环节,早日构建出理想且实际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治体系。
另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体系,本文认为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有逻辑,有层次性,构成一整套未成年人犯罪制度体系,将相关法律条文合为一体,其中包含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保护与惩治。另外,完善未成年人法治制度,需要通过独立的实体法、程序法保障其实施, 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由于老挝法律已经较为适当且健全,这并非要求重新立法,可对法律规范进行结构性规划也是极好。
未成年人犯罪防治体系应当进行完善。首先,实施专门矫治措施,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促使体系完善。制定分类化的专门矫治教育使用标准,简言之,就是按照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标准进行划分,从而针对性的采取惩治措施。同时,构建司法化、多元化、规范化的矫治配合机制。其次,完善未成年人犯罪专门预防教育机构,促使体系真切落实。好比社区矫正制度用以预防再犯罪。真真切切构建系统全面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治体系,当然,未来该体系的发展仍需更为具体的探索。
2. 未成年人犯罪宽严分化制度的完善
首先,基于未成年犯的身心可能尚未成熟且易于回归社会,通过其可塑性强等特点可知,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应强调教育和保护理念,注重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及未来塑造可能性。在定罪量刑上,也要针对未成年犯而做出相匹配的刑罚。其次,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相济,罪当其罚,避免出现罪刑不均衡等的现象。所以应当明确,这里的不依赖轻刑并不意味着教育就不重要,或者忽视对未成年犯的教育。而是应当与教育相结合,做出罪刑相适应的合理刑罚。
但正如上文中提到的,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进行分级时,忽略了罪错行为较为严重已经触犯刑法但因年龄较小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特殊矫治需要,并缺乏相应的矫治措施。近年来,一些低龄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重大恶性案件引起公众高度关注,这就反映了目前老挝法律并没有为干预此类严重罪错行为提供充足的制度供给。 由于已经触犯刑法但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作犯罪处理、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本文认为应当分配进分级干预的范围。如果无法以犯罪论处,则可以设置相应的非正式干预机制,进行具体化落实,以弥补目前尚未关注的法律漏洞。
目前,老挝对于未成年人惩治原则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应当知道构建分级干预体系的必要性以及缺陷的完善与补充。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较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未成年犯,如何进行这种轻重的权衡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对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进行保护与对未成年犯进行惩罚并不矛盾。这也就是为什么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的原因。同时,本文认为,老挝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这与刑罚轻缓化的趋势也并不相背离。
(二) 现实角度的对策探索
1.对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教育机制探索
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特征可知,团伙犯罪不在少数,本文认为老挝有必要对团伙未成年犯进行不同于个体未成年犯的教育惩治,而此实施主体由案件执行人员负责。首先,应当对未成年犯进行合体教育,分清主犯与从犯,使其深刻认识到自身在团伙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行为的严重性,起警示作用。这一方面有助于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另一方面,也能够使其从内心得到反思与忏悔,深入了解后不致再重复进行犯罪,同时了解到团伙犯罪的实质,并非儿戏。
其次,对其进行层次性的分别教育,阐述自身实施的罪行,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制度下,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针对主犯、从犯分别进行程度不一、多样性的教育改造。可以对未成年犯设置相应的教育课程,严格按照犯罪惩治标准及教育方法,对不同未成年犯所犯罪行,针对性进行;对未成年犯安排相应执行人员,对未成年犯安排相应的犯罪知识普及并落到实处,并进行事后监督与反馈。
此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也应当注重反馈机制的构建,良好杜绝后续不良影响,及时了解其生活、学习等方面的情况,积累经验,推动预防措施的完善与发展。
2. 对未成年犯罪的教育矫治措施的构建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惩治离不开教育,而教育则离不开教育责任主体,相关主体的教育责任应当明确,将教育保障落到实处。教育要重视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心理矫治、文化教育、职业培训等,注重“社会化”教育,便于其回归社会后拥有健康的心态,不致再重复犯罪。
同时,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治理工作与社会各界相关,但最重要的,还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帮助。政府要发挥、落实好综合治理的相关方针政策,完备相关机构、人员和资金保障,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物质基础。还可以在社区建立青少年行为档案,从而引导社会和家庭重视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和行为。
另外,老挝政府部门还要充分重视提高家庭教育质量的重要性。老挝政府部门可以开展家庭教育培训班,提高家长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视度,并在家庭教育中给予孩子正确的引导。可以设置基层机构以收取家庭教育的反馈情况并及时主动调查。使得家庭教育社会化,家庭对未成年犯教育可以及时向机构反映情况或表达诉求。
结语
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未成年人都被归属于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之所以需要得到特殊的法律保护,不仅是因为他们生理和心理上都存在着极易产生差错的危险状态,还取决于他们是整个国家发展的方向和后续储备力量,可以说他们是任何一个国家能够在立足于世界的真正操作者,他们的成长与发展是最需要得到充分保障的。无论是家庭、学校还是社会各方面的措施都是重点,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会导致整个解决机制塌陷。无论是没有犯过罪的未成年人还是有过犯罪的未成年人都是祖国的花朵,只不过有些花朵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因素偏离了正确的道路而触犯了法律。老挝在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处理上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也就是说对老挝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国家并没有对有过犯罪问题的未成年人持绝对的否定态度,而是坚持对他们的教育和矫正。法律上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处理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手段都是必不可少的。本人在对老挝未成年犯罪问题的解决对策和预防措施上借鉴了外国法律上对未成年犯罪的相关规定,并提出了其他一些构想,希望能在老挝未来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发挥一些有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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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SAYAVONG PIYATHIDA,女,老挝留学生,昆明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