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之友在WTO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
迟平晶
延边大学 吉林省延吉市 133000
摘要:WTO争端解决机制原本是封闭的,非政府组织作为法庭之友参与WTO争端解决,为 WTO 争端解决提供了外部力量。随着国际贸易争端不断增加,法庭之友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学界及WTO对法庭之友在争端解决机制中扮演的角色的讨论日益激烈。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法庭之友;非政府组织
引言
自WTO争端解决机制受理第一起案件开始,“法庭之友”就试图给专家组提交意见书。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法庭之友”意见书的态度从拒绝逐渐向认可转变。目前,“法庭之友”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已经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非政府组织作为“法庭之友”的一种形式,是目前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形式。
1.“法庭之友”的概述
1.1“法庭之友”的概念
“法庭之友”制度,是指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参与到法院审理中,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资源优势,向法官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意见,从而对法院判决形成一定影响的制度。
“法庭之友”制度源于罗马法,距今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最早是由英国将其作为一种制度引入司法实践中,并在英国普通法体制下得到了很大的发展,随后移植到美国,“法庭之友”得到了更深的发展。欧洲对于该制度的成长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目前,这一制度广泛存在于国际审判法庭、欧洲审判法庭、欧洲人权法庭等法庭的司法实践中。
1.2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引入“法庭之友”的必要性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引入“法庭之友”将发挥多方面的重要作用。
1.2.1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国际贸易在发展的过程中避免不了需要解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问题和劳动保障等问题。一方面,贸易会对环境造成消极影响,这个问题在发展中国家尤为严重,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往往是和环境息息相关的初级消费品。国家为了保护环境,有时必须限制贸易,从而变相成为贸易壁垒,引发争端。另一方面,劳动力成本将直接影响竞争水平,可能会造成国际贸易竞争的不公平性。但是WTO对于环境问题和劳动保障问题一直都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1.2.2有利于国际投资仲裁的公平公正
国际投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没有上诉机制,透明度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庭之友”参与国际仲裁,能弥补缺位的“监督”,促使国际投资仲裁在程序法、实体法的运用上更为谨慎。此外,“法庭之友”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例如,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在涉及侵权纠纷的时候,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比较产品的结构、功能等。而一般的法官不具备理工科背景,所以需要特定领域的专家提供相关知识,协助法官作出公平判决。又比如,涉外案件往往需要进行外国法的查明,但是若通过司法协助等渠道,会造成相当大的负担,影响法院的审判效率,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因而,若能够通过“法庭之友”直接给法院提供所需的渠道和资源,会大大减轻法院和当事人的负担。
2.“法庭之友”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应用
从发展历程来看,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实践中对非政府组织作为“法庭之友”正在从拒绝到逐步认可转变。
2.1“法庭之友”应用案例研究
本文选取了非政府组织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几起案件进行分析,以表明WTO态度的转变。
2.1.1“美国汽油标准案”
最开始,WTO对“法庭之友”意见书是明确拒绝的。在1990年WTO争端解决机制受理的第一起案件“美国汽油标准案”中,因涉及环境问题,众多环保组织向WTO提交“法庭之友”意见书,但专家组认为只有WTO的成员方才可以介入争端解决机制,环保组织的意见书应该交给政府而非WTO争端解决机制。
2.1.2“美国——虾及虾制品案”
在1996年的“美国——虾及虾制品案”中,专家组第一次接受“法庭之友”意见书。在此案中,专家组本打算根据DSU第13条的规定,利用两份意见书中的信息,但申诉方反对,之后各方就DSU第13条“寻求”的含义发生了争论。在上诉机构看来,DSU第13条赋予了专家组广泛的调查事实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专家组可以决定是否进行调查以及调查的方式。对“法庭之友”书状这种主动提交的信息,上诉机构认为,结合DSU授予专家组广泛的权限以及DSU第11条体现的目的和精神,不应只从字面意义来解释“寻求”一词,否则过于形式化而不够合理,专家组有自由裁量权,可以接受或拒绝非政府组织向其提供的“法庭之友”意见书,而不论是否是专家组主动寻求的信息还是被动接受的信息。鉴于上述分析,专家组未主动寻求信息而是被动接受非政府组织主动提供的信息,并没有违反DSU的规定,因而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不应以此为由拒绝接受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
2.2“法庭之友”的应用现状分析
虽然“法庭之友”经历了从被完全拒绝到被逐渐认可的阶段,但是同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也强调了其无义务一定要接纳意见书。而实践中“法庭之友”意见书被接纳的案件比较少,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也没有对其地位给予足够的重视。
深入分析,主要可能是基于以下顾虑:法律层面没有相应的规范支持。一方面,《WTO协定》明确界定了非政府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该协定表明WTO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不可以参与到WTO日常事务中来,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非政府组织无权参与。另一方面,DSU的保密性决定了非政府组织无法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DSU第14条规定:“专家组的审议报告应该保密。”在案件磋商的过程中,非争端方不得进入,磋商内容保密且无记录,工作人员也不得了解案件磋商的进程。
3.完善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法庭之友”应用的建议
非政府组织的出现,给WTO争端解决机制带来了便利,但同时由于种种顾虑而无法被WTO轻易接纳。我们认为,这些顾虑是可以得到消除的,并提出了以下的建议。
3.1立法明确“法庭之友”的重要性
虽然非政府组织没有WTO文件的明确授权,但是根据 DSU第13条的立法初衷,非政府组织的意见书应该被采纳。DSU第13条最根本的作用在于当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缺乏信息、无法根据自己已有的知识作出公正、客观的判断的时候,可以去外界寻求信息,以辅助自己作出判决。关键是给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弥补自己知识缺乏的一个权利,上诉机构不应该太纠结找寻信息的方式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最终能够辅助判决实现公正断案的就可以。为了明确这一点WTO有关机构可以通过立法或补充解释等方式明确“法庭之友”的重要性,并将其作为“外部信息”的一种。
3.2设置“法庭之友”的准入门槛
DSU鼓励保密性原则,以促使争端方尽快解决问题,增强彼此互信,真诚合作。但实践中的效果却易与初衷背道而驰。磋商成员方往往只陈述对己有利的事实,因为他们顾忌自己的言辞会被对方用作不利证据,在后续的争端解决程序中对己不利。因而,仅仅寄希望于维持 DSU的保密性来保障磋商高效进行是不切实际的,没有司法透明度的磋商过程也隐含着潜在的危险,有效监督同样重要。但是“法庭之友”也确实会对保密性原则带来冲击,可能还会影响到争议的解决。
4.结语
非政府组织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参与到WTO争端解决中,经历了从被拒绝到被接受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庭之友”也经历了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质疑。虽然“法庭之友”缺少明确的立法文件的支持,但是其存在代表着公众对WTO争端解决机制透明度的诉求,同时在国际商业贸易、国际政治、环境保护等方面也有着积极作用。
作者简介:姓名迟平晶(出生1987-2—),性别女,民族汉,籍贯吉林省吉林市(具体到省、市),职务/职称,研究生在读,单位延边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