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行政法上人格权保障的困境与策略

作者

郎曙霞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010070

摘要:人格权作为公民所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的总和,是公民尊严的基石,在行政法领域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然而,当下行政法在人格权保障方面遭遇诸多困境。本文将主要探讨行政法上人格权保障的困境与策略,为相关学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行政法;人格权;保障;策略

从内容阐述方面分析,人格权是公民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各种权利的总称。从人格权保障目标方面分析,其保障工作的效果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尊严[1]。如果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缺少对于人格权的尊重,那么公民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所以,深入分析行政法上人格权保障的困境与策略对于当下的法律践行工作来说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一、行政法上人格权保障的困境

(一)受案范围排除型案件

根据相关人格权的诉讼案例进行分析,将近一半的人格权行政纠纷案件没有进入实体审查阶段。这意味着我国受案范围排除型案件的数量较多,而且很多案件的诉讼流程并没有得到全面完善。按照《民法典》的要求,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应该纳入受案范围之内。但是从实践案例诉讼结果上来看,大部分地区的法院仍秉持较为保守的受案诉讼观点。比如在“廖顺妹诉大河乡人民政府案”中,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在相关答复中的文字内容侵犯其名誉权,因此要求大河乡政府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由此可以看出,不管行政权力的行使载体如何,只要人格权受到损害,法院就应该对其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然而在受案范围排除型案件之中,法院经常会以缺乏行政行为等原因,否定案件受案范围的典型性。这种审查与受理方式会阻碍行政法上人格权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限制其保障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二)权力依据缺乏型案件

在现阶段的案件分析工作中,相关部门经常会对行政行为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一定的限制与规定,但是却对公民权利尤其是人格权利的范围界定不够重视。在部分行政案件中,尽管法官已经对诉讼事实予以认可,但是在寻找法律依据的过程中,经常会陷入无法证明或者缺少依据的困境之中。根据相关行政赔偿案件的审查内容进行分析,精神性人格权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属于备受争议的话题。比如,在“林忠有诉漳浦县古雷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中,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生命权以及名誉权等都属于其人格权的范畴,因此应该得到法律意义方面的保护。同时,还要对侵害人格权的行为进行审判与索赔。但是,对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人身权利”中是否包括名誉权这个话题,部分地区的法院持谨慎态度[2]。

二、行政法上人格权保障的策略

(一)规范行政活动

为了在行政法领域中最大限度保障人格权的行使效果,行政法律应该根据民法要求,对行政活动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同时提高行政法的权威性。在行政法未作规定并与行政性相容的标准之下,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案件证据的充分性与实效性,以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与生命权。在法律治理领域之中,依法行政的“法”不能只局限在形式范畴之内,而应该将其进行实践行为的延伸。比如,部分地区的行政机关应该适当借鉴合同制度中的自治条规,以完善行政法中人格权的保障制度。另外,为了体现行政法律的多元性特点,行政机关需要适当引入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等行政措施,以反映公法与私法之间的互动性与借鉴性。

(二)扩充行政职权依据

行政体制改革背景下,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布关于地方政府权力清单的相关文件,明确各级部门行政主体及责任。从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对应角度看,地方政府有必要对公民行政权利进行体系化梳理。明确地方政府行政权力,有助于扩充行政职权依据,促使政府部门遵循审慎用权原则。对于全体公民而言,保障行政权在法治框架内有条不紊地运行,具有极为重要的廉政意义。与此同时,行政权利呈现出的体系化趋势,从法律层面为公民提供了更多的维权依据。在行政法总则尚未出台的现状下,《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成为公民进行自我维权的主要法律支撑。

(三)通过行政关联法律规范保障人格权

鉴于公民权利外延的不确定性,《行政诉讼法》允许将列举式规定之外的权利损害纳入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为契合《民法典》时代转型需求,相关部门应尽力克服行政法律中阻碍因素,积极回应《民法典》规定,提高人格权保障条件的适应性。人格权编将人格权内涵及保护方式体系化,从行政层面明确人格权保障目的。行政关联法律规范为公民诉讼案件及法院受理规程提供更多法律依据[3]。例如,相对人认为某行政机构超范围使用自身肖像,可向当地法院或其他部门起诉维护人格权。法院受理后,将依据《民法典》中行政关联法律规范的相关条款,对案件展开严谨审查。首先,确定行政机构使用肖像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与权限,调查取证行政机构获取员工肖像同意的过程是否合规、使用目的是否正当。接着,结合收集到的证据以及《民法典》对肖像权保护的具体规定,全面衡量行政机构行为的违法性。在判决过程中,法院会充分考量《民法典》中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内容,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多维度出发,确保判决结果既保障了员工的正当权益,又兼顾了行政法的严谨性与权威性,增强了判决在法律适用和社会影响层面的全面性与说服力,切实通过行政关联法律规范实现对人格权的有效保障。

总结

总而言之,从人权保障意义上来说,行政法上人格权保障是体现法治社会公正性的重要途径之一。当前,我国在这方面工作开展时遭遇诸多问题,像受案范围受限、权力依据缺乏等困境阻碍着人格权保障进程。司法部门需从多维度发力,完善法律体系、规范执法行为,扩充行政职权依据,借助行政关联法律规范强化保障力度。在未来的法治建设工作中,国家相关部门应该针对行政法上人格权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保障措施,促进我国行政法治制度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吴芊芊.人格权禁令程序中的构建进路[J].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4,26(3):40-45.

[2]唐宏喜.我国人格权法治保障的不断完善[J].时代人物,2021(30):140-142.

[3]孙靖洲.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的人格保护规则探究[J].法学,2023(11):12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