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小中人大”:新时代“枫桥经验”内生性消解农村土地纠纷风险的逻辑机理研究
汤松涛 严榕艳
江西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22
摘要:立足于田野调查得来的村庄土地纠纷案例,进行质性分析,认为村庄土地纠纷具有“因利而起,为利而争”和“事小性”的特征和发展过程,前者导致纠纷出现“异化”,后者则表现为“违礼而不违法”并使得国家公权力调整失力。中人在这样一种社会结构中在调解纠纷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从理论上概括中人调解的基本内涵,指出其基本模式是“受请而调,依情而解,礼法并用,情理互动”,基本理念是以村庄特有的“礼法并存”的治理资源解决村庄民间纠纷“礼法并失”的失序问题,实质是村庄秩序的自我修复,也即土地纠纷的内生性解决,体现了村庄秩序在过渡性社会结构中的活力。
关键词:调解,土地纠纷,内生性解决,社会结构
一、村庄土地纠纷的社会文本
(一)案例简介
本案例是发生在农村的一起土地纠纷,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具有同族关系的叔兄弟谭世品和谭世平,早年原本双方关系还好。农村土地纠纷多发生在农村社会内部,发生在农村土地制度框架内的经济生活中。双方争执的焦点开始只是围绕谭世品能否在谭世平许诺给谭世品的水田上建房展开,后期随着双方争论加大,矛盾升级,逐渐出现“异化”倾向,双方偏离原有焦点,逐渐转向“斗气”。谭世平将水田许诺出去,随着水田边公路的建设,谭世平率先在水田上建房经营商店,谭世品遂也有意将谭世平许诺给自己的水田建房用于商店经营,谭世平担心此举影响自家商店的生意,提出反对并生出反悔许诺之意;而谭世品则认为水田已经许诺给自己,用于各种用途对方无权干涉,纠纷由此发生。纠纷发生后,双方为达目的,维护自身利益,各自使出招数,打的有来有回。强势一方的谭世品强行占地,弱势一方的谭世平则破口骂娘;谭世平意欲反悔赠与土地的许诺,谭世品则翻出历史旧账进行反驳;谭世品围路阻止谭世平建活人墓,谭世平就愤而报警请出派出所。本案例的土地纠纷,双方自2020年4月起到2022年2月,期间历经中人调解一次,村干部调解数次,报警叫派出所七次,都无法得到解决,反而起到加剧矛盾的反预期作用。最终双方与村干部再次邀请中人吴新祥介入调解,纠纷才在中人吴新祥的第二次调解中才得以解决,把这起历时近两年的“事小”纠纷平息。
(二)村庄土地纠纷特点
纵观这起纠纷从发生到结束的全过程,可以看出,“因利而起,为气而争”既是村庄土地纠纷的鲜明特点,也是纠纷发展演化的基本特征。随着纠纷进程的深入,双方斗争围绕的焦点发生了从“利”到“气”的转变,双方各自使出的手段不再是为了争夺原本的利益,也不是为了解决初始的问题,双方使出的招数包括第三方的介入或调解都成为“斗气”的手段或场域。在本案例中,纠纷发生的原因是当事人谭世平谭世品双方对“谭世品能否在谭世平赠与的水田上建房用以经营商店,以及是否会对谭世平的商店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这一实际的具体明确的切实利益发生争执,而到了纠纷中后期,双方争斗的核心点及其使出的手段都明显偏离了纠纷一开始时的利益起因,异化为纠纷双方的斗气斗法,完成了从“因利而起”到“为气而争”的转变。
二、中人的调解、功能和特点
(一)中人的调解
本案例中,中人吴新祥对该村庄土地纠纷的第二次调解是成功的,这次调解也是其真正做了较多工作、深度参与了的调解。从这次调解的全过程来看,能够概括出中人吴新祥基于村庄土地纠纷“因利而起,为气而争”及“事小性”特点,依托于村庄社会结构特征的“受请而调,依情而解,礼法结合,情理互动”的中人调解模式。
从调解的具体方式和内容看,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析理分利”以应对“因利而起”,这一方面以法为主结合礼。“析理”是从心理上讲明道理,分析利害,只要说通了利害关系之后,指出了几条道路(要么继续纠纷及后果,要么握手言欢,利害共存),让他们明确利害,对当前有些利、有那些害,指明这三条路”;“分利”是在物质上按照一定的情理规则把利益争执解决好,双方利益关系分清楚,从而解决纠纷发生的基础。
二是“说情顺气”以解决“为气而争”,这一方面以礼为主结合法,“说情”是在情感上使双方当事人得到宽慰,能够放下争执和接受,放弃继续缠斗的想法,“顺气”是在情绪上安抚当事人双方,把因利而斗出来的气泄掉,也就是将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重新拉入道德礼治的轨道上来。对纠纷当事人进行劝说、诱导,让其对所作所为感到后悔,与对方和解恢复原有的和谐关系与秩序正是儒家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的典型模式。
由此可见,在村庄土地纠纷表现出“违礼而不违法”的“事小性”特点时,以中人为主体的调解主要是在基本的法治秩序的大框架下,发挥道德礼治的作用即“依情而解”,将当事人双方的行为重新纳入到村庄传统礼治的范围内。这种中人调解是村庄社会结构条件下土生土长出来的适应村庄土地纠纷特点的解纷方式,其实质是村庄传统秩序的自我修复,也即村庄土地纠纷的内生性解决,也表明村庄在现阶段处于“礼法并存、礼法并失”的过渡性状态时仍具有秩序的自我修复功能。
(二)中人的功能与特点
中人调解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解纷功能,即内生性解决村庄土地纠纷,将纠纷化解在基层,防止纠纷异化,节省行政司法资源的功能;二是引导功能,即在村庄处于“礼法并存、礼法并失”的过渡性状态中起到村庄由传统礼治向现代法治转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中人能够在纠纷发生异化苗头的初期,依据乡村社会结构,顺应乡土人情和村民长期共同生活约定俗成的不成文的村规民约,又在符合法治基本秩序大框架大方向下进行调解,将纠纷化解于本土,是纠纷双方当事人又重新回到乡村基本秩序之中,也正是在一次又一次这样坚持法治大方向又结合本土乡土人情的纠纷调解中,使得村庄秩序始终在法治大框架下,村民法治素养也得到培养与提升。
中人具备综合能力较高和法治进步性的特点,是中人作为乡村社会土生土长出来的依据乡村传统秩序理念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第三人,实现内生性解决村庄土地纠纷和引导乡村社会由传统礼治走向现代法治桥梁纽带作用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总得来讲,中人的综合能力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即坚持法治基本秩序的法治素养、包含乡土人情村规民约在内的礼治观念以及自身的丰富经验和调解方法论。要求中人具备法治进步性的特点,是考虑到其在村庄土地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即肩负着一定程度上推动乡村由传统礼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实质转变、提高村民法治素养和法治观念的功能,那么不可避免地就需要中人具备法治进步性的特点。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中人调解之所以能够成功,可以成为纠纷异化之外的另一种可能,就在于其同村庄社会结构的“礼法并存、礼法并失”的过渡性状况相适应,同村庄土地纠纷的“因利而起,为气而争”与“违礼而不违法”的事小性”的特征相对应,充分利用村庄“礼法并存”的治理资源来解决“礼法并失”的失序问题,通过发挥道德礼治层面的“依情而解”来应对村庄土地纠纷“违礼而不违法”的问题。
三、内生性解决的社会结构
通过对村庄土地纠纷“因利而起,为气而争”及“违礼而不违法”的“事小性”特征分析,对中人调解的过程、方法的描述和对中人的功能、作用及其实质的剖析,我们基本可以得出村庄的社会结构处于“礼法并存,礼法并失”过渡性状态的结论。这种过渡性状态有四个方面的具体表现,一是礼治形式退场但仍有观念残留,二是法治进场但并未完全真正确立,三是以村委会、派出所对村庄土地纠纷应对失力,四是村庄社会仍以村民共同生活、具有共同历史记忆为主要特征,即其本质仍是一个接受法治秩序大框架调整的带有较浓郁礼治传统观念的“熟人社会”。正是这样一个村庄社会结构特征决定了村庄土地纠纷“因利而起,为气而争”和“违礼而不违法”的“事小性”的基本特点,也决定了中人调解的“受请而调,依情而解,礼法结合,情理互动”的调解模式,与其以“礼法并存”的治理资源来解决“礼法并失”的失序问题的基本理念和主要以道德礼治层面的“依情而解”来化解纠纷的具体手段方法。可以说,村庄土地纠纷的特点是对村庄社会结构的具体反映,中人调解的模式及其一整套理念方法顺应了村庄社会结构特征和村庄土地纠纷特点,实质是村庄社会秩序的自我修复。
这样的村庄社会结构也影响了村庄土地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这种选择的基本结果在以上两个案例中的体现是以村委会和派出所为代表的行政干预失效却被中人有效化解和司法途径被异化为当事人双方缠斗的手段导致最终无法得到解决。建构与农村社区法治需求相适应的民生法治体系,以“共治”为思路推进政府、社区与居民依法共同参与社区治理,以“民生”为前提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矛盾纠纷治理,以“法治”为保障努力把社区矛盾纠纷的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而形成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实现以民生法治为导向的基本运作机制。
四、结语和讨论
本文以一起发生在村庄叔伯兄弟间的土地纠纷案例初步介绍总结了“事小中人大”的中人调解模式,这一调解模式是村庄土地纠纷内生性解决的鲜明例证,是村庄传统秩序的自我修复,也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又一新的发现。发展完善这一中人调解模式,我们认为应当主要从发掘传统礼治中有益成分特别是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法治因素、增强村庄社会总体法治观念和意识、提升村干部“依情理调解,礼法并用”调解能力和进一步提升中人法治素养以更好引导村庄由传统礼治向现代法治平稳有序过渡等几个方面入手,研究总结、推广发展“事小中人大”的中人调解模式对发挥人民调解主渠道作用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对当代乡村治理及乡村法治现代化也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