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监护人责任的法律规制与司法认定
李欣韡
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监护人责任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法律层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基本延续《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确立了监护人责任,监护人责任具有无过错责任、可减轻性及财产补充性的特征。司法实践中,法院主要从监护人是否在场看护、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是否到位、事发时监护人的处置措施是否及时有效来认定监护人有无尽到监护职责,强调监护人在场监管、安全教育和有效干预的重要性。法律强化监护人责任旨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需构建配套一体的监护人责任体系,在社会支持、预防和救济维度探索完善相关措施,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目标的最大化实现。
关键词:侵权责任;监护人责任;监护职责;未成年人保护
一、关于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监护人责任的立法规定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监护人责任的立法规定,经历了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再到《民法典》的逐步完善过程。
《民法通则》首次明确监护人需对未成年人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该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将“民事责任”调整为“侵权责任”,强调责任性质的明确性,同时将“适当赔偿”改为“赔偿”,强化监护人责任的财产补充性。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民法典》进一步将“监护责任”表述为“监护职责”,突出监护行为的义务属性。该法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一方面,通过对比可见,立法对监护人的要求在“责任承担”的基础上又明确了“职责履行”,强调监护行为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另一方面,从法律规定可见,监护人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无过错责任:只要未成年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监护人即需承担责任,不考虑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2.可减轻性:如果监护人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3.财产补充性:如果未成年人本人有财产的,优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赔偿。
二、监护人责任的司法认定要件: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
限于篇幅,本文不讨论分析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监护人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例如侵害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等),而是着重结合法律规定并基于典型案例,讨论分析司法实践在该类特殊侵权案件中认定监护人责任时的要点,即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
第一,关于监护职责的法定内涵。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进行了列举性规定,包括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等等。《家庭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具体要求监护人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对未成年人开展家庭教育,例如培养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引导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进行交通出行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等等。
第二,关于是否尽到监护职责的司法认定。通过检索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相关的法院裁判文书,本文选取了五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并将它们作为讨论分析的案例基础。
案例一:“王某1与李晓玲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案号:(2021)沪01民终10853号)。在该案中,一7岁男孩和一8岁男孩爬上景观石玩耍,玩耍的过程中各自实施了攀爬、拉扯、推搡等危险举动,并直接导致7岁男孩立足不稳从石块上摔落。事发时,一方监护人不在现场,另一方监护人虽然在附近,但放任孩子参与危险活动,实质上未起到有效的看护作用,故法院认定双方监护人均未能善尽监护职责。
案例二:“王某某王某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辽05民终193号)。在该案中,一6岁儿童与一7岁儿童推秋千玩耍过程中,7岁儿童推秋千过高,导致6岁儿童手扶秋千杆时手指被夹伤。法院认为,7岁儿童的监护人不在现场,未尽监护职责,6岁儿童的监护人虽在现场,但未及时加以制止,也存在疏于监护的责任,应自负相应责任,由此,法院认定前者承担主要责任、后者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三:“李某某王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案号:(2025)辽05民终55号)。在该案中,一8岁儿童在小区环形跑道上骑行自行车,另一9岁儿童玩耍时突然跑向环形跑道,未注意观察周围情况,导致与骑行儿童相撞。法院认为,监护人应对骑行儿童加以正确引导和监管,告知并督促骑行时控制速度,注意观察和合理避让行人,避免对他人造成损害后果,也避免自身受伤,但监护人却未在场监管,而是放任孩子独自骑行,导致骑行速度较快与其他儿童相撞,系未尽到监护职责;另一方监护人事发时也不在场,亦未尽到监护职责。由此,法院认定双方自负相应责任,前者承担主要责任、后者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四:“刘某与甄某某案”(案号:(2024)湘08民终893号)。在该案中,一9岁男孩一边走路一边玩类似鞭炮的物体,经过路边停放的车辆时,将类似鞭炮的物体丢进车辆前部的防撞梁空隙里,3分钟左右,车辆前部起火,导致整个车辆受损。法院认为,尽管家长无需对9岁儿童实施无间隙的监护,但至少应当实施必要的安全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需远离火源、鞭炮等潜在威胁自身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该男孩的行为远超一般九岁儿童所能作出的日常行为,反映出监护人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尽监护职责。
案例五:“隋某与于某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号:(2024)沪01民终4718号)。在该案中,一15岁男孩夜间在骑行道上靠左逆向骑行自行车,同一骑行道上一成年骑行者靠右正向而行,双方避让不及,导致车头相撞受损。法院认为,事发时,监护人在男孩身边陪同其骑行自行车,但监护人既未教导男孩规范文明骑行,也未及时发现对向来车而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男孩的错误行为,法院认定其明显未尽到监护职责。
经分析这些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法院主要是从以下几个维度来判断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一是事发时监护人是否在场看护。在低龄儿童相关的侵权案件中,监护人不在现场看护即意味着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无论是侵害方还是受害方儿童的监护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是否到位。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判断能力、控制能力,法律虽不强求监护人为其提供实时无间断的看护,但要求监护人应当落实安全教育,引导行为规范,帮助未成年人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三是事发时监护人的处置措施是否及时有效。监护人在现场并不意味着监护人已经尽到了监护职责,当未成年人做出危险行为或参与危险活动时,在现场的监护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如果听之任之、放任不管的,显然是未尽到监护职责。
第三,关于尽到监护职责的证明难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法律通过强化监护人责任来保护受害方并有利于避免损害的发生,促使监护人切实履行其监护责任。监护人在尽到监护职责的情况下,依法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然而,在案件实际审理过程中,监护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监护职责从而减轻侵权责任的难度是相当高的。一方面,监护人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一般缺乏证据意识,不会有意识地去主动留存相关证据,这是人之常情,不过也直接导致监护人在诉讼中举证困难;另一方面,法院对于“尽到监护职责”的证明采取了相当严格的审查标准,要求证据真实具体、可验证,当事人口头陈述之类的举证难以被法院采信。
三、监护人责任和未成年人保护的完善建议
监护人责任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无论是法律规定中的无过错责任特性,还是司法实践中尽到监护职责的举证难度,溯其出发点,都离不开未成年人保护。通过对监护人施以严苛的法律责任,迫使监护人认真周到地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我们也需意识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当前该制度在实践中面临困境: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合理归责边界的矛盾、监护能力不足与责任承担失衡的冲突、社会支持缺位与单一追责模式的局限。要实现制度效能最大化,还需构建配套一体的监护人责任体系。
在社会支持维度:教育部门可以开发分年龄段的家庭教育课程体系,联合社区开展“监护能力提升工程”,运用现代化技术模拟突发场景进行情景化培训。民政部门可牵头设立支持服务中心,整合法律咨询、心理辅导、临时托管等服务。通过教育和辅助支持,增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监护人的综合素质和监护能力,使其能更有针对性地培养被监护人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在预防和救济维度:通过大数据建立风险预警模型,加强社会监督,促进监护人积极履行监护职责;探索建立监护人责任保险制度,提升监护人的风险意识并有助于具体事件发生后分散风险;优化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建立包括监护对象年龄、监护人教育水平、家庭经济状况等要素的评估模型,对积极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给予正向反馈。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精准平衡各方权益。通过精细化立法筑牢底线责任,多元化支持补足监护能力,社会化分担缓解责任压力,平衡监护人正当权益保障,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目标的最大化实现,需要立法、执法、司法、社会各方面形成治理合力,任重道远,行则将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