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制度的建议
朱禹橙
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 617000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构路径
1 确立保有人责任制度
因对“车辆一方”的界定不明确,造成了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难以确定,通过建立所有权人、赋予所有权人相应的赔偿义务,有利于澄清该问题,有利于受害人更好地获得赔偿。
首先是对所有权人的确认问题。自动驾驶车辆占有权的判定,应从运营优势与运营效益两个角度进行考量,也就是,自动驾驶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处于控制和经营的状态,以及在车辆的使用中是否得到了收益。一般而言,机动车的持有人即为物主,从营运效益上看,不论是机动车的拥有者使用、出借、出租都可以享受到由自动驾驶车辆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财产或非财产利益。从运营优势上看,自动驾驶车辆虽然能够摆脱人的操纵而实现自主驾驶,但并非完全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依然拥有对自动驾驶车辆的自主控制能力。在车辆共有人与车辆占有人分割的情况下,根据民法中对租赁车辆的相关规定,车辆的实际占有者为持有人。鉴于自动驾驶车辆的特点,自动驾驶车辆虽然没有对车辆进行真正的所有权,但仍然可以利用自动驾驶系统对车辆进行遥控控制,而车主是自动驾驶车辆的管理人,应该预料到车辆被别人驾驶会带来风险,对此,车主应该对其进行必要的检查,否则仍然可以被认为是拥有人。
其次,对持证人的义务问题进行探讨。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在自动驾驶车辆的情况下,如果自动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了侵权行为,则受害者可以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需要证明车辆具有过失。其次,保留人在对其没有过失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赔偿。自动驾驶车辆有瑕疵时,有权要求赔偿,有重大过失的,有权要求赔偿。当然,也有所有权人免除责任的情形,即因无照驾驶引起的损害,所有权人不必承担赔偿责任。普通的自动驾驶是一种违反持有人的意志,通过盗窃、抢劫等手段来进行的,还有一种是因为自动驾驶系统是通过互联网来控制车辆的,所以才会有被黑客恶意侵入的可能。当因为一个系统的缺陷,被一个黑客通过非法手段侵入到了这个系统中,从而获得了车辆的控制权,那么这个时候,拥有人也可以避免被追究责任。
2 明确驾驶人过错判断标准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只对一般机动车司机作出了相应的义务,但由于其自身的特点,显然与自动驾驶车辆并不相符,因此,对于自动驾驶人,其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应当与一般的机动车司机不同。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规范:
第一,警惕的责任。这就意味着,在车辆自动操纵的过程中,驾驶员即使没有亲自操作车辆,也要承担一定的注意责任,从而能够及时地察觉到紧急状况,并做出相应的反应。它的小心责任会随着自动驾驶水平的提高而降低,在辅助驾驶过程中,驾驶员需要随时保持警惕,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即:双手不离开方向盘,脚不离开刹车,方便进行紧急制动。在有条件驾驶方式下,随着自动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可以让司机从事一定的休闲活动,但是也需要对他们做一定的约束,比如不能睡觉、总是坐在驾驶座上等。总而言之,当自动化程度提高之后,就可以针对不同的情况,针对自动驾驶的特定特性,设定相关的责任。
第二,继承的责任。是指在自动驾驶车辆遭遇了较为复杂的状况,致使其不能进行正常的行驶作业时,对机动车驾驶员提出了接管要求,或机动车驾驶员在已预料或应预料到车辆不能自行驾驶的状态下,有责任及时接手车辆,并进行车辆的正常运行。在接管的过程中,可以将其划分为接管是否及时、采取的接管措施是否适当等几个方面,若司机没有接管或接管的行为有明显的错误,那么就可以确定司机有过失,从而对其进行赔偿。
二、产品责任认定规则的适应性改造
1 明确缺陷认定标准
首先针对制造质量问题,即厂商对产品的期望进行了偏差,从而造成了产品的质量问题,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制造缺陷和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一样,都是基于某一标准进行的生产制造,但因为在生产中的失误,没有按照原来的设计进行生产,因此不符合相应的标准,出现或出现了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然而,生产缺陷并不能与国家或行业标准相一致,它具备了一些弹性和适应能力,这主要是因为,生产缺陷并不是全部依赖于国家统一的标准,而是由国家为了权威而对产品进行了规范,从而造成了标准的滞后。
如果按照一般的设计规范,比如在产品的设计和制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在产品的质量和安装上出现了一些问题,那么就可以让有关人员负责了。特别是在自动驾驶车辆上,因为车辆本身对传感器、执行器等固有结构的依赖性较强,如果生产工艺出现问题,则可能导致安全隐患,此时可以判定为生产质量问题,对其进行赔偿。
其次是设计瑕疵,这是由于产品的设计者和制造者没有对产品本身的危害进行足够的重视,从而导致了产品的不合理的危险,从而给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与不合理风险一样,设计瑕疵也是以消费者的合理期望为基础,如果产品具有不合理的风险,那么即便满足了相关的规范,也可以认为是有瑕疵的,并对其进行赔偿。在自动驾驶车辆方面,表现为车辆本身的性能不够好,例如,车辆在自动驾驶的时候,无法对前面的障碍进行有效地识别,这一现象很常见,而且不是因为制造工艺的原因,而是因为制造工艺的问题。
2 安装黑匣子以降低消费者举证责任
由于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了伤害的发生,那么它的生产者、设计者和销售者都可以构成真正的连带责任。要使受害者获得对其产品责任的赔偿,首先要能够证明其有一定的瑕疵,而自动驾驶的车辆是一种技术类的商品,它对自动驾驶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素质要求很高,不然就只能由第三方的专业机构来进行评估,这会极大地提高法律的费用,甚至有可能会输掉官司。同时,要确定因果关系,还必须考虑到车辆的实际运行情况和数据,然而,由于自动驾驶车辆的复杂程度,单凭行程记录仪等设备的举证能力并不强,同时,由于车辆本身的复杂和特殊性,用户也不能完全理解车辆的实际运行状况和数据。
参考文献
[1]吴浩伟.域外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立法比较和启示[J].南海法 学,2021,5(05):117-124.
[2]王乐兵.自动驾驶汽车的缺陷及其产品责任[J].清华法学,2020,14(02): 93-112.
[3]冯子轩.人工智能与法律[M].法律出版社.2020.
作者简介:朱禹橙,男,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