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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管理对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影响及法律层面应对策略

作者

刘忆秋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市 200042

引言:

在此背景下,本文聚焦于算法管理对劳动者自主择业权这一宪法性权利的侵蚀现象。表面上看,劳动者似乎享有选择自由;实质上,算法通过其隐蔽的评分机制、强化的行为控制与难以逾越的数字壁垒,正在把劳动者的“自主”异化为对系统指令的被动服从,其发展空间受到实质性压缩。因此,法律应如何进行系统性变革,才能有效规制算法权力,在数字时代重新捍卫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本文旨在对此命题展开深入剖析。

一、算法管理与自主择业权的法理内涵

(一)算法管理的界定

算法管理是数字时代资本与技术深度融合的产物,其指的是企业利用数据驱动的人工智能算法,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自动化分配、监督、评估乃至惩戒的新型管理模式。其核心在于把管理权限从传统的管理人员让渡给一套看似中立、实则蕴含特定价值取向的代码系统。

与传统管理方式相比,算法管理呈现出数据化、自动化、隐形化与集权化的鲜明特征,其通过实时抓取并分析劳动者的行为数据来量化其绩效,再通过预设的模型自动做出影响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决策,例如订单派送、服务费结算、等级排名以及最严厉的账户封禁。但是,算法的决策逻辑常被企业以“商业秘密”为由封装于“黑箱”之中,劳动者只能被动接受输出结果而难以理解其缘由,因此管理过程变得并不透明。

(二)算法管理与传统管理的区别

在劳动关系中,算法管理与传统管理的差异在于权力运行逻辑的深刻变化。(1)传统管理依托于管理者的经验判断,劳动者往往能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理解规则;而算法管理则以数据收集和模型运算为主,其运行过程隐蔽复杂,劳动者难以清晰把握规则的形成。(2)传统管理强调显性的制度约束,而算法管理则通过无形的技术逻辑,使劳动过程转化为数据化的对象,在不知不觉中重塑劳动者的行为模式。算法管理常常以高效为名,掩盖了其背后的权力不对称,使劳动者在缺乏抗辩权的情况下被迫遵循既定路径。

由此,算法管理较之传统管理更具隐蔽性,劳动者的自主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其自主择业权也因此受到更为深刻的挑战。

(三)自主择业权的法律内容

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自由原则的体现,其法理根基深植于宪法所保障的劳动权之中,是一个涵盖劳动关系全过程的权利保障。

自主择业权包括“进入自由”、“过程自由”与“退出自由”三个相互关联的层次:(1)“进入自由”意味着劳动者有权自愿选择是否与特定雇主建立劳动关系;(2)“过程自由”强调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应保有必要的自主性,能在一定程度上支配自己的劳动方式;(3)“退出自由”保障劳动者可以在不合理压迫下,可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障碍地寻求其他职业发展的可能性。该权利的反面即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

在传统法律框架下,雇主的指挥管理权虽对劳动者自主权构成合理限制,但劳动法通过工时、休假、解雇保护等强制性规范划定了清晰边界,旨在维持劳资双方力量的实质平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算法管理对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影响

(一)择业信息获取的局限性

在算法管理广泛应用的背景下,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对信息的接触逐渐被技术逻辑所主导。算法推荐系统在提高匹配效率的同时,实际上也塑造了劳动者的择业范围,平台依据历史数据、偏好记录与行为轨迹进行筛选推送,导致劳动者被困于算法生成的“信息茧房”,难以全面接触多元化的职业机会。长期来看,以效率为导向的信息过滤机制削弱了劳动者自主搜寻、比较与选择的能力,使其择业视野受限,职业规划被动化。在没有算法透明机制的情况下,劳动者无法有效判断推送结果是否公正,个人意愿与市场真实需求之间的差距逐渐拉大,从而对自主择业权造成实质性限制。

(二)就业机会的分配不公

劳动者被标签化,系统依据过往表现、接单习惯、评分记录等进行排序,部分人可能因某一阶段的低活跃度或客户评价不佳而被长期边缘化,从而难以获得新的就业机会。算法调度机制在表面上看似客观中立,实则在隐性规则的运行中形成了差别化对待,使劳动者之间的机会平等被破坏。且劳动者对分配过程缺乏申诉渠道,即便权益受到侵害,也难以寻求合理救济,不对称的权力关系削弱了劳动者平等竞争的机会,也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劳动力市场的公平性。

(三)劳动过程的过度控制

平台往往通过算法设定激励惩罚机制,如外卖系统的派单量、接单率、客户评分等作为考核指标,决定了外卖骑手的收入与发展前景。在高度数字化的管理模式下,劳动者即便形式上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实质上也被迫遵循平台设定的运作逻辑,否则就会面临降权、减少派单甚至被淘汰的风险。长此以往,劳动者在工作节奏和任务内容上失去了主动权,也在心理层面承受更大的压力,自主择业权在算法的隐性影响下被逐步削弱。

(四)职业发展的桎梏

不良的评分记录或封号历史会形成数字时代的“污点”,成为其寻求其他平台工作机会的实质性障碍,使其难以真正脱离原有的算法控制系统。跨平台的数字壁垒极大地削弱了劳动者的市场议价能力,将其锁定在特定的生态系统内。长时期在算法驱动下从事高强度、碎片化、重复性的劳动,使劳动者无暇进行技能提升,导致其人力资本固化甚至贬值,最终丧失向更高层次职业转型或开拓新就业领域的能力。算法管理由此编织了一张无形的数字牢笼,限制了劳动者即时的横向流动自由,更剥夺了其纵向发展的未来可能性。

三、法律层面应对算法管理的策略构建

(一)立法层面

1.扩大“劳动者”范畴

当前平台用工场景中,平台凭借一纸“合作协议”便能把劳动者划入“承揽人”或“自雇者”范畴时,劳动法的保护伞便随之收起。因此,立法要突破传统从属性理论的狭隘解释,引入“类雇员”或“第三类劳动者”的中间主体类型,判断标准应从形式合同转向实质审查,重点关注其“经济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即只要劳动者为获得主要收入来源而依赖于某一平台提供的数字生产资料,其工作过程必须深度嵌入并服从于平台的算法规则,实质上丧失了自主决定市场价格、工作方式及竞争对象的自由,就应认定其具备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从而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享有最低工资、工时限制、社会保险等权利。

扩大“劳动者”范畴,是为了防止平台利用“合作协议”等技术外衣,进行系统的“去劳动关系化”,让法律保护能覆盖那些在数字时代事实上的劳动者,保障其合法权益。

2.确立“算法透明度”原则

算法“黑箱”是算法权力得以滥用的庇护所,破除黑箱是规制算法管理的重心。

原则核心要求:“算法透明度”原则要求企业承担起向劳动者及监管机构披露算法管理基本逻辑的强制性法定义务。要强调的是,透明度并非要求公开被视为商业秘密的源代码,而是强制披露那些直接影响劳动者权益的算法规则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任务分配、绩效评估、定价、奖惩及解约(封号)等决策所依据的主要参数、权重、逻辑规则及所使用的数据范围。例如,劳动者有权知晓派单优先级的考量因素及其大致比重,清楚服务评分的具体构成,确保披露内容与劳动者权益直接相关。

原则实施保障:立法应规定企业必须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公开算法规则信息,避免因表述晦涩导致劳动者无法理解;在算法发生重大变更时,企业需履行告知义务,确保劳动者及时了解算法规则变化。

原则核心价值:确立“算法透明度”原则,旨在把不透明的算法专制转变为可被审视的规则体系,从根本上削弱算法的不可知性所带来的压迫,使劳动者能预见到自身行为的大致后果,为后续的争议解决提供事实基础。

(二)司法和执法层面

1.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在涉算法的劳动争议中,信息与证据的绝对不对称是劳动者寻求救济时无法逾越的鸿沟。算法规则的复杂性,使得劳动者几乎不可能解读那些深藏于企业服务器中的、用以证明算法决策违约的电子证据。因此,必须在特定类型的算法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别规则。

当劳动者初步证明其因算法的自动化决策遭受权益损害后,举证责任便应转移至用人单位。企业必须承担证明其算法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的举证责任,要向仲裁庭或法院提供完整的决策数据记录、算法逻辑说明以及模型验证等相关证据,证明其决策符合劳动协议的约定。

2.提升劳动监察能力

提升劳动监察能力的重心在于实现监管的数字化、专业化与主动化。,通过多维度改革与优化,适配数字时代算法主导的劳动管理场景,强化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1)应推动劳动监察部门的结构性改革,设立专门的“数字劳动监察办公室”或“算法监管团队”,招募培养既精通劳动法又掌握数据科学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为数字劳动监察提供人力保障。

(2)为监察机构配备先进的技术审计工具,开发算法监管平台,使其具备远程接入企业算法管理系统进行合规性审查的能力。例如,对算法的公平性进行审计测试,筛查是否存在性别、地域等隐性歧视;监测工作强度设置的合理性,以防止企业通过算法变相强迫劳动。

(3)监察模式应依据风险导向,对广泛采用算法管理的行业开展常态化的算法合规检查,从源头发现并责令企业纠正算法中存在的违法条款,及时责令纠正,把侵权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真正实现对数字时代劳动过程的全方位守护。

(三)社会层面

在数字时代,单个劳动者面对庞大的算法系统时,其议价能力几近于无,传统劳动权益保障模式难以适配算法主导的劳动过程,需从社会层面探索新的权益保障路径。

把集体劳权的理念引入数字时代,探索开展以算法规则为议题的集体协商,意味着:

(1)劳动者依法推选的代表,有权就算法管理的重大事项与资方进行谈判,把“代码权”纳入劳资博弈的范畴,打破资方对算法规则的单方主导;

(2)协商的内容应涵盖算法系统的规则,如工作任务的分配逻辑、绩效评估的具体指标、奖惩标准的公平性与合理性、数据收集的范围用途,以及申诉复核的人工干预流程等;

(3)通过集体谈判,劳动者可以争取在算法设计中体现其需求,如在设定送达时限等工作标准时,纳入天气、交通等合理的环境变量,避免完全基于理想化模型的不合理要求。

以算法规则为议题的集体协商,标志着劳资对话从传统的工资工时等实体性条款,深入至支配劳动过程的技术性规则的全新维度,是构建数字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实现技术民主化治理的一项关键举措,为社会层面平衡算法权力、保障劳动者权益提供了有效路径。

四、结语:

在数字化浪潮加速推进的时代,算法正在深刻介入劳动关系的各个环节,其改变了企业的运营模式,也在无形中重塑着劳动者的生存状态。技术的发展本身具有中立性,但在实际应用中却因资本逻辑导向而强化了权力的不对称,使劳动者在追求自由择业权时,又不得不承受算法带来的结构性约束。这一现象折射出制度与技术之间的张力,也提示我们在拥抱创新的同时,必须反思如何让算法真正服务于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章滔.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中行政检察的难点问题与解决[J].中国检察官.2025(11):52-55.

[2]邢元梅.数字经济下新业态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5(2):187-189.

[3]舒雨馨.人工智能技术对劳动法的挑战及对策研究[J].Dispute Settlement,2024,10.

[4]王君,杨威.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就业影响的历史分析和前沿进展[J].经济研究参考,2017(27):11-2

[5]涂永前.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劳动就业法的应对[J].社会科学家,2025(1):118-128.

[6]方太坤.人工智能对劳动的影响研究[D].西南大学,2021.

[7]余少祥.智能时代对劳动价值的影响与重塑[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2(8):2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