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及个人境外投资方式浅析
张庭玮
身份证号码:34030219950715****
离岸信托是一种涉及跨境、税务和法律多个层面的复杂金融结构,这对于理解全球金融市场的运作具有重要价值。它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间资产保护、遗产规划及税务筹划等需求下应运而生的。信托机制能够提供一定程度的隐私保护和资产安全,因此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的应用与认可。近年来,境内个人对于资产全球化配置的需求持续升温,不仅是高净值人群、普通居民个人对海外资产配置的关注度也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而持续高涨。但是我国对于个人境外投资的管理并未完全放开,仍然面临着诸多限制因素。离岸信托作为个人境外投资方式之一,为何受到国内大佬们的青睐?下文将对离岸信托进行简要阐述并加以案例辅助说明,并对个人境外投资的主要方式作简单介绍。
一、离岸信托的定义及主体
1.离岸信托的定义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和安排。委托人与受托人信托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和安排。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设立信托。按信托设立地划分,可以将信托分为在岸信托和离岸信托。离岸信托与本国信托相对,是指在离岸金融中心(简称 OFC)依当地法律设立的信托。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离岸金融中心是指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一般设在海岛和港口、政局稳定、存在税收优惠。现在世界上主要的离岸金融中心有维京群岛、开曼群岛和百慕大群岛等,将信托设立在这些离岸地的原因在于这些离岸地的税率低,没有外汇管制,法律制度宽松灵活,并提供配套的金融服务。简单来说,离岸信托就是设立人将自己的一部分或全部资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设立人的指示或者在设立人设定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为了设立人设定的特定目标或者受益人来管理和处分这些资产。受益于当地宽松的信托政策,离岸信托相对于本国信托可以更好的保护受益人,从而实现设立目标。
2.离岸信托的主体
离岸信托中主要的主体包括设立人(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受益人、信托公司等。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下:
首先是设立人(委托人):设立人是创立信托的人,他们将一部分或所有的资产转移到信托中。设立人需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设立任何形式信托的基本要求。设立人还需要满足以下基本要求:⑴资产:设立人一般最低资产标准在 100 万到 500 万美元之间甚至更高,设立人不能以未来可能获得的财产设立信托。资产可以包括现金、股票、房地产、艺术品等。⑵意愿:设立人需要有设立信托的真实意愿。⑶合法目的:信托必须为合法的目的设立。如果信托的目的是违法的,比如用于洗钱或逃避债务,那么这个信托就是无效的。⑷无强迫:如果设立人在设立信托时受到了强迫或欺诈,那么这个信托可能被法院宣告为无效。
其次是受托人:是管理和保管信托资产的自然人或法人。他们有责任按照设立人的指示和信托的条款行事,以确保受益人的最佳利益。受托人必须遵守严格的信托责任,包括忠诚义务和谨慎义务。受托人需要有足够的财务稳定性,以防止由于财务问题而影响信托资产的管理。特别是当信托资产涉及复杂的投资或法律问题时,受托人管理信托资产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再次是受益人:是从信托中获益的人或机构。他们有权接收信托产生的收益,并有权在特定时间或满足特定条件时接收信托资产。受益人的身份和利益通常在信托契约中明确约定。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需要在设立人设定的信托条款和适用的信托法规范下行事,同时也必须符合其对受益人的信托责任,受益人是信托的最终利益所有者。这为受托人的自由裁量权设置了一定的限制,从而保护了受益人的利益。在某些离岸信托中,可能会设立一个保护人。保护人的角色是监督受托人,以确保他们按照设立人的意愿和信托的条款行事。保护人有权更换受托人。
最后是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司,其业务主要是作为受托人为多个信托提供服务。它们有专门的团队和系统来管理信托资产,并向委托人(信托设立人)和受益人提交报告。
二、离岸信托的功能与风险
1.离岸信托的功能
⑴资产保护:离岸信托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资产保护工具。通过将资产转移至信托,设立人可以防止资产被未来的债权人追索,从而保护资产不受法律诉讼、破产或其他财务困境的影响。⑵遗产规划:设立人可以通过信托条款详细规定信托财产在其死后如何分配,避免了遗嘱的争议和遗产税的问题。同时,离岸信托可以避免传统的遗嘱认证过程,从而加快财产的转移速度并保护隐私。⑶税务规划:离岸信托可以作为税务规划的工具,帮助设立人合理降低税收负担。通过将资产转移到税务待遇较好的离岸地,可以避免或减少某些形式的税收,如资本利得税和遗产税等。⑷投资和财富管理:离岸信托通常由专业的信托公司管理,这些公司具有丰富的投资知识和经验,可以提供优质的投资和财富管理服务。设立人和受益人可以利用这些专业服务,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和收益。⑸税务优化:通过设立离岸信托,设立人可以将其资产转移到税务待遇更为宽松的地区,从而减少或避免在原籍国的税务负担。⑹灵活性和控制权:设立人可以详细规定资产的分配方式,或留给受托人一定的裁量权。设立人可以自由选择信托资产的类型和范围,制定详细的受益人规定和分配条款。
2.离岸信托的风险
⑴法律上和监管上存在风险: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政策和法规正在发生变化,对离岸金融活动的监管越来越严格。⑵高昂的成本支出:设立和维持离岸信托通常需要支付给律师、受托人等的费用。⑶透明度变低:由于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正在加强对离岸金融活动的监管,因此离岸信托的隐私保护可能会被削弱。
三、相关案例说明
俏江南的创始人张兰曾于 2014 年设立了一个离岸信托。然而到 2022年 11 月,由于她对信托资产的控制程度过高,新加坡高等法院裁定,尽管资产名义上属于信托,实际的控制权仍然在张兰手中。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信托的"击穿"。张兰于 2000 年创立了俏江南,一个主打高端川菜的餐饮品牌。为了加速上市进程,2008 年她向鼎晖投资了 2 亿元,并签署了一份要求在 2012 年底上市的对赌协议。协议未能达成后,鼎辉将俏江南引入了欧洲私募股权基金 CVC。在 2013 年,CVC 创建的公司 LDVFD 与张兰签订收购协议,购买了俏江南 82.7% 的股份,总价超过 2 亿美元。然而这个合作并未成功。2015 年,LDVFD 根据收购协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声称张兰违反了协议并要求赔偿。胜诉后,LDVFD 在香港、新加坡和美国起诉张兰和她的公司,执行她的财产,包括她在 BVI 设立的信托资产。张兰在与 LDVFD 签署收购协议后,LDVFD 将收购款254,419,156 美元汇入张兰在香港嘉盛银行的账户。随后,张兰将其中142,051,618 美元转入一个瑞士信贷银行账户,又从瑞士信贷银行账户中将85,225,000 美元转入一个德意志银行账户,以上瑞士信贷银行账户及德意志银行账户均在一家设立在 BVI 的公司 SETL 名下。2014 年 6 月,张兰将SETL 的股权转让给 AL,设立 Success Elegant Trust 信托。本次 LDVFD 在新加坡法院要求执行的财产正是 SETL 名下的案涉账户。根据信托法的相关理念,SETL 账户内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这部分财产与设立人张兰是独立的,张兰的债权人 LDVFD 并不能触及信托内的资产。这正是信托的债务隔离功能的体现。
四、个人境外投资方式简述
1.QDII 制度概述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境外合规的投资方式有以下几种方式:⑴境内自然人通过在境外设立并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资。⑵境内个人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如 QDII、RQDII、理财通、港股通等)。⑶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⑷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我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是指在中国境内经过证监会批准的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可以通过特定渠道和限额将一定比例的人民币兑换成外汇、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中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从而获得更多的投资机会以及更高的投资回报。合格投资者可以自有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资金,投资于法规及相关部门允许的境外市场及产品。
2.QDII 基金的分类
⑴按照投资的资产类别划分。QDII 基金主要分为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和另类投资型基金四种类型。⑵按照交易场所划分。QDII 基金分为场内基金和场外基金。场内基金主要包括 ETF 和 LOF。⑶按照投资区域分类。QDII 基金可以划分为:单一国家及地区 QDII、新兴市场 QDII 和跨市场QDII。
3.QDII 基金的特点
⑴多元化投资机会。与普通开放式基金投资国内市场不同,QDII 基金投资与海外市场,提供了一个全球资产配置机会,能够有效分散单一市场的系统性风险。⑵投资范围扩大。QDII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工具都比普通开放式基金更加广泛。⑶面临汇率波动风险。投资者用人民币购买,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用外币进行投资,因此 QDII 基金在申购和赎回过程中都会面临一定的汇率风险。笔者倾向于采用 QDII 的方式进行境外投资,QDII相较于其他投资方式更稳健、风险相对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