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与保护模式研究
黄耀杰
青岛工学院 山东省青岛市
引言: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AIGC 已广泛应用于文字创作、视觉设计、音频生成等领域,但其知识产权归属与保护问题尚未形成统一解决方案。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以“人类创作”为核心逻辑,难以直接适配 AIGC 的“人机协同”特性,导致权利主体模糊、侵权认定困难等问题频发。厘清 AIGC知识产权边界、构建科学保护模式,既是保障创作者权益的需求,也是推动 AI 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
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知识产权归属的核心争议与路径分析
1.1 “人类主导”归属路径
“人类主导”路径是当前主流认知,主张将 AIGC 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对 AI 生成过程具有实质性贡献的人类主体,主要包括“开发者归属”与“使用者归属”两类细分方向。“开发者归属”认为,AI 算法设计者通过编写代码、训练模型构建了 AIGC 的创作基础,其智力劳动贯穿内容生成全过程,应作为权利主体;“使用者归属”则强调,使用者通过设定创作主题、输入关键参数、筛选优化结果等操作,主导了AIGC 的创作方向与最终呈现,符合“创造性贡献”的核心要求。
1.2 “AI 主体”归属路径
“AI 主体”路径主张赋予 AI 独立的知识产权主体资格,将 AIGC 的著作权直接归属于生成内容的 AI 系统。支持该路径的观点认为,高阶生成式 AI 已具备自主学习、自主创作能力,其生成的内容并非简单复制或机械输出,而是体现了一定的“创造性”,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要求;同时,赋予 AI 主体资格可激励企业加大 AI 研发投入,推动技术迭代。
1.3 “无主权利”归属路径
“无主权利”路径认为,AIGC 既不符合“人类创作”的传统标准,也不具备 AI 独立主体的法律基础,应将其纳入“无主知识产权”范畴,允许社会公众自由使用,但禁止特定主体独占权利。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现实挑战
2.1 法律制度适配性不足
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以“人类创作”为核心构建,与 AIGC 的“人机协同”特性存在明显适配冲突。一是权利主体界定模糊,现有法律未明确 AI 开发者、使用者、数据提供者在 AIGC 创作中的权利分配规则,导致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决结果差异较大;二是保护客体认定困难,AIGC 的生成过程依赖算法与数据,部分内容可能与训练数据中的受版权保护作品存在相似性,难以区分“合理借鉴”与“侵权复制”;三是权利内容界定不清,传统著作权包含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等,而 AIGC 的传播形式与使用场景远超传统内容,现有权利体系无法全面覆盖。
2.2 侵权认定与取证难度大
AIGC 的技术特性导致其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与取证面临多重困难。一方面,侵权溯源难,AIGC 可通过不同 AI 模型、不同参数生成相似内容,且生成过程可快速迭代,难以追溯侵权内容的原始来源与责任主体;另一方面,证据固定难,AIGC 多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具有易修改、易删除、易传播的特点,传统取证方式难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此外,侵权损害量化难,AIGC 的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但其对原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害缺乏明确的量化标准,导致赔偿金额认定困难。
2.3 跨领域协同机制缺失
AIGC 的知识产权保护涉及法律、技术、行业等多个领域,当前缺乏有效的跨领域协同机制。从法律与技术协同来看,技术层面的 AI 生成痕迹追踪尚未与法律层面的证据认定标准有效衔接,部分技术证据难以被司法机关采信;从行业与法律协同来看,不同行业的 AIGC 应用场景差异较大,行业内未形成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且与法律制度的衔接不足;从国际协同来看,全球各国对 AIGC知识产权的立法态度与保护标准存在差异,部分国家倾向严格保护,部分国家倾向宽松监管,导致跨境 AIGC 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法律冲突。
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构建路径
3.1 完善法律制度
以“人类主导、分类界定”为原则,优化 AIGC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一是明确权利主体划分规则,区分不同创作场景:对于“使用者主导”场景(如输入具体指令、深度优化结果),将知识产权归属于使用者;对于“开发者主导”场景(如 AI 自主生成、使用者仅进行简单筛选),将权利归属于开发者;多主体协同场景则通过合同约定权利分配。二是细化保护客体认定标准,建立 AIGC 与训练数据的相似性检测机制,明确“合理借鉴”的判断阈值(如相似内容占比、独创性程度),区分侵权与非侵权情形。三是扩展权利内容体系,新增“AI 生成权”“动态使用权”等适配 AIGC 特性的权利类型,覆盖个性化生成、二次优化、实时传播等新型应用场景。
3.2 强化技术赋能
利用技术手段提升 AIGC 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与准确性,构建“生成-传播-使用”全流程技术保护体系。在生成环节,推广 AI 生成内容的“权利标识”技术,如通过区块链记录 AI 模型信息、使用者指令、生成时间等关键数据,实现权利主体与创作过程的可追溯;在传播环节,应用“数字水印”技术,在 AIGC 中嵌入不可见的版权信息,即使内容被修改也可追踪原始权利;在取证环节,建立基于区块链的 AIGC 存证平台,实现生成内容、传播轨迹、侵权行为的实时存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与法律效力,降低取证难度。
3.3 建立跨领域协同机制
构建“法律-技术-行业”跨领域协同机制,整合多方资源提升保护效能。一是建立法律与技术协同平台,由司法机关、技术企业、科研机构共同制定 AIGC 技术证据的认定标准,推动区块链存证、数字水印等技术的司法采信;二是制定行业保护规范,鼓励 AI 产业协会、版权协会牵头,针对不同行业的 AIGC 应用场景(如媒体创作、设计服务)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明确行业内的权利分配、侵权预防、纠纷解决规则;三是加强国际协同,推动全球各国在 AIGC 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立法交流与标准对接,建立跨境侵权案件的协作处理机制,减少法律冲突。
结论:
本文通过分析 AIGC 知识产权归属的核心路径、现实挑战与保护模式,明确“人类主导”是当前阶段最契合法律逻辑与实践需求的归属原则,而法律完善、技术赋能、跨领域协同是构建保护体系的关键支撑。AIGC 的知识产权保护并非简单的制度调整,而是需要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寻求平衡:既要通过明确权利边界保障 AI 开发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激发产业活力;也要通过技术与法律手段防范侵权风险,维护数字内容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1]李振军.人工智能软件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研究[J].法制博览,2023,(19):1-4.
[2]张莉 .人工智能软件知识产权的规定[D].中国政法大学,2020,9(48):6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