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实现过程中担保物权顺位规则的适用研究
曹演萍
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 310004
前言
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的顺位规则,属于维护和均衡相关方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可以了解到的是,在处理抵押财产时,担保物权人之间的受偿次序有着严格要求,并不是毫无秩序可言、或是有所混乱的,需通过法律确定的顺位规则来予以明确,这会对抵押人以及债权人均带来影响。现如今,由于担保交易的模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所以以往的顺位规则已不具备较好的适用性,针对该情况,需大力探索抵押权实现过程中担保物权顺位规则的使用逻辑,及时应对适用阶段所遇到的难题,最终积极维护好市场的秩序,推动社会更为长远的发展和进步。
一、担保物权顺位规则的基础框架
在抵押权实现过程有关担保物权顺位规则的适用研究中,应将基础框架作为关键要点。在物权法律体系的运作中,发现担保物权的顺位规则处于关键的位置上,特别是在抵押权实现阶段中更是如此。面对同一财产,为促进若干债权担保的有效实现,出现一同设置若干担保物权的情况时,顺位规则就能展现出极大作用,其能明确不同担保物权人的实际受偿次序,从而不管是在保障金融交易的有效性,还是在维护债权人的切身权益上,均能产生突出的效果。
从抵押权方面来说,在《民法典》中已明确了主要的清偿规则,即是同财产超过两个债权人加以抵押的情况下,对抵押财产变卖或者是拍卖而后得到的价款,应根据下述规定来加以规范的清偿,一方面针对已完成登记的这部分抵押权,就应根据登记的具体时间明确清偿顺序,即说明在抵押权顺位的明确中关注登记时间非常必要,能使债权人主动登记,从而才利于在后续中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1]。另一方面还需明确到的是,已登记完成的抵押权相较于没有登记完成的抵押权受偿应该更为优先。之所以如此,主要是由于登记有着公信力。在进行登记之后,抵押权的权利状态还有着公示性的效果,可使相关的交易主体均了解到这种情况,针对没有登记的情况就不具备公示性了,所以在权利对抗效力的方面上就不具有较大的优势。再者,还有这样一种情况,即为抵押权都没有进行登记,在此情况下就应根据债权比例来实现清偿,从而有助于均衡相关方之间的利益,防范由于受到登记所影响致使发生受偿顺序不够规范的状况,这样才能够确保法律的公正性。
二、特殊情形下担保物权顺位规则的适用
在特殊情形下担保物权顺位规则的适用中,发现所需探究的问题、梳理的内容均较多,详细阐述,主要体现在下述内容中:
其一,“空白期”问题。不可否认的是,在抵押交易的过程中,不乏会面对“空白期”的状况,即签署抵押合同一直到实现抵押登记之前的整个时间范围,在该阶段中对于抵押人来说还仍拥有抵押物,所以不排除在该时间范围内再一次通过抵押物来设置抵押权、同时予以登记的可能性,如产生了该种状况,对相关抵押权人顺位的明确则容易变得非常困难。面对“空白期”这种情况,在应对抵押权顺位的矛盾问题时,应根据登记时间来予以进行,建议根据合同的签订时间来加以明确。之所以要这样做,主要是凸显及保障抵押登记制度的公信力以及公示力等,如果根据签署合同的时间对抵押权顺位予以明确,则容易致使制度形同虚设,导致交易主体不能够根据登记情况对抵押物具体的权利状态来予以明确,一旦如此,不排除交易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其二,轮候登记问题,其在不动产抵押登记过程中属于特殊状况之一,如果某个不动产已有若干抵押权登记的情况,对于后申请登记的这些抵押权人来说,就仅能展开轮候登记,对此在他们的抵押权消灭之后,轮候登记的抵押权是不是能升位,就应作为所需探讨和研究的一项重要问题。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强调在轮候登记的方面上,应根据登记时间的顺序来自动升位为正式的登记,其利于维护相应抵押权人的切实权利,明确了受偿顺位保障在轮候登记制度的实施中具有可行性,并且还能展现在明确抵押权顺位过程中登记时间的重要位置,促进了抵押权登记制度的平稳运作[2]。
其三,最高额抵押权的顺位问题。最高额抵押权往往会表现的较为特殊。在其登记后,明确债权之前,对于债权数额进行的担保,容易在交易产生变化的情况下来随之予以改变。在发生该种情况后,再明确其顺位的过程中,又会面对着较多的难题。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强调对最高额抵押权的顺序还是需根据登记时间来予以明确,就算是债权数额发生了变化,若是其的登记时间最早,则其就具有最先的受偿顺位,根据该项规定有助于在顺位的明确上体现出一定的可分析性及可判断性,更利于维护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对相应的交易主体来说,也能为他们带来具体的法律导向,有助于在极大程度上防范交易风险状况的出现。
三、担保物权顺位的变动规则
担保物权顺位的变动规则同样涉及较多内容,主要体现如下:
其一,顺位让与。在顺位让与的过程中,强调相关方之间确定约定让与的主要内容,在一般情况下均应先签署好协议内容,此项行为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但是,在顺位让与的阶段中虽然能变化受偿顺序,主要是针对相应抵押权人而言的,即便如此,也并非会对抵押财产方面上,抵押权人的具体顺位等造成影响[3]。在上述规则的实施中,有助于使抵押权人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获得均衡,防范由于顺位发生变动,致使损伤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其二,顺位抛弃。对抵押权人来说,能利用“明示”的渠道,体现抛弃顺位的想法及意愿,若是进行了顺位抛弃,在受偿顺序的方面上就不再具有优先的权利,主要是根据债权比例来实现受偿。必须要保障的是,即便进行了顺位抛弃也绝不可对其他关系人的权益造成影响,例如,如果其他相关债权人对原本抵押权顺位十分认可和信任,且展开了交易,在此情况下一旦产生顺位抛弃的行为,则容易消极影响到相关债权人的切实利益。所以这种行为就容易被法律所限制,彰显了在维护当事人自治的情况下,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关系人切身利益、以及交易安全等诸多方面的有效保障。
其三,顺位变更。在顺位变更的过程中,容易对很多方面均带来较大的影响,为在最大程度上保障顺位变更的平稳性以及规范性,在法律法规的要求下,一般都强调抵押权人及时签署相应书面协议,也强调及时办理登记,唯有在实现变更登记之后,在顺位变更的方面上,才可对其他债权人予以对抗。还要认识到的是,在该项变更中不可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带来不利影响,如若是由于发生了变更的情况,而对他们造成了影响,就可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申请该行为无效,从而使其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的维护。
由上述内容可见,在担保物权顺位的变动规则中,顺位让与、顺位抛弃以及顺位变更这三方面均为其中的主要内容,在明确上述内容后更易凸显法律法规的效力性,更利于维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所以应提起充分的关注,切实探讨与分析上述方面内容。
四、金融实务中担保物权顺位规则的影响
在金融实务方面上,可以了解到在银行贷款风险状况的把控与防范中,担保物权顺位规则有着突出的效用。银行在进行抵押贷款发放时,往往会将得到第一顺位抵押权当作是防范贷款风险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进而在抵押权人受偿的方面上,银行就会处在优先提前的位置上,以期通过该种方式来及时的回收利息以及本金等。针对第二顺序和再往后的抵押权来说,所面对的风险问题就会相对较多,银行主要会通过风险补偿的策略来予以对待,主要是指提升贷款的利率,在采取该项策略后,有助于防范由于顺位较为往后致使产生的信用风险。除此之外,还可利用下降贷款成数这一策略,在发生贷款违约的状况时,也能尽可能下降银行的受损程度[4]。该项结合于担保物权顺位对于风险防范以及处理的方式,切实彰显了相应金融机构对顺位规则的充分关注,并能表现出其对规则的巧妙利用,也说明了此项规则不管是对风险定价、还是在资源分配方面上均能产生很大影响。
现如今,伴随金融领域的发展与革新,许多业务模式均不断的涌现出来,主要是指“顺位融资”等,其有助于提升融资的效率,从而在相关企业的发展与运作中,就能为其带来丰富的融资渠道。但是,在该方面上也不乏会面对顺位风险的状况,因同个抵押物上有若干顺位的抵押权,在该情况下对不同的抵押权来说,对债权金融以及期限等方面的担保就会表现出差异性,而如果是借款人产生了违约的行为,抵押物的处置价款就不能够符合全部抵押权人的受偿要求,若产生了该种状况,担保物权顺位的前后顺序就会对不同金融机构的受损状况均产生很大影响。如果某一金融机构的顺位十分往后则该机构的债权受偿就容易面对更大的风险。所以,对于该种业务模式来说,就需先对担保物权顺位风险予以严格判断及评估,还应注重采取风险防范以及强力内控等诸多的手段,从而通过上述方式,在最大程度上保障金融机构处在稳定运作的状态下。
总结:
总而言之,顺位规则的明确,对不同债权人而言都是十分重要的,其会影响他们受偿的先后顺序,进而也会对交易的稳定、安全与否等方面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结合该情况来看,就有必要开展抵押权实现过程中担保物权顺位规则的适用研究和分析工作。
参考文献:
[1]陶鑫明. 担保物权庭外实现制度的体系构建[J].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5, (03): 157-168
[2]张梦奇. 功能主义视角下担保物权法的体系协调[J]. 荆楚法学, 2025, (01): 16-26.
[3]王冰丽, 张义华. 论动产担保物权竞存规则体系[J].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 39 (06)46-55.
[4]司伟. 民法典时代的担保物权物上代位制度完善再思考[J]. 法治研究, 2024, (02): 1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