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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保护研究

作者

张梦甜

身份证号:120224199305107520

前言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务必要谨慎对待,其不但会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命运,也会对社会稳定等方面带来不小的影响。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实施特殊保护,具有显著意义,即强调在诉讼阶段对未成年人予以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并且还应根据合理的诉讼程序,使未成年人明确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所在,驱动其加以有效的改正。对此,应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特殊保护阶段中的难点及困境,制定出科学的程序完善策略,以期达成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目标。

一、确立“教育、感化、挽救”优先的诉讼原则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保护中,应遵循一定的诉讼原则来进行,涉及教育、感化以及挽救优先等方面的内容。对此,一方面需先多加了解未成年人的全面情况,涉及主要特征以及日后的进步要求等,在此阶段中不建议仅将单一的案件结果作为最终的目标,关键在于引导未成年人回归至现实生活中[1]。另一方面办案机关不管是在案件的侦查、还是在审判等工作中,均应根据未成年人的理解和认知水平等,有的放矢地落实各项工作,包括通过浅显性的语言使未成年人获知何为司法程序,而不要使用大量的法律术语,一旦如此,不但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的抵触情绪,还容易使他们陷入理解受限的困境。另外,在诉讼决策时,应全面衡量与判断相关因素,包括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以及犯罪情节等诸多方面,优先确定对他们日后发展造成最低影响的方式来实施案件处理,为未成年人带来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其能渐渐回归至社会生活中。再者,还可汇集社会力量,在案件诉讼阶段中,对未成年人展开心理干预,对他们的错误行为加以纠正。在采取上述方式后,有利于保障教育、感化以及挽救优先等诉讼原则能被充分贯彻,最终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有效保护。

二、完善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特殊保障机制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保护中,应全力实现机制保障,对其予以完善和优化,从而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对此,一方面在首次展开讯问时,不可对未成年人利用强制或是硬性的讯问方式,若有讯问的需求,应确保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处在现场中,而后才能对其加以讯问。在面对法定代理人没有到达现场、或是不适合到达现场的情况时,就应告知未成年人的教师或者是亲属到场,以便维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为未成年人带来情感以及法律方面的共同支持。另一方面还应维护他们的辩护权,若未成年人并无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在此情况下就应为未成年人指派一名援助律师,并保障该名律师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主要特征,以及全面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等,从而利于打造可行的辩护方案,为未成年人提供专业的辩护,在最大程度上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未成年人的年龄不大,但也应确保他们具有案件的参与权以及知情权,对于办案机关来说,应通过他们熟悉或是容易理解的表达形式,使他们获知案件进度,如果他们在诉讼阶段中有着自我表达的需求和诉求,也应予以满足,要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防范因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度不够、亦或是未能投入到诉讼中,而不利损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在构建与完善上述特殊保障机制后,可有效根据未成年人的主要情况,切实提高对他们的特殊保护效果。

三、推行适应未成年人特点的办案方式与程序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保护中,应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等,推行适应他们特点的办案方式及程序,以此规避在诉讼阶段中对他们带来伤害,或是避免他们承受较大的身心压力和负担。一是注意详细阐述,在案件侦查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尽量通过平和的语言来讯问未成年人,并尽可能在未成年人感到放松的环境下来加以讯问,不建议在审讯室中严厉的讯问未成年人。再者,还应把控好讯问的时间,尽量避开未成年人日常休息以及学习的时间段,最好在白天时进行讯问。每次讯问时间应小于 60 分钟,总体累计时间小于 3 个小时。建议每隔 40 分钟时间暂停大约 10 分钟,让未成年人休息,避免其过于疲劳。如果未成年人产生消极情绪,则应暂停讯问,等到未成年人的消极情绪获得改善,处于平稳状态后,再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防范硬性询问损伤未成年人心理状态。除此之外,在审查起诉的环节中,建议通过听证等形式,听取辩护人以及未成年人的想法和意见。若发现契合于不起诉条件的,对未成年人就应明确适合的考验期,由检察机关以及社区机构等共同对于未成年人展开严格监管和教育引导工作,若是未成年人最终通过了考验,就不对其进行起诉。在审判方面,应打造更适合未成年人的庭审环境,在语言的运用上应尽可能浅显易懂,不要采取过多的专业术语,在庭审阶段中还应关注对其的教育,能允许未成年人的辩护人以及代理人等来表述意见,防范在庭审过程中未成年人产生恐慌情绪状态。

四、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支持体系衔接机制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保护中,建立社会支持体系衔接机制同样十分重要,其有利于为未成年人带来综合性、深入性的帮助与引导,保障在诉讼完成后未成年人可尽快回归至日常生活中。对此,司法部门应该和妇联、教育以及民政等相关部门之间开展合作,明确不同部门的责任划分,在案件办理阶段中,司法机关应尽快和相应部门建立联系,及时向其传递未成年人的主要情况及帮扶要求等信息,使得各部门能为未成年人带来有的放矢的帮扶。例如,对于教育部门来说,可为其带来教育帮扶,使其能回归到校园生活中。再者,还应积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在平台中就可使相关部门同步获知未成年人的主要情况、获取帮扶类型以及帮扶开展进度等,从而有利于结合具体的帮扶情况来科学调控与优化对未成年人的帮扶方案,最终不但能对未成年人予以司法保护,还能对他们予以充分的社会帮扶,有利于在更大程度上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更为充分地对他们予以教育关爱。

五、强化对未成年人涉案信息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的内心往往十分敏感和脆弱,他们很在意外界对他们的看法和想法,所以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保护中,也需对该方面有所关注,强化对涉案信息的特殊保护,以此来维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有效地维护他们的名誉。对此,在诉讼程序中应注重引入涉案信息管控机制,对信息采集、存储以及公开等方面均予以严格的规范和要求。在案件办理的阶段中,强调只采集关于案件的信息,不可产生过度采集信息的行为;在存储方面应采取加密手段,并通过专人来实施管理,不可让他人接触到未成年人的信息;在案件处理阶段中,不可向他人泄露涉案信息,坚决不能在短视频平台、亦或在新闻报道中公开或是有所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在面对卷宗材料时,务必要实施谨慎管理,在未获批情况下,绝对不可产生查询或是抄录案件材料的状况,就算是办理案件的工作人员,也不可在未获批情况下查阅案卷材料,而在获批情况下,在查阅案卷材料后还应该尽快归还,不可为了工作便利,选择随意留存案卷材料。在完成案件审理后就应全面封存涉案信息,不可产生信息暴露的状况,不能使任何单位或是个体掌握到该部分信息,只有在办案所需抑或相关规定允许的情况下才能加以查询[3]。在采取上述特殊保护路径后,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涉案信息被严密封存,如此未成年人在后续投入校园生活、或是参加工作时就不会受到社会的歧视,有利于使未成年人尽快的回归至社会生活中,能防范因未成年人不适应社会生活,感到自身不被尊重等而再次产生犯罪行为,也利于在较大程度上维护当今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

六、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强制措施适用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保护中,严格规范强制措施适用环节也是非常关键的,一般来说更建议使用非羁押措施,尽可能减轻对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等方面带来的不利影响。办案机关应该根据案件的情节以及家庭监管情况等方面来判断对未成年人适用的强制措施。例如,若未成年人存在脱逃可能或二次犯罪风险,在该种状况下建议使用强制措施,但是若不存在上述行为表现,就建议采取非羁押的措施,使未成年人可在其所熟悉的环境中主动配合办案。针对取保候审的情况,可要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提供保证,也能由学校来提供担保资料。而针对羁押的情况来说,要求不能和成年人的羁押之间有所混淆,而是应单独羁押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采取的管理以及教育方式也应和成年人之间有所不同,因此必须提高关注,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的形式来展开教育及管理工作。除此之外,在羁押场所中还应该配备专业管教人员,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心理以及生活等诸多方面的保障。如,若在羁押的阶段中,发现未成年人产生了消极心理,针对该种情况,管教人员就能及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使其能保持平稳心态来接受教育管理。

总结:

总而言之,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保护,是社会领域所普遍关注的一项问题。就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在很多方面尚不成熟,并不具备较强的是非辨别能力,因此应予以更多关心与关注,通过对他们予以特殊保护来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进一步提升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效果。

参考文献:

[1]王娟娟. 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制度分析[J]. 法制博览, 2023, (32): 111-113.

[2]高泽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研究[J]. 晋中学院学报, 2019, 36 (06): 50-55.

[3]钱申宇.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相关问题研究[J]. 法制博览, 2017, (31): 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