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时代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路径研究
苏丹丹 郭哲
湖南大学 湖南 长沙 410082
在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法官与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其关系的健康发展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及司法公正至关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高度重视建立法官和律师的良性互动职业关系,早在2004 年就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对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进行规范。然而近年来,法官与律师关系却呈现出异化趋势,存在消极对抗、非正当亲密、角色错位及过度疏离等多种表现形式, j⋅m 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官以及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制约了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因此,研究如何构建我国新时代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法官与律师关系异化的表
(一)冲突泛化与职业对立加剧
冲突泛化与职业对立加剧是当前我国法官与律师关系异化中较为突出的一种现象,具体表现主要为法官与律师之间相互不尊重,不仅体现在言辞上,更渗透到诉讼程序内外的各个环节,如言语攻击、程序性刁难、抵毁举报等行为,使得双方难以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机制。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可能认为法官偏袒对方而采取激烈的诉讼策略,法官则可能因对律师的不满而在程序上设置障碍,甚至驱逐律师出庭的情况频发,导致庭审氛围紧张甚至敌对,正常的控辩对抗也转化为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冲突。
这种冲突和对立关系带来了诸多严重的负面影响,由于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矛盾激化,庭审中频繁出现程序争议和无谓的冲突,导致案件审理进度缓慢, 司法效率 降, 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此外, 这种冲 的经济和精神压力,削弱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法官作为司法公正的守护者,其权威因频繁的冲 质疑;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其职业形象因不当行为而蒙尘。双方的对立不仅破坏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和谐氛围,也阻碍了司法体系的健康发展。
(二)权利寻租与利益共生
权利寻租与利益共生主要表现 在执业过程中通过利益交换实现权力寻租的现象。一些法官利用职务便利,向特定律师介绍案源,形 律师的关系已从制度设计的“对抗制衡”异化为现实中的“利益共 也使得案件的分配和处理偏离了公平公正的轨道。更为严重的是,部分 故意为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提供便利,甚至做出枉法裁判;而律师在这一过程中也扮演着利益输送者的角色,通过向法官提供各种形式的回报,换取案件的优先处理或有利判决,形成了利益链条的闭环。
这种利益共生关系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的根基,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言:“当法官将职业伦理让位于江湖义气时,司法权便沦为私人交易的筹码。 的最后保障, 其公正性一旦被侵蚀,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将大幅下降,法律权威也随之 定和法治建设的进程,公众若普遍认为司法判决受利益驱使,必然导 社会 盾激化,法治环境恶化。此外,这种利益共生关系还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 平竞争的环境下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而利益输送和权力寻租则使得市场机制失灵,优质法律服务难以得到保障,导致律师行业整体受损。
(三)法官越位与律师失位
法官越位主要表现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超越其应有的中立裁判者身份,过度介入案件事实的认定或诉讼策略的指导,甚至以“帮助”某一方当事人为名,采取偏袒性措施。尤其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有时法官在庭审中表现出了异常的“主导”作用,因为法庭上不把道理讲清楚,可能就判不下去,于是法官为了确保裁判有理、有力,越俎代庖代替检察官跟辩护人争辩。这种行为实质上使法官角色发生了功能混淆,部分法官在无形中承担起了公诉人或律师的职责,变相地参与到当事人利益的维护中,违背了司法中立的基本原则。律师的失位则表现为部分律师消极参加诉讼,仅作表面工作,或者面对法官的权威时,放弃了应有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职责及监督职责,迎合法官的意图,以谋求个人或事务所的利益。这种行为严重贬损了律师职业的独立性和尊严,使律师从独立的法律服务提供者沦为法官的附庸或“陪衬”。
法官越位直接损害了司法中立原则,使得审判不再公正,律师的失位则使得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司法监督和制衡机制失效,二者共同破坏了司法权威和公 削弱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相互制衡功能,导致权力结构失衡,司法过程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纠偏机制, 容易 滋 败和不正之风,背离了法官与律师各自职业伦理的核心要求,破坏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观,阻碍了司法职业文化的健康发展。
(四)沟通壁垒与互动失效
沟通壁垒与互动失效主要表现为,法官与律师这两个在司法活动中本应紧密协作的群体,彼此之间的沟通出现了严重的断层。法官缺乏律师视角的实务思维,律师难以理解法官的裁判逻辑,形成所谓“律师思维”与“法官思维”对立,加剧了职业群体间的理解沟通鸿沟和隔阂。在日常的司法工作中,除非是涉及到那些必不可少的程序性环节,法官与律师之间很难存在实质性的交流。这种现象使得他们之间的工作关系变得异常冷漠且疏远,这种疏离状况的影响范围极为广泛,不仅体现在庭审现场的互动明显减少,双方之间的交流仅局限于刻板的程序推进,缺乏深入的观点探讨和信息共享,还进一步延伸至案件准备、证据交换以及法律适用等司法流程中的关键环节。
沟通壁垒与互动失效的危害极为深远 了法官与 间的误解和猜疑。缺乏沟通使得双方难以形成共识,容易产生误判和偏 沟通壁垒阻碍了诉讼程序的有效推进,诉讼活动本质上是一 种动 解决争议焦点、理顺程序环节,促进案件的顺利审理。 效率降低,甚至可能导致程序性错误和诉讼延误。长期的疏离关 同体成员的身份认同和归属感,阻碍了职业伦理和合作文化的形成,削弱了法律 职业体系内部的凝聚力和协同效能。
二、新时代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构建路径(一)强化职业共同体意识与互信文化
1.加强法律职业伦理共同基础教育
法律职业伦理建设是现代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基础工程,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任务,加强法律职业伦理共同基础教育,是构建新时代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根本前提和重要保障。法官与律师作为司法体系中的两大核心职业群体,虽职责不同,但在职业伦理上有着深厚的共同价值基础。这种共同价值观涵盖对法律的尊重、对公正的追求、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法律职业伦理不仅是法律职业人员行为的规范,更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法律权威的重要基石。法律职业伦理共同基础教育应当贯穿于法官与律师的职业培养全过程。从法学院校的课程设置到司法培训机构的继续教育,都应强化伦理教育内容,突出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培养。通过案例教学、情境模拟、伦理辩论等多样化教学方式,让学员不仅掌握法律知识,更深刻理解法律职业的社会意义和伦理要求。特别是在新时代背景下,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和日益多元的法律需求,强化伦理教育有助于法官与律师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避免因利益驱动或权力诱惑而偏离职业轨道。
2.推动法官与律师对彼此职业价值和职能的相互理解与认同
法官与律师作为司法体系中的两大核心职业群体,虽职责不同,但共同目标均指向司法公正的实现与法律权威的维护。因此,促进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相互理解与认同,既是提升司法协同效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和谐发展的关键环节。为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应加强法官与律师职业价值的宣传与教育。通过开展系统化的培训和交流活动,让双方深入了解彼此的职业使命、职责边界及工作难点,进而消除刻板印象和偏见。法官应意识到律师不仅是当事人的代理人,更是法律适用的积极参与者和监督者;律师则需理解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承担的中立裁判职责以及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只有在充分理解对方职业价值的基础上,双方才能建立起相互尊重的态度,减少不必要的冲突和误解。另一方面是注重培养法官与律师的职业伦理共识,并将职业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官和律师的职业生涯始终。职业伦理是连接两者的重要纽带,强调诚信、公正、责任和尊重。通过强化职业伦理共识,有助于强化二者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身份认同,规范互动行为,防止关系异化现象的发生。
(二)构建制度化、规范化的互动平台
1.建立并完善常态化的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沟通协调机制
建立并完善常态化的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沟通协调机制,是推动新时代法官与律师关系良性互动的重要举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与律师存在沟通不畅、理解不足的问题,部分矛盾和误解源于双方缺乏有效的交流平台。而构建常态化的沟通机制,能为双方搭建一个稳定、开放、平等的对话渠道,促进信息共享、经验交流和问题协商,进而增强彼此的信任感与合作意愿。一方面可采取联席会议形式,定期汇聚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的代表,围绕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探讨,这有助于双方及时反馈各自工作动态和需求,还能共同研究解决司法运行中出现的矛盾与障碍,推动形成共识及协同应对方案,能避免沟通的偶发性和随意性,确保双方关系持续稳定发展。另一方面可经常性开展研讨沙龙等非正式交流活动,使法官与律师能在平等、尊重的基础上坦诚交流、进行思想碰撞,如分享执业经验、案例分析及对司法改革的见解等,还可邀请学者、专家等参与,拓宽视野,深化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的理解,提升二者间的协同力和凝聚力。
2.探索建立科学、公平的法官与律师相互评议与监督机制
建立科学、公平的法官与律师相互评议与监督机制,是推动新时代法官与律师关系良性互动的重要举措。评议机制需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全面且准确地反映双方在庭审中的实际表现与职业素养。针对法官,重点评估其庭审驾驭能力,确保庭审有序进行;考察其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保障裁判依据正确;审视其对程序公正的保障,维护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关注其对律师诉讼权利的尊重程度,营造平等的诉讼环境。针对律师,着重关注其专业知识水平,判断其能否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考量其辩护技巧,衡量其在庭审中的应对能力;重视其职业操守,确保其遵守行业规范;留意其对法庭秩序的遵守情况,维持庭审的严肃性。评议内容务必具体细化,防止泛泛而谈,让评价结果具备实质性指导意义。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异议权和申诉渠道,允许被评议者对评价结果提出合理质疑,以此确保评议过程的公平性与正当性。此外,评议机制还应注重动态调整和持续完善,依据司法实践的变化以及社会公众的反馈,不断优化评价指标和程序,提升评议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三)完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1.明确二者关系的基本原则与行为底线
当前,我国法官与律师的职业关系虽已有一定的法律规范,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仍存在模糊地带。这导致双方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角色混淆、权责不清、互动失衡等问题。而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条款,能从根本上厘清法官与律师的权利义务边界,强化职业责任,规范双方的行为准则,为构建健康、和谐的法律师职业共同体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应明确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基本原则,细化法官与律师在执业中的行为底线,明确禁止行为的具体范畴
规定双方在庭审、调解、证据交换等环节的行为规范,要强化对违反行为底线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设立明确的处罚标准和程序,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和执行力,还应关注职业伦理与法律规范的有机结合,推动法律条款与职业道德准则的相互补充。修订工作应广泛听取法官、律师及相关司法管理部门的意见,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和问题,确保法律条款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2.完善诉讼程序规则中对律师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及法官对程序的有效引导规范
律师执业权利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延伸,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诉讼程序中律师的权利保障存在一定不足,如律师在庭审中的发言权、质证权、辩护权等方面有时受到限制,致使律师难以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进而影响诉讼的公平性和效率。因此,应当完善诉讼程序规则,明确律师在各类诉讼阶段的权利边界和行使方式,确保律师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和代理权,充分参与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法律适用的辩论。另一方面,法官作为诉讼程序的主持者,承担着引导程序、维护秩序和保障诉讼公平的职责,应明确法官在程序引导中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其对律师诉讼行为的管理方式。法官应当尊重律师的独立执业权,避免对律师参与诉讼的活动进行不当干预;同时,要依法维护庭审秩序,防止律师滥用诉讼权利影响审判公正。为此,诉讼规则应细化法官对庭审节奏的合理把控、对律师行为的规范指导以及对程序争议的及时裁决,确保庭审程序既高效有序,又充分保障各方诉讼权利。
作者简介:苏丹丹(1984.12-),女,汉族,省市人,本科,研究方向:理论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