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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与婚姻家庭权利配置问题

作者

李娟

河南衡度律师事务所 河南新乡 453500

一、引言

辅助生殖技术的持续进步,使得代孕这一特殊的生殖方式逐渐进入公众视野[1]。代孕指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代孕母亲)接受委托,运用人工授精或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等技术为他人孕育子代,婴儿出生后抚育权转归委托方的行为。尽管代孕为部分患有不孕不育症的夫妇实现了生育需求,却也衍生出涉及法律、伦理的复杂社会议题。

在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明确规定禁止实施代孕[2],但由于欠缺健全的法律惩处机制,地下代孕交易仍难杜绝。代孕子女的诞生使得亲子关系认定变得异常复杂,基于血缘和婚姻的传统认定标准难以适用。与此相应,代孕子女在家庭中的身份归属、继承权、受抚养权等正当权益均缺乏有效保障,这不仅侵害了代孕子女的切身利益,也冲击着社会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以及稳定的婚姻家庭制度。因此,深入探讨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问题及其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保障机制,具有深刻的现实必要性。

二、代孕子女亲子关系认定的现状与争议

(一)代孕子女亲子关系认定的主要学说

2.1.1 血缘说

该学说坚持血缘联系为亲子关系根基,即生殖细胞提供者应为法律父母。在代孕中,委托方提供精子者为父,提供卵子者为母;无血缘的代孕母亲不具法律母亲身份。但若存在捐精捐卵,血缘说将引发生物学父母多元化的身份混乱。

2.1.2 分娩说

该理论以分娩事实为认定核心,代孕母亲因生育行为成为法定母亲,符合传统"分娩者为母"观念及我国现行法自然生育认定原则。《民法典》明确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解除[3]。然在代孕中,分娩说强制认定代孕母亲为法律母亲,违背委托方意愿并易引发抚养权争议。

2.1.3 契约说

主张代孕协议的民事合同属性应被认可,依契约自由原则,协议中关于亲权归属的约定有效,委托方可获得抚养权,代孕母亲放弃亲权。该说虽尊重意思自治,但人身关系契约化效力存疑,且可能物化子女并违反伦理。

2.1.4 子女利益最大化说

该说强调以子女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综合血缘、抚养条件等确定法律父母,旨在保障代孕子女健康成长。例如具备抚养能力的委托方可被认定为父母。此说契合儿童权益保护理念,但"利益最大化"标准模糊易致司法主观化。

(二)我国代孕子女亲子关系认定的实践困境

因法律严禁代孕且缺乏明确规定,同类案件裁判差异显著。部分判决采分娩说,认定代孕母亲为法定母亲,委托方需经收养取得抚养权;另部分则依据血缘及事实抚养关系,直接确认委托方父母身份。

示例一:某案中委托夫妻使用丈夫精子与捐卵者卵子,代孕母亲分娩后主张抚养权。法院认定代孕违法致协议无效,分娩母亲为法定母亲获抚养权,血缘父亲享有探望权。

示例二:类似案件中,委托夫妻使用自身配子,子女由其实际抚养。法院基于血缘关系及抚养事实,援引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认定委托夫妇为法定父母。

此类司法分歧损害法制统一与权威性,同时使代孕子女权益陷入不确定性。

三、代孕子女的婚姻家庭权利配置问题

(一)身份权

身份权是代孕子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的首要权利,包含姓名权、名誉权等。代孕子女因其出生方式的特殊性,常遭遇身份认同困境。在我国,部分代孕子女沦为户籍登记的“黑户”,不仅影响其教育、医疗等基础权利享有,也令其在社交中面临歧视风险。此外,其姓名权亦可能遭受侵犯,代孕方或代母亲可能擅自更改其姓名,致其身份认同困阻**。

(二)继承权

继承权是代孕子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发生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无第一顺序方由第二顺序继承。前述子女范围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然而,代孕子女亲子关系认定常存不明,致其继承权保障困难。若非委托方或代母亲法定子女,代孕子女即可能丧失继承权,置其于继承劣势。

(三)受抚养权

受抚养权是代孕子女的基本权利,涵盖获取生活、教育、医疗等物质保障及精神关爱。在代孕中,委托方通常约定承担代孕子女抚养责任。然,在代孕协议无效或抚养争议情形下,该权利即受威胁。例如,代母亲或因经济困难等因素无力抚养;委托方亦可能拒斥抚养,致代孕子女沦为孤儿或流浪儿。

四、针对代孕所生子女亲子关系认定与家庭权保障的完善措施

(一) 明确代孕的法律定位

当前我国虽禁止代孕,但相关规定较为模糊且缺少有效罚则,导致代孕实践无法杜绝、监管存在灰色地带,影响社会秩序与儿童权益维护。亟须完善相关法规,在《民法典》或专项立法中补充条款,清晰界定代孕性质、适用范围及主体责任。对商业代孕严格禁止,并设定包括损害赔偿、行政处罚(如巨额罚金或吊销资质)及刑事责任(涉及欺诈或剥削时);对利他代孕,可在严格监管下有条件许可,如限于夫妻均不育且须提供临床诊断证明、心理状态评估报告并通过伦理审查等前提下实施,同时强制签署详尽协议明确权责,以避免潜在争议。

确立代孕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基准

认定代孕所生子女父母法律身份时,应恪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优先考量子女身心健康、教育需求与成长关怀,综合权衡血缘、主观抚养意愿、生活稳定状况等因素。具体操作包括:使用委托方配子的情形下,可直接确认委托方为法律父母,简化认定流程;涉及捐赠配子情形下,依据委托方意愿及长期实际抚育事实(提供生活保障),可确认委托方为法律父母,同时明确捐赠者无亲权权责,仅保留匿名或有限知情权;对于孕母,除特例(如委托方拒养或离世)不应认定其法律母亲身份,但可在限定条件下赋予探望权(如获法院许可定期的探视且确保不干扰子女正常生活)。此外,建议设立全国统一的亲子关系登记体系,由民政部门或司法机构审核备案,避免认定尺度不统一。

(Ξ) 健全代孕子女的婚姻家庭权利保障体系

为保障代孕子女权益,需多维度完善制度。身份权方面:优化户籍登记流程,明确材料及时限,保护姓名权并标注身份类别。继承权方面:明确法定继承人地位,确保平等继承份额,监督遗产分配。受抚养权方面:委托方承担主要抚养,孕母辅助责任;无法尽责时通过基金等兜底;设立监护机构评估干预风险。

五、结论

代孕所生子女的身份认定及家庭权责配置涉及多重社会利益,直接关系代子核心权益保障、家庭关系稳定及社会伦理根基。现行法律体系存在明显缺陷,尤其在代孕协议法律效力界定、亲子关系认定标准等层面缺乏统一规范,致使司法实践中频现分歧,包括代孕子女抚养归属争议、继承资格认定模糊等问题。因此,亟待完善配套法规体系:系统界定代孕行为的法律属性与边界,确立清晰亲权认定依据,明确生物血缘与委托家庭的权利责任边界,并完善代孕子女在监护、继承、教育等核心领域的权益保障机制。惟有通过制度化规范,才能有效化解代孕衍生的法律纠纷,切实维护代孕子女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秩序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梁嘉麒,凌娜.熟地黄及常用药对在不孕症中的临床研究进展[J/OL].辽宁中医药大学学报,1-10[2025-08-09].

[2]朱晓峰.《民法典》视野下生育权实现的利益冲突与协调[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47(01):97-112.

[3]杨立新.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04: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