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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ntier Technology Education Workshop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确权与保护模式探讨

作者

赵子钧

彩虹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

引言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崛起使内容生产从以人为中心的创作范式向人机协同甚至完全由人工智能自主生成转变。人工智能能够通过算法、数据和算力驱动实现大规模内容的自动生成,其创作效率与覆盖面大幅提升,但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对创作主体与权利保护机制的设定主要基于自然人,难以直接适用于人工智能创作的产物,导致实践中权属争议、侵权纠纷频发。现行法律对AIGC 作品的原创性认定标准、权利主体确认及保护措施均缺乏明确规定,社会各界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与争论。如何在鼓励技术创新、保障公共利益和维护内容创作者及使用者合法权益之间取得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亟需解决的新课题。本文将以AIGC 的技术特点为切入点,分析现行法律框架下的确权困境,探讨适用于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新型知识产权确权与保护模式。

一、AIGC 技术特征与现有法律框架的冲突

AIGC 是人工智能通过对大规模数据集进行分析和学习而自动生成的数据载体。对 AIGC 而言,数据要素是基础能源,算法要素是核心动力,算力要素则是运行的根本保障。该技术的创作过程本质上依赖于对已有数据的学习与模式提取,再通过算法对内容进行组合、再现或创新生成,与人类创作者在认知、情感、经验驱动下的创作逻辑存在本质差异。这导致现行以“作者为自然人”为前提的知识产权体系难以直接认定 AIGC 产物的权利主体。

现有著作权法强调作品需具备独创性与可被复制的客观形式,且创作者须为自然人或法人委托创作主体。而AIGC 作品往往难以界定是否具有完全意义上的原创性,且作品完成过程中缺乏明确的人类作者参与,使得权属认定存在模糊地带。进一步而言,AIGC 作品训练过程往往涉及大量已有数据,其数据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也成为实践中频繁出现的争议焦点。现行法律体系尚缺乏针对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专门立法,司法实践中不同国家与地区对该类作品的权利归属处理方式差异较大,导致权利保护缺乏统一标准。

二、AIGC 知识产权确权面临的主要难题

在 AIGC 的内容生产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创作主体认定与权利归属冲突。人工智能本身无法成为权利主体,但完全将权利归属于系统开发者、运营者或使用者,又可能导致权属争议难以避免。例如,在同一技术平台上,不同用户利用同样算法和数据生成的内容,权利应当归属用户还是平台,现行规则缺乏明确界定。

其次,人工智能作品的原创性认定存在技术性与法律性的双重障碍。AIGC 生成内容部分依赖已有作品训练模型,内容结果可能是对既有数据的重组和模仿,是否构成独创作品难以评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著作权保护要求作品体现作者独立的个性表达,而人工智能产出缺乏人类独立思想和情感介入,导致原创性标准难以适用。

此外,现行专利法、商标法等制度对人工智能成果的保护也存在不适配问题。专利申请要求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商标注册需体现使用意图,AIGC 在自动化生成技术方案或标识时,其法律地位模糊不清。国际上针对AIGC 知识产权确权的讨论虽已展开,但尚未形成统一规则,跨境数据训练与内容传播也给权属认定和法律管辖带来复杂挑战。

三、AIGC 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制度困境

《办法》第 5 条“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应用,生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优质内容”,却对于技术创新和优质内容生成的鼓励举措语焉不详,这使得 AIGC 的知识产权保护仍具争议。在实践中,法律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保护主要存在三种倾向性做法:一是将其排除在现行知识产权保护之外,视为公共领域内容,任何人可自由使用;二是将权利赋予系统开发者或平台运营方,以激励技术创新;三是将权利分配给具体使用者,以鼓励创作活动的开展。但无论哪种模式,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与全球统一标准的情况下,都存在难以平衡各方利益、缺乏可执行性的风险。

此外,AIGC 作品在市场流通过程中易出现大规模复制与侵权风险。由于自动化生成内容成本极低、传播速度极快,一旦侵权难以追溯创作者或权利人,传统知识产权救济手段效果有限。对算法数据集本身的权利界定也尚无统一标准,数据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在多方主体之间分配不清,进一步加剧了权利保护的复杂性。现有监管机制难以适应 AIGC 技术迭代速度,司法实践中存在权属判定标准不一、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较大灰色地带。

四、AIGC 知识产权确权与保护的优化路径

要实现对 AIGC 内容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在法律制度、行业规范与技术治理层面多管齐下。首先,应推动知识产权立法适配性改革,在现行著作权法、专利法等制度中增设针对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特别条款,明确权属分配规则。例如,可考虑将权利优先赋予直接促成作品生成的人类参与方,如输入指令者或提供关键性创意的人,同时对平台开发者和算法提供者设定一定的收益分享机制,形成多方共担共赢格局。

其次,应探索多元化保护模式,既可以通过弱著作权保护、邻接权保护等方式,为 AIGC 内容提供有限权利保障,也可通过合同约定、平台规则、技术许可等私法路径规范权利使用。在跨境传播背景下,应推动国际合作,建立统一的数据合规、权利确权与争端解决机制,减少司法冲突和重复诉讼。

第三,应强化技术治理手段,利用区块链、数字水印、内容追踪算法等技术,实现对 AIGC 作品生成、传播与使用的全链路记录与可追溯管理,降低侵权取证难度,提高权利保护效率。同时,鼓励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生成内容标识、数据合规使用等标准化规则,促进市场形成公平竞争和合理使用秩序。通过立法、行政、技术与行业自律多方联动,逐步构建符合人工智能时代需求的知识产权确权与保护体系。

五、结论

AIGC 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内容生产方式带来巨大变革,也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提出全新挑战。由于创作主体模糊、原创性难以认定、权利分配不清晰等问题,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确权与保护上存在大量法律空白和争议。当前的保护模式尚难平衡创新激励、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亟需通过制度创新和技术治理予以完善。未来,应加快针对 AIGC 内容的专门立法,明确权属规则,探索多层次保护路径,并结合技术手段提升权利保护效率,从而为人工智能创作生态构建稳定、公正的法律基础,实现技术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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