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中的公证介入方案
孙丽艳
山东省汶上县公证处 山东济宁 272500
离婚冷静期是我国《民法典》新设立的关于协议离婚的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旨在减少冲动型离婚,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然而,在实践中,离婚冷静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离婚协议缺乏保障、冷静期内财产转移风险增加。本文通过对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出台背景以及公证制度功能的介绍,进一步讲述公证应如何介入离婚冷静期,发挥公证预防纠纷作用,来为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一、离婚冷静期的出台背景
(一)我国离婚制度的分类
我国离婚制度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
1.协议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协议离婚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问题上达成一致,形成了书面的离婚协议;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
2.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来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制度。选择诉讼离婚的一般适用于对离婚有分歧或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诉讼离婚调解是前置条件,法院对争执的处理起主导作用。
协议离婚制度因为程序简便,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通过此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二)我国的离婚情况现状
据民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22 年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210.0 万对,法院判决、调解离婚 77.9 万对;2023 年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59.3 万对,2023 年结案数量排名前十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离婚纠纷排在第二名,为 171.4 万件。纵观近几年的数据,离婚数量和离婚率年年攀升,随着2003 年《婚姻登记条例》的修改,进一步简化了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时的条件和民政部门的审查程序,民政部门缺乏必要的调解和限制措施,协议离婚问题突出。婚龄短、冲动、草率型离婚和为了谋取和规避政策、逃避经济责任的先离婚后复婚式“假离婚”层出不穷,这极不利于家庭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我国鼓励持久婚姻,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结婚是两个异性之间美好的结盟,是两个人共度一生的承诺,结婚意味着责任、忠诚和持久。《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的离婚制度可谓是世界上最简单、最随意的离婚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离婚设置限制条件,有着类似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只是名称有所不同,英国叫离婚反省期,法国叫离婚考虑期,韩国叫离婚熟虑期,美国叫离婚等候期。
二、离婚冷静期的定义和适用
(一)离婚冷静期的定义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婚姻登记机关给要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段时间,强制当事人暂时搁置离婚纠纷,在法定期限内冷静思考双方的离婚问题,考虑清楚后再决定是否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冷静期的适用
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我国的协议离婚程序也就多了一步,以前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问题上只要达成一致,形成了书面的离婚协议,然后去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婚姻关系即解除。《民法典》生效之后,申请离婚的当事人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双方仍然坚持离婚,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三十天内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在冷静期三十天内,双方应该冷静、理智地对自己的婚姻和今后的生活进行考虑,想一想夫妻之间的矛盾是否能够调和,离婚对子女、双方家庭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这一规定降低了冲动型离婚的概率。
(三) 离婚冷静期实施现状及出现的问题
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实施以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离婚率,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离婚冷静期内,部分夫妻之间的矛盾并未得到有效缓解,反而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出现了更多矛盾。由于离婚协议在冷静期内缺乏有效保障措施,一方可能反悔,在冷静期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离婚冷静期的存在也增加了离婚的时间成本,对于那些已经慎重决定离婚的夫妻来说,离婚冷静期可能会让他们陷入长时间的等待,影响生活安排和未来规划。同时,在冷静期内,夫妻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三、公证介入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可行性
(一)公证的效力分析
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对预防纠纷、定纷止争、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公证具有以下效力:1、证据效力:公证文书可以直接作为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直接采用的证据,如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采信;2、法律行为成立、生效要件效力:某些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须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否则不能成立、不能发生应有的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公证证明即为该法律行为成立、生效的必要条件;3、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当债务人出现违约情形时,债权人无需通过诉讼程序,可以持原公证书及公证机构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4、不可撤销效力:《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员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坚持中立、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前和离婚冷静期内,公证员可以为夫妻双方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他们了解离婚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解答他们在离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同时,公证员还可以对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防止“诉讼爆炸”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但现实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各类纠纷不断增加,各级法院案件数量持续攀升,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了 “诉讼爆炸” 的现象。就离婚案件而言,由于离婚冷静期内出现各种问题,导致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案件最终进入诉讼程序,进一步加剧了法院的办案压力。
四、公证介入离婚冷静期的具体方式(一)赋予离婚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在离婚冷静期内,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具体程序如下:夫妻双方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离婚协议、身份证明、结婚证、财产证明等相关材料;公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对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等;如果审查通过,公证机构将出具赋予离婚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
例如:甲乙因感情破裂,决定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甲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给乙,并支付乙财产补偿款 30 万元。为确保离婚协议的履行,双方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构经过审查,认为离婚协议内容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遂出具了公证书。离婚冷静期结束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甲拒绝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过户房产和支付补偿款。乙无奈之下,向申请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后持原公证书和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甲将房产过户给乙,并划扣了甲名下的银行存款 30 万元支付了补偿款。
通过赋予离婚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使得离婚协议具有了强制执行效力,当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时,另一方凭原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大提高了离婚协议的履行效率,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减少了因离婚协议履行问题引发的纠纷和诉讼,节约了司法资源。
(二)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将债务人无法直接交付给债权人的标的物提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公证活动。在离婚冷静期内,提存公证主要适用于以下场景: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一方对另一方的给付义务,如支付财产补偿款、子女抚养费等,由于双方互不信任,担心对方在离婚冷静期后不履行义务,从而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这种情况可以通过提存公证来解决。例如,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应支付女方财产补偿款 20 万元,男方担心自己预先支付补偿款后女方在冷静期届满后不配合办理离婚手续,女方则担心男方在领取离婚证后不支付补偿款。双方可以约定男方将 20 万元补偿款提存至公证机构,待双方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后,公证机构再将款项支付给女方。具体操作流程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提存事项,明确提存的标的物、提存的条件、提存费用的承担等内容。债务人(支付款项的一方)向公证机构提出提存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离婚协议、身份证明、提存标的物的权属证明等。公证机构对提存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提存事项的合法性、提存标的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公证机构将提存标的物进行提存并出具的提存公证书。提存标的物一般为货币、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易于保管的财物。
双方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完成离婚登记手续。债权人(接收款项的一方)持相关证明材料,如离婚证、身份证明等,向公证机构申请领取提存标的物。公证机构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查通过后,公证机构将提存标的物交付给债权人。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公证处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以对待给付为条件的提存,在提存受领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公证处不得给付提存标的物。提存受领人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应提供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证明。因此,离婚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导致提存条件无法成就,另一方可以根据约定,要求公证机构将提存标的物返还给自己或者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
(三)委托公证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是重要的财产处理问题。对于涉及房产过户的情况,由于离婚冷静期的存在,可能出现一方在冷静期后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冷静期内办理委托公证,即拥有房产的一方(委托人)委托另一方(受托人)或者双方信任的人在满足一定条件(如离婚冷静期届满且双方完成离婚登记手续)时,代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受托人可以凭借委托公证书及相关材料,直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确保房产分割的顺利进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提醒双方谨慎选择受托人,最好不要选择得到房产一方作为受托人,个别不动产登记机构受托人不能为房产得到人,否则公证书无法使用。
作者简介:孙丽艳(1985、2— ),女,山东汶上人,本科,汉族,公证员,职称:三级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