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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案件办理实现司法效率与公平价值的检察路径

作者

王明全 陈拥华 罗洪建 文小婵 罗钰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清远 513200

一、轻罪案件司法现状

2020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1999 年至 2019 年间,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占比达 78.7% 。2021 年报告进一步指出,2020 年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数量攀升至 232.97 万件(占比 77.4% ),而 2022 年审查起诉阶段的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占比更达 82.3% (《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近五年轻罪案件占比持续高位运行,反映出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已从"重罪主导"转向"轻罪为主"。在办理轻罪案件过程中,如何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升办案效率,成为新时代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二、轻罪案件激增的原因

(一)风险社会背景下刑事立法功能调适的必然结果

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和新型法益侵害行为激增,我国刑事立法呈现犯罪圈动态扩展态势。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述:"刑法是一面镜子,有什么样的社会就有什么样的犯罪,相应地就有什么样的刑法”[1]。随着风险社会的发展,基因编辑、数据安全等新型法益侵害行为突破传统罪名体系规制范畴。1997 年刑法颁布以来,罪名数量由413 项增至 483 项,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污染环境罪,《刑法修正案(九)》确立帮信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抛物罪等,体现了行政违法行为刑事化转型的立法路径。以危险驾驶罪为例,其年均审结量持续增长,2023 年虽经《办理醉驾刑事案件意见》限缩入罪标准,2024 年上半年审查起诉人数仍达17.1 万,但该罪名高发态势印证了刑法介入社会风险防控的现实必要性。这种立法演进既是对新型犯罪形态的积极回应,刑事立法的功能转向既强化了法益保护效能,也通过轻罪体系构建完善了风险社会的治理体系。

(二)法治进程的深化是引发轻罪案件数量攀升的制度性动因。

我国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与执法效能的持续提升,叠加全民法治观念的显著增强,促使传统认知中的"家务事""琐事纠纷"逐步被纳入法治化解决轨道。以家庭暴力为例,反家暴法实施以来,通过专项普法宣传与典型案例曝光,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违法性质认知实现从"家务私隐"到"违法犯罪"的观念转型,使更多受害者突破传统认知束缚,主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这种法治观念的革新既提升了社会关注度,也推动了司法救济渠道的畅通。为适应犯罪形态的演变,我国自2008 年启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改革,通过《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确立政策框架,到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专项指导意见,最终在2023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明确"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的实施准则,构建起贯穿刑事立法、司法和执行全过程的政策体系。这种既保持刑事威慑又注重司法温度的政策导向,客观上促使更多轻微违法事实现司法化处置,从而在案件数量统计上形成增长态势。

三、轻罪案件办理的现实困境

(一)轻罪划分标准模糊制约司法认定统

我国当前轻罪与重罪的划分标准尚未在立法层面形成统一规范,学界对此存在三种主流观点:

首先,形式标准说主张以刑罚种类作为划分依据,其中法定刑说与宣告刑说存在分歧。宣告刑说虽能反映实际社会危害性,但其依赖法官自由裁量且需待审判环节确定,导致事前程序无法实现轻重分流;法定刑说则可为各诉讼主体提供明确预判基准,但学界对具体刑期阈值(如三年或五年)尚存争议。

其次,实质标准说认为单纯形式划分难以把握犯罪本质,主张通过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方式、侵害对象等要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该标准虽更具实质合理性,但对司法人员专业素养要求极高,且易因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引发同案异判现象,冲击刑法确定性原则。

最后,混合标准说尝试折中,主张以刑罚基准结合社会危害性进行综合判断。值得注意的是,不论采用何种标准,若划分依据长期模糊,将直接影响司法实践中轻重罪认定的统一性,并最终制约刑事司法社会治理效能的发挥。

(二)司法改革面临的转型压力

在社会转型期法治需求激增的背景下,我国刑事司法系统正面临结构性压力。数据显示,全国法院受理刑事案件数量由2019 年的314 万件攀升至2023 年的 425.3 万件,年均增长率达7.2% 。这种持续增长态势既彰显社会治理法治化成效,也暴露出司法资源配置的深层矛盾。当前司法体系在人力资源与物质资源双重承压下,呈现三大结构性失衡:司法人员编制增长滞后于案件增幅,导致平均办案周期延长;区域司法资源配置失衡;内设机构设置与案件结构失配。传统"重案轻诉"的职能定位已难以适应新型案件特征,司法机关亟需构建差异化的繁简分流机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创新破解司法供给与需求间的张力,实现刑事司法职能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效能的转型跨越。这种转型压力本质上反映了现代法治文明进程中制度供给与社会治理需求的深层互动关系。

(三)司法资源配置失衡制约轻罪案件办理效能

当前司法实践中,司法资源仍过度向重大案件倾斜。部分司法机关虽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但实际运作中存在显著的"专职非专业化"现象。具体表现为:司法资源配置仍呈现"重大案、轻小案"的惯性思维,轻罪案件由经验不足的新手负责。办案人员因缺乏专业经验,在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能力短板,加之需兼顾其他类型案件,导致决策效率低下、诉讼周期延长,甚至出现"诉讼时长超过实际刑期"的倒挂现象。这种资源配置模式与沈阳沈北新区等地探索的"一站式"轻罪快办机制形成结构性矛盾,专业化团队缺失已成为制约诉讼效率提升的关键瓶颈。当诉讼周期超过判决刑期的荒诞现象频发时,暴露出专业化建设缺失对司法效能的根本性制约。

四、实现司法效率与公平价值的路

(一)统一轻罪划分标准

轻罪是相较于重罪而言的概念,主要指的是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在对轻罪范畴划分的过程中,既不能越过司法实务中已有的重罪划分标准,同时参考普通犯罪的范畴,在借鉴理论观点时也要兼顾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本文认为,在参照选用普通犯罪具体管辖范围并将刑法分则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排除后,可采用形式标准说中的“三年说”来划分轻罪案件标准。

首先,轻罪案件划分的标准可以参照选用普通犯罪的具体管辖范围,前文已论述了轻罪是相较于重罪而言的概念,将重罪管辖罪名排除在外理所当然,而为何要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管辖范围以及刑法分则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排除在外呢?主要是基于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所具有的复杂性,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综合了“捕、诉、监、防、教”一体化检察职能,无法适应轻罪案件办理“轻、快、缓”的办案理念,故将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排除在轻罪案件范围之外;刑法分则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主要是由军事司法机关管辖,有其案件处理的特殊性,在此也暂不纳入轻罪案件范围内。

其次,本文认为相较之下,形式标准说中的法定刑标准说更契合我国国情。刑法具有明确性,对于何种行为应当被判处何种刑罚,刑法必须事先进行规定。采用法定刑标准说可以实现在案件一进入刑事诉讼流程后马上对其进行识别和分流,以保证刑法的明确性以及司法人员判断的准确性。

最后,本文认为采用形式标准说中的“三年说”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我国刑事立法对于划分轻罪、重罪的思想不仅在总则中有所体现,在刑法分则的规定中也暗示着轻罪、重罪划分的思想。在规定刑罚幅度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多与管制、拘役等轻刑种一同规定,这也为该类犯罪轻缓化提供了基本保证。[2]划分轻罪、重罪的思想在刑事诉讼法中也同样有所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刑事和解等规定都是以法定最高刑三年有期徒刑为界限。司法实务中,也有部分司法机关在区分繁简案件的时候采用“三年说”的标准,比如河南省检察院2023 年出台的《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简案”需要符合全案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因地域差异、司法实践习惯的不同等因素,各地在吸收采用上述轻罪案件划分标准的同时,要遵循本地司法实践规律,做出适合本地区司法实务的灵活变通和调整。

(二)不断推进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一切用证据说话,精准指控犯罪”是刑事诉讼中实现公正与效率平衡的核心准则。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唯一依据,精准指控则要求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准确定性,二者共同构成刑事司法的生命线。在轻罪案件办理中,这一准则尤为关键,轻罪案件虽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但关乎公民基本权利与司法公信力。

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夯实指控基础。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石,尤其在轻罪案件中,检察人员需摒弃"重效率轻质量"的惯性思维,坚持"事实认定以证据为本"的原则。要严格贯彻全面收集、客观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要求,注重对客观证据的收集,避免因案件轻微而降低证明标准。

要强化警检协作意识,提升证据质效。轻罪案件办理需打破侦查与起诉的壁垒,构建“全程协作、同向发力”的证据收集协作机制。对复杂轻罪案件(如涉众型轻微诈骗、多发性寻衅滋事等),检察机关在侦查初期就介入引导取证,明确证据收集的重点和标准,避免后期因证据缺陷影响指控。同时,建立常态化证据会商制度,对证据标准理解不一致的问题及时沟通,统一认识。例如,针对赃物难以起获的盗窃案中失窃物品价值的认定,通过警检共同研判购买凭证、同类产品市场交易价、失主陈述等证据要素,形成共识,既确保侦查取证方向精准,又提升审查起诉效率,实现证据质量与办案效率的双赢。

要构建标准化证据体系,实现类案精准化指控。参照醉驾模式,有针对性地设定各类轻罪案件标准化证据体系、从重从轻处理情节等,明确必备证据清单、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等,制定专门的证据指引,并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达成一致意见。例如,对轻微故意伤害案,明确伤情鉴定意见、起因证据(如是否防卫、是否互殴)、和解协议等关键证据的收集要求,避免因证据不规范导致定性偏差。同时,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区分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的证据标准,对认罪认罚案件注重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和自愿性,对不认罪案件强化证据的完整性和排他性,通过标准化指引减少司法随意性,确保同类案件指控尺度统一,让公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创新轻罪案件办理机制

1.建立轻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轻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主要适用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没有争议,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依法予以从轻从快处理的工作机制。该机制主要包含繁简分流、简化文书和程序、集中批量式办理等方面内容。探索建立轻罪案件办理团队,或者某类轻罪案件办理组等方式,实现轻罪案件快速办理,如2024 年4 月,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成立了轻罪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构建了公、检、法、司共同参与的“一站式”快速办理机制,通过四个步骤在流程上实现快办,一是成立轻罪案件专办小组,实现轻罪案件捕前、诉前繁简分流,快慢分道;二是政法各部门合力在办案期限上做“减法”,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办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超过两个月;三是简化文书制作、审批、庭审程序;四是实行“三集中”办案模式,公安机关相对集中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相对集中提起公诉、法院相对集中开庭审理。

2.强化轻罪案件检察监督的前端过滤功能

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作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数据共享平台,通过定期会商、类案研判等方式,动态掌握治安处罚、行刑衔接案件数据。针对轻罪案件与一般违法行为界限模糊问题,构建法益侵害程度评估模型,从行为后果、社会影响、违法成本等维度建立分级预警指标。对轻微行政违法案件,通过监督、不捕不诉决定等方式及时终止刑事诉讼程序,将案件分流至行政处罚、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同时需建立配套的释法说理制度,对案件当事人开展法治教育,引导其正确认识行为性质。既能节约刑事司法资源,又可避免轻微违法行为人被贴上犯罪标签,实现司法公正与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

3.把矛盾化解工作贯穿轻罪案件办理全过程

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多部门矛盾化解联动机制,把握矛盾化解最佳时机、创造矛盾化解最佳条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形成个性化矛盾化解方案,有针对性的邀请经验丰富的调解员、村(居)委会成员、律师等参与矛盾化解工作。针对交通肇事、轻伤害等常见轻罪案件,可构建“修复优先于追诉”的办案模式,根据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被害人谅解程度、社会关系修复可能等要素,制定阶梯式处理方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推动轻罪案件办理从“治已病”向“治未病”转变。如笔者所办理的一起邻里纠纷的故意伤害案,在侦查阶段被害方始终不愿接受调解,在移送审查起诉后,笔者多次走访被害人家里了解其实际需求,从一开始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判刑,到愿意接受为其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通过这些转变,让笔者看到该案的转机,笔者多次与律师沟通,组织了 3 次调解,并邀请村委会干部和人民调解员参与矛盾化解工作,最终促使被害人愿意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化解双方纠纷,也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实现了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加强人工智能技术在轻罪案件办理中的应用

从效率跃升到风险管控。轻罪案件的证据多涉及电子数据,如监控录像、手机定位、聊天记录,书证方面如银行流水、微信支付明细等非结构华信息,人工审查耗时且易遗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正在逐步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如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可通过图像、视频智能分析,利用计算机视觉技术自动识别监控视频中的车辆轨迹、提取时间地点信息、辅助验证不在场或者作案过程,还可以应用人工智能系统自动测算碰撞角度、车速、还原事故成因,减少因证据疏漏导致的退查或补正。另外在办理赌博案件中,针对涉案人数众多,资金流水大且去向复杂,面临证据审查“量大、面广、标准细”的痛点,可以通过人工智能的自然语言处理、知识图谱等技术,构建“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智能审查要点,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对案卷进行数据化处理,自动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赌资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核心证据,分别总结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与证据冲突点、矛盾点。

构建类案知识库统一量刑。传统办案中需要对每个犯罪嫌疑人进行逐一量刑,但使用人工智能进行量刑,可生成多套差异化量刑方案,可以解决“同案不同判”“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如办理强奸类犯罪,可利用人工智能整合最高法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及本地近生效判决,构建包含猥亵儿童、强制猥亵等相近罪名的“类案知识库”,后续通过“案情要素画像+语义要点”技术找出案情相近的案例,为承办人提供类案量刑区间参考。

助力结构化解析自动生成文书。针对危险驾驶罪、盗窃罪等轻罪案件,广东省清远市检察机关打造了一个从受案到结案全流程覆盖的“一站式”办案辅助系统——刑事证据及文书智能生成系统,该系统精准识别犯罪时间、地点、行为、结果、主体、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量刑等多个要素,辅助检察官完成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审查,预警并指引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并同步自动生成审查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和起诉书。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增设新罪的观念——对积极刑法观的支持[J].现代法学,2020(05):150-166.

[2] 敦宁,韩玫.论我国轻罪范围的划定[J].河北法学,2019,37(02):1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