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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ntier Technology Education Workshop

环境执法自动化的挑战与应对

作者

张旭飞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1.设备故障与数据风险

环境执法机关在利用监测设备对生态环境进行监测时,虽然利用监测设备扩展了自身环境监管范围,但是却也受制于监测设备本身,如遇到监测设备故障的情形,则导致环境执法机关无法顺利开展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环境监测设备本身存在安全风险。

如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在 2021 年2 月 23 日发现某污水处理厂监测数据超标,经过该局执法人员核实,污水处理厂在监测数据超标的时间段内确实存在该厂自动监测设备多次发生故障的情形。1 如 2022 年8 月份时,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在监测系统中发现某企业监测数据异常,存在超标排污的行为。该生态环境局即刻派执法人员前往执法,经执法人员核实,该企业并不存在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是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异常。2

环境执法机关掌握的海量环境数据存在数据安全风险。当数据集聚到一定规模后,就达到关乎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程度。3 环境执法数字化使环境执法机关掌握海量的环境数据,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保驾护航,但是海量的生态环境数据面临着窃取、毁损等安全风险,环境数据泄露的安全问题值得担忧。如 2012 年时,英国核电厂遭遇网络攻击,大量机密数据被泄露。再如 2014 年12 月韩国核电厂的大量重要数据也出现泄露事件。4

2.环境执法机关事先告知义务缺失

环境执法机关在利用先进技术采集企业排污数据时,存在事先告知义务的缺失问题。环境执法机关在利用无人机、无人船、激光雷达、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对排污企业采集数据时,并未提前告知排污企业要进行排污数据的采集工作,此时出现排污企业即行政相对人对什么时候采集监测数据不知情的情况。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卫星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 年)》中,5明确指出环境执法机关在未来的生态环境领域执法中,要更充分地使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信息化等新技术。意味着我国环境执法机关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手段获取排污数据的方式在未来将得到更广泛的应用推广。

行政程序正当原则是通过设定正当行政程序以达到行政权规范运用的目的,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6 行政正当程序在规范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行政机关在运用行政权力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程序。7

事先告知是我国正当程序中的一项具体内容,8 环境执法机关未提前告知被监管对象采集排污数据的时间、地点等内容,无疑是环境执法机关在事先告知义务方面存在缺位现象。根据正当程序的要求,环境执法机关应当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9

3.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被限缩

实践证明,行政机关在事实认定上的错误,很大可能是因为行政机关没有遵循必要的行政程序。如果行政机关加强对正当程序的重视程度,严格保护行政相对人申述、申辩等程序要求,就可以减少行政执法中的错误。在涉及较高技术性的行政行为中,实体是否有误显得难以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公正更多取决于行政相对人是否充分得到程序权利的保护。

行政相对人在环境执法机关信息化方式下的排污数据采集工作中,无法及时进行陈述、申辩,使得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被限缩。环境执法机关通过监测设备、无人机、无人船等技术手段采集行政相对人违法排污的数据,当采集的排污数据超出正常标准时,此时环境执法机关已经将作为证明行政相对人违法排污的自动监测数据固定下来,而行政相对人此时处于不知情状态,无法及时行使陈述、申辩等程序性权利。这与传统环境执法存在不同之处,在传统环境执法的模式下,环境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前往排污企业实地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此时行政相对人能够及时向环境执法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环境执法数字化下,环境执法机关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提升了自身执法效能,但压缩、限制了行政相对人与环境执法机关之间的互动说理空间,使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受到限制。

环境执法领域运用信息化手段获取企业的排污数据,主要集中于调查取证阶段。信息化手段固然在提升环境执法机关执法能力方面大有帮助,但从另一方面来讲,使用信息化手段收集排污数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等程序性权利。行政机关在追求行政效率、执法密度等目标时,不能以牺牲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作为代价,10 环境执法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也不例外。

4.环境执法自动化的应对路径

环境执法机关运用先进手段进行非现场监管、收集自动监测数据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深刻改变传统的执法模式,是先进技术与环境执法机关结合的产物。但由于环境执法数字化在带来便捷高效的同时,也带来诸多挑战,文章计划从设备与数据的保护义务的角度探讨应对路径。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企业监测设备故障的情形,应进行三方协同维护。具体而言,其一,排污企业要负有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之规定,排污单位要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11当排污企业发现监测设备故障时,要第一时间上报当地环境执法机关,并积极联系第三方运维单位进行检修; 其二,第三方运维单位要对排污企业的监测设备进行制度性、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确保监测设备稳定运行;其三,环境执法机关做好对企业监测设备的帮扶、指导工作,督促排污企业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我国《数据安全法》对数据安全作出概念定义,数据安全具体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12 环境执法机关应从以下两方面开展对环境数据的安全保护工作。

其一,环境执法机关应对环境数据进行分级保护。法律依据是《数据安全法》之规定,应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保护。13环境执法机关可将环境数据分为核心数据、重要数据、一般数据三类,核心数据应当占环境数据总量的小部分,重要数据次之,一般数据应当占据环境数据的绝大部分,如核领域的环境数据应纳入核心数据进行保护较为妥当;

其二,环境执法机关应设置数据安全负责人。法律依据是《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环境执法机关内设置专门的数据安全负责人,有助于对环境数据进行专门的管理与保护。为数据保护设置专门的负责人制度起源于国外,德国是最早为数据安全设置专门官员的国家。14 为环境数据设置安全负责人,同时也为环境数据泄露的问责提供前提条件。

注释:

1.霍晓、李春晖:《长春“线上、线下”严查违规排放 》,载《中国环境报》2021 年

5 月 21 日。2. 朱智翔:《浙江以海蓝岸绿促人和业兴》, 载《中国环境报》2022 年 11 月 9 日。3. 王玎:《论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载《当代法学》2023 年第 2 期,

第 42 页。4. 王晓峰:《保障信息安全需设几道闸?》,载《中国环境报》2015 年 1 月15 日。5.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生态环境卫星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 年)》,环办监测2022〕24 号,2022 年 10 月 26 日发布。6. 章剑生:《现代行政法总论》(第 2 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9 年版,第 52 页。7.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 2 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72

页。8. 覃慧:《数字政府建设中的行政程序: 变化与回应》,载《行政法学研究》2022

年第 4 期,第151 页。9. 张秀秀、王羽:《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测》,载《环境经济》

2021 年第 9 期,第 59 页。10. 戚莹、高文英:《人工智能时代自动化行政的实践困境及规制路径》,载《中国

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 年第 1 期,第 73 页。11. 参见《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12. 参见《数据安全法》第三条第三款。13. 参见《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14. 程啸:《论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载《比较法研究》2023 年第2 期,第 6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