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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研究

作者

徐超屹

沧州市纪委监委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061000

引言

刑事司法追求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平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实现这一平衡的关键制度支撑。我国刑事诉讼法虽逐步确立该规则,但司法实践中,因非法取证形式多样、证据合法性审查缺乏统一标准,导致规则适用常陷入困境,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与当事人权利保障,亟待通过系统性研究破解上述问题。

1 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

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对通过非法手段(如刑讯逼供、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收集的证据,依法不予采纳、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律制度。该规则的排除对象既包括以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也涵盖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若此类物证、书证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同样需纳入排除范围。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能够有效遏制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还能维护司法公信力,确保刑事诉讼活动在合法、公正的轨道上推进,是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有机统一的关键制度支撑。

2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与发展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历经逐步完善的过程。1996 年《刑事诉讼法》虽未明确规定该规则,但已隐含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首次提及排除非法言词证据,为规则确立奠定基础。2010 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标准与程序,标志规则正式确立。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非法实物证据裁量排除纳入法律框架。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指导案例,进一步细化规则适用情形;2021年《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的完善,从程序启动、证据审查到裁判标准形成更系统的规范,推动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更精准落地,适应新时代刑事司法公正与权利保障的需求。

3 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困境

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面临多重适用困境。其一,非法证据认定标准模糊,对“非法方法”的界定缺乏细化规范,如变相刑讯逼供、非法监听等新型取证行为是否属于排除范畴,司法机关常存在不同裁量,导致同类案件处理结果差异。其二,举证责任分配失衡,规则虽要求控方对证据合法性举证,但实践中辩方往往难以提供非法取证的初步线索,且控方自我证明易流于形式,影响规则适用效果。其三,程序衔接存在漏洞,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多在庭审阶段提出,前期侦查、审查起诉环节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缺乏有效衔接机制,导致部分非法证据进入庭审后难以高效排除。此外,部分司法人员对规则的重视程度不足,存在“重实体、轻程序”倾向,进一步制约规则的全面落实。

4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路径探讨

4.1 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

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是破解规则适用困境的首要环节。需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细化“非法方法”的界定,针对变相刑讯逼供(如长时间冻饿、精神折磨)、非法监听、非法获取电子数据等新型取证行为,明确其构成非法取证的具体情形与判定要件,避免司法裁量的随意性。同时,应区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认定标准,对言词证据坚持“绝对排除”的认定原则,凡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直接影响当事人供述真实性的证据,一律纳入排除范围;对实物证据则需明确“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具体情形,如取证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可能影响证据真实性、完整性的,应依法排除。此外,可建立非法证据认定的指导性案例库,定期发布典型案例,为司法机关提供统一参照,减少同类案件因认定标准差异导致的处理结果失衡,确保规则适用的一致性与公正性。

4.2 优化举证责任分配机制

优化举证责任分配机制,是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地的关键举措。需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划分,在坚持“控方对证据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则基础上,合理界定辩方初步举证义务的范围,将辩方提供“非法取证线索”的要求细化为可操作的标准,如允许通过说明取证时间、地点、人员及可能存在的违法情形等基础信息完成初步举证,降低辩方举证门槛,避免因举证能力不足导致申请被驳回。同时,强化控方举证义务,要求控方不仅需提供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等书面材料,还应在必要时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取证过程的合法性进行当面说明;对关键证据的合法性存疑时,控方需承担更严格的证明责任,若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应认定证据非法并予以排除。此外,可建立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情形,针对羁押期间发生的非正常供述等情况,推定证据收集程序违法,由控方举证证明取证合法,切实平衡控辩双方举证能力,保障规则适用的公平性。

4.3 健全程序保障机制

健全程序保障机制,是推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高效适用的重要支撑。需构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衔接的审查程序,在侦查阶段明确侦查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初步核查义务,对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及时记录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主动审查证据合法性,对存在疑问的可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说明,必要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避免非法证据流入审判环节。同时,规范庭审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与审查程序,明确当事人申请排除的时限与举证要求,法院对申请应及时审查并组织控辩双方质证,必要时可通知侦查人员、证人出庭说明情况,确保审查过程公开透明。此外,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结果告知与说理机制,无论是否排除非法证据,法院均需在裁判文书中详细说明理由,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与救济权,提升程序公信力。

4.4 完善监督与救济机制

完善监督与救济机制,是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刚性落实的重要防线。在监督层面,需构建多维度监督体系:检察机关应强化对侦查、审判环节证据合法性的法律监督,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法院未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裁判可通过抗诉监督;同时引入人大监督与社会监督,定期公开非法证据排除案件的处理数据,接受公众监督,倒逼司法机关规范适用规则。在救济层面,需健全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明确当事人对法院驳回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可在上诉中再次提出,二审法院应对此进行重点审查;对因非法证据未被排除导致冤错案的当事人,应完善国家赔偿与追责机制,既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对违法取证及未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司法人员依法追责。此外,可建立监督反馈机制,对监督中发现的规则适用问题及时汇总,为后续制度完善提供实践依据,形成“监督-整改-完善”的良性循环。

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司法公正与权利保障的关键制度,我国已构建起从确立到逐步完善的规则体系,但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境仍需破解。通过明确认定标准、优化举证责任、健全程序保障及完善监督救济机制,可推动规则更精准落地。未来,需持续结合司法实践动态调整制度设计,助力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统一,提升刑事司法公信力,为法治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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