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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监督执纪中“四种形态”运用实效研究

作者

毛艳玲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 四川成都 610000

引言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基层党组织监督执纪工作至关重要。“四种形态” 作为管党治党的有力武器,为基层党组织开展监督执纪提供了明确路径。在实践过程中,基层党组织运用 “四种形态” 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其实际效果。深入研究 “四种形态” 在基层党组织监督执纪中的运用实效,对于提升基层党组织监督执纪能力、净化基层政治生态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层党组织运用 “四种形态” 面临的挑战

基层党组织在运用第一种形态时存在多重困境。责任意识层面,部分基层党委将 "四种形态" 执行简单等同于纪委职责,导致日常监督主动性缺失;受好人主义影响,领导干部对苗头性问题不敢批评,放任问题累积。执行操作层面,存在跑风漏气顾虑,且难以准确区分咬耳扯袖与初步核实界限;部分监督工作仅停留在文件传达,缺乏实质性检查落实。履职方式上,谈话提醒形式单一,缺少跟踪问效机制;问题处置泛化,缺乏精准施策;违纪通报避重就轻,甚至存在以教代处现象,严重削弱监督执纪公信力。

从制度建设层面看,基层党组织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配套制度存在明显短板。程序规范方面,第一种形态执行缺乏标准化流程,部分单位开展批评教育时未留痕存档,导致工作追溯困难;部门协同上,纪委与组织部门沟通机制不畅,存在信息壁垒,处理结果互不通报;结果运用环节,缺乏统一规范,各单位对第一种形态处置结果的存档管理差异较大。第二、三种形态运用时,组织处理手段不规范问题突出:政策执行中,对组织处理适用情形、处置尺度把握不准,党纪处分替代组织处理现象普遍;程序规定存在空白,部门权限与处理流程未明确界定;自由裁量权使用随意,个别岗位调整结果与惩戒目的相悖,引发群众质疑。

在适用纪律处分方面,基层党组织存在畸轻畸重的情况。部分党组织在处理党员轻微违纪问题时,过度从严给予纪律处分,甚至为追求立案数量,将不应立案的予以立案,削弱了纪律处分的权威性。相反,一些地方存在以诫勉谈话代替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用党纪轻处分代替重处分,用纪律处分代替移送司法的现象,导致对违纪行为的处理不到位。部分单位在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纪法衔接条款时,存在理解和运用能力不足的问题。个别基层党组织对党员日常管理松散,导致个别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责任追究后,所在党组织未能及时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在涉刑案件的跟踪协调机制上,也存在不完善的情况,对于异地审判的党员干部违法犯罪案件,纪委难以及时了解情况,判决结果不能及时反馈,造成党纪处分滞后。

二、提升基层党组织 “四种形态” 运用实效的路径

基层党组织要强化责任担当意识,充分认识到运用好 “四种形态”是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重要举措。党组织 “一把手” 要克服情面观念,敢于动真碰硬,将 “红红脸、出出汗”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准确把握 “四种形态” 内涵,处理好 “树木” 与 “森林” 的关系。通过强化责任意识,形成基层党组织与纪检监察机关协同发力的工作格局,推动 “四种形态” 在基层的有效运用。

基层党组织要着力提升履职能力,丰富履职方法。在运用第一种形态时,要注重谈话质量,根据问题性质和内容进行深入研判,制定有针对性的谈话方案,确保谈话能够真正触及问题本质,起到警醒作用。在问题通报上,要详细、准确地公布违纪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情节等内容,增强通报的警示性。要加强对运用第一种形态后的跟踪督查,建立健全跟踪反馈机制,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持续关注,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培训,提高其对 “四种形态” 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提升基层党组织整体履职水平。

完善制度建设是提升 “四种形态” 运用实效的重要保障。基层党组织需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对批评教育、谈话函询等工作要求全程留痕。同时建立纪委与组织部门协同机制,明确职责边界,实现信息互通。统一第一种形态结果处理标准,规范存档与运用流程。在第二、三种形态运用中,重点规范组织处理环节。通过强化政策培训,提升干部对组织处理标准的把握能力;完善程序规定,厘清纪委与组织部门权责分工;严格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动态监督机制,确保执纪尺度统一、程序规范。

在适用纪律处分方面,要做到精准恰当。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党纪处分条例的学习,提高对违纪行为性质和情节的判断能力,确保纪律处分适用准确。在处理党员违纪问题时,要综合考虑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党员的认错态度等因素,做到宽严相济。对于轻微违纪问题,要合理运用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理,避免过度处分;对于严重违纪问题,要严格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绝不姑息迁就。要加强对涉刑案件的跟踪协调,建立完善的跟踪反馈机制,确保党员受到刑事处理后,党纪处分能够及时跟进。

三、基层党组织 “四种形态” 运用实效提升的成果

通过强化责任担当、提升履职能力和完善制度建设等一系列举措,基层党组织在 “四种形态” 运用实效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在第一种形态运用上,基层党组织的主动性明显增强,能够及时发现并处理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有针对性的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方式,有效遏制了问题的进一步发展,使党员干部在思想上受到警醒,作风得到转变。跟踪督查机制的建立,确保了问题整改的落实,提高了第一种形态的实际效果。

在第二、三种形态运用方面,组织处理手段更加规范,基层党组织能够准确把握政策,合理运用降职、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方式,对违纪党员干部进行严肃处理。纪律处分适用更加精准,避免了畸轻畸重的情况发生,维护了纪律处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涉刑案件的跟踪协调机制不断完善,党纪处分与刑事处理的衔接更加顺畅,确保了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全面惩处。

整体来看,基层党组织监督执纪水平得到显著提升,政治生态得到有效净化。通过 “四种形态” 的精准运用,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更加严格,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明显增强,形成了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群众对基层党组织的满意度不断提高,为基层治理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推动了基层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结语

基层党组织监督执纪中 “四种形态” 运用实效提升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任务。当前在解决诸多现存问题后已取得一定成果,未来仍需持续强化责任落实,不断提升履职能力,持续完善制度体系。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持续精准运用 “四种形态”,基层党组织监督执纪工作将迈向更高水平,为基层治理现代化与党的事业蓬勃发展注入强劲动力,营造更为清正廉洁的基层政治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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