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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劳动者集体协商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

刘凡波

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 山东济南 250400

引言

近年来,我国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基数越来越大(包括但不限于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这类劳动者已经成为我国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新就业群体规模的不断扩大,劳动关系稳定性不足、司法裁判不统一、行政救济与社会救济缺乏等一系列的问题逐渐暴露了出来,阻碍了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的有效实现,为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埋下了不稳定因素。工会作为我国劳资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关键性角色,应当充分发挥优势,通过组织新业态劳动者群体进行集体协商并与平台企业积极谈判,化解劳资纠纷,为新业态劳动者群体提供优质服务,增强与劳动者的粘合度,致力做好新业态劳动者的维权与服务工作,切实提高新业态劳动者全体的幸福感与安全感。

一、新业态劳动者集体协商的困境与挑战

(一)新业态劳动者参加集体协商的主体资格不明确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能否参加集体协商暂无法律层面的明确规定。在新就业形态中,由于大部分劳动者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大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像自雇佣劳动者一样,处于劳工政策保护范围之外,很难享有集体协商的权利。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身份属性不明时,许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无法获得其集体劳动权利,在主体资格上存法律障碍,被排除在集体协议的保护框架之外。如何在现有法律制度与行政体制下将新型劳动形态劳动提供者纳入工会组织,实现工会与会员整体收益最大化,促进经济发展与权益保护平衡的加速实现,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新业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存在障碍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具有独立性,新就业形态中劳动组织方式和工作地点非常分散,没有十分固定的工作区域,缺乏稳定的工作环境和熟悉的工作氛围。在新就业形态中,目前的劳动法律和政策面对工作独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时,通过凝聚分散的劳动者通过工会参与集体协商面临着较大的困难。 此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减弱了平台企业的力量,不少平台企业不愿组建工会,防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通过集体力量要求提高劳动条件。集体协商能够提高劳动者的议价权,削弱平台企业在制定劳动条款方面的话语权,因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仅因自身工作特性加入工会存在阻碍,也面临着来自企业的阻碍。

(三)新业态劳动者利益诉求不统一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着多样的组织形式,不同于传统业态下统一的组织和管理,新就业形态中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代理关系、加盟关系等组织形式。各个平台企业有不同的激励机制和管理措施,在形态各异的组织形式下的劳动者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独立劳动为主要工作形式,存在不同的职业和身份,这些劳动者的利益诉求不一,可能有多个和冲突的议程以及相反的需求和偏好,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工会存在困难。差异化诉求导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和集体协商机制面临很大的挑战,如何统一多样化组织形式下劳动者的意见上亦是面临的难题,平衡这些劳动者的利益诉求是新就业形态集体协商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新业态劳动者集体协商的完善路径

(一)新业态集体协商分级适用

建立新业态劳动者群体的“行业工会联合会”,推进行业性集体协商。行业性集体协商,是行业工会与行业协会之间就本行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进行协商的形式。行业性集体协商的资方代表为由多个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职工代表为行业工会,行业性集体协商能结合行业特点,重点协调本行业内部劳动者面临的突出问题,就行业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达成集体协议,集体协议适用于整个行业,降低了企业之间的差距。通过与行业组织集体协商制定行业劳动条款,形成有约束力的行业规范,能够平衡新就业形态发展的灵活性和劳动者保护的安全性。

(二)建立多层级的新业态劳动者工会

推动建立适应新就业形态的工会是开展新就业形态集体协商的当务之急。为增强新就业形态集体协商的效果,需要加强工会的独立性。针对企业工会,应当加强工会身份上的独立性,减少对本企业经济、管理、人员结构上的依赖,赋予企业工会自治性,按照法人的条件对工会予以规范,让工会在组织方面和经济方面与企业相分离,增强工会运行的民主性。在工会组织独立性方面,应当通过法定程序选举工会主席、工作人员以及职工代表,不能由企业进行直接任命;在工会经济独立性方面,应当扩大工会经费来源渠道,减少对企业经济上的依赖;将大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企业工会内,使劳动者对企业工会具有归属感;在企业工会力量薄弱时,可以寻求上级工会的帮助,与企业工会联合起来就维护劳动者权益相关问题与企业进行沟通协商。超越企业层面的集体协商能加强工会的独立性,针对行业工会、区域工会、工联会等组织,应当减少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更多依靠经济、法律、行政等综合手段协调劳资关系,可以通过完善劳工政策、设立劳动标准、加强劳动监察等措施,转换政府在集体协商中的角色定位,以保持工会的独立性,并且应在法律上推进建立雇主组织,明确这些雇主组织的职责与法律地位,更好地推动集体协商的进行。

(三)完善集体协商权利救济机制

新就业形态的用工模式改变了传统用工模式下固定的工作场合以及工作时间,面对产生的变化,要结合不同行业的特点进行分类监管,明确平台企业所应承担的用工主体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创新劳动监察的执法方式,采取专项检查方式,就行业典型违法问题进行专项整改;加大执行力度,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调解是集体协商权利救济的主要手段,能够达到和谐劳动关系的作用,应当丰富新就业形态集体协商的调解模式。在开展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平台企业不愿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的情况时,可以由工会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调解;在履行集体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由人社部门、法院、工会组成联动调解小组,共同进行调解,高效联动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争议纠纷,并且可以利用在线庭审设备,探索建立多方线上调解工作机制,便利调解工作的进行。调解是以沟通对话的形式处理集体协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使双方存在的矛盾纠纷在诉讼前得到解决。因履行集体协议发生争议,经过调解无法解决问题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益。劳动仲裁机构应当首先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后引导当事人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就存在的劳动争议事项进行仲裁。由于诉讼成本较高,工会在诉讼中可以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向劳动者普及劳动法知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强化劳动者权利意识;引导平台企业和劳动者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应调尽调;无法通过调解处理争议时,可以指派律师代理争议案件,为劳动者提供代书、代理等法律服务,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维护。

三、结 语

新就业形态集体协商不同于传统业态中的集体协商,为了让集体协商、工会和平台企业继续在平台经济发展进程中发挥作用,需要调整它们目前的运行方式。在新就业形态下加强集体协商分级适用、建设多层次的工会组织体系,完善新就业形态集体协商的权利救济方式,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施宏,郭月婷.激励性薪酬集体协商模式创新的江苏实践与探索[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25,40(02):42-50.

[2] 赵盈瑾.新就业形态集体协商的正当性与实践优化[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5,40(01):3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