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保密意识 切莫“误”入歧途
马冬冬
长城新媒体集团 050000
当前,国际国内形势错综复杂,窃密与反窃密斗争形势日趋严峻,伴随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国家秘密管理难度不断加大。我们应清楚的认识到,国家安全高于一切,保密责任重于泰山。但在一些机关单位,部分人员对保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片面存在几大误区,导致失泄密事件发生,甚至严重影响、威胁国家安全和利益。可见,保密意识淡薄已成为做好保密工作的最大隐形杀手。
误区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机关单位部分人员错误的认为,保守国家秘密是保密机要人员的事,与自己无关,甚至存在“无密可保、保密无用”的错误思想。从而疏忽大意、放松警惕,导致失泄密事件多发。
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义务。”这就明确了保密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表明没有任何例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是义务主体。
在互联网时代,移动通信工具广泛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每个人既是信息的接收者,也是信息的传播者,同时都可能成为信息的泄密者。平时随手发出的军事照片、谈笑间说出的敏感消息、无意间晒出的工作成果……都可能成为窃密者的目标;有的看到他人利用互联网储存、处理、传输涉密信息等违规行为不予及时提醒制止,认为与自己无关,任其放任自流,带来始料未及的失泄密风险隐患;有的甚至认为真正的国家秘密离自己很远,自己能看到的都无关大局,即使泄露也无关轻重,手机拍一拍、朋友圈发一发也无妨,最终酿成大错。从国家秘密的本质属性来看,凡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必定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这些错误思想和行为归根结底都是因为相关人员思想麻痹,缺少基本的保密防范意识。
保密提醒:《保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误区二:派生定密可有可无。
有些机关单位无原始定密权,错误的认为本单位无需定密,从而忽略了派生定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派生国家秘密是指对已定密事项所承载的信息加以合并、阐释、重述而产生的一种新的信息或载体。《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机关单位开展派生定密,不受定密权限限制。无法定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可以因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派生国家秘密。”《保密法》第十八条规定,“需要派生定密的,应当根据所执行、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也就是说,对于派生国家秘密事项,机关单位应依据已定密事项定密,不能擅自改变原始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但是在实践中,一些机关单位在进行派生定密的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定密,该定不定、擅自降密的问题频发。有的摘录、引用涉密内容,转发文件或编印学习资料时,没有按规定确定密级,导致涉密文件在层层传达、学习过程中被违规降密、自行解密;有的认为不标注密级就不涉密,甚至将其刊登在互联网上,造成泄密,严重危害了国家秘密安全。究其根源,都是派生国家秘密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结果。
保密提醒:《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派生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与已定密事项密级保持一致。已定密事项明确密点及其密级的,应当与所涉及密点的最高密级保持一致。
误区三:扩大知悉范围无关紧要。
有些机关单位,以方便工作落实为由,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错误的认为多一些人知道也无妨,以致失泄密隐患重重。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部分机关单位在接收涉密文件时,没有及时确定单位内部知悉人员范围,导致涉密文件在单位内部流转和阅办较为随意,存在一定的泄密隐患。《保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也就是说,确定知悉范围应当坚持最小化原则,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该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批准。原定密机关、单位对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家秘密切实可控、可管,有利于有针对性地采取保密管理措施,也有利于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是在泄密事件发生后及时准确地进行查处。
保密提醒:《泄密案件查处办法》明确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因此,涉密文件知悉范围确定后,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误区四:偶有违规不会被发现。
在机关单位,个别人员错误的认为泄密这种倒霉事就像中彩票一样概率极低,不会轻易降到自己身上,一两次“冒险”操作不会被发现,后果也没那么严重,于是以身试险,将保密规定置之脑后。
工作中,有的在起草领导发言材料时,引用涉密文件内容,主观臆断“引用一两句话不至于涉密”,并发至微信群征求意见,致使涉密信息公之于众,造成失泄密隐患;有的省去复印涉密文件审批登记流程,自作主张隐去涉密文件的文头和密级标志,自认为用这种方式就能规避监管,不想自己的行为却成为泄密的源头;有的为方便摘抄引用,利用图文识别微信小程序转换涉密文件,自认为无人知晓,实际是掩耳盗铃。相关涉密文件已经被上传到互联网服务器上,对国家秘密安全造成危害;有的“点对点”传输涉密文件,随即撤回,但自认为的可信之人也以此方式“点对点”传输,致使涉密文件多点扩散;更有甚至,利欲熏心,主动向他人他国传输涉密文件,自认为不会被发现,最终难逃法网……可见,漠视保密法律法规,心存侥幸、麻痹大意、谋取私利等主观心态会将人一步步引入歧途。
保密提醒:《保密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十三种严重违规行为。保守国家秘密,人人有责。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以案为鉴,常敲保密警钟,紧绷保密之弦,不断筑牢党和国家秘密安全防线。
保密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全局性、长期性工作,须臾不可放松,片刻不可大意。2024 年 5 月1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正式施行,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保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工作和生活中,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与警醒,谨言慎行,警惕说者无意,听者有心;遵纪守法,务必心怀敬畏,行有所止。认真贯彻落实保密法,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处处如履薄冰的紧迫感,事事紧抓不放的使命感,切实强化保密意识,筑牢安全防线,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