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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国企纪委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究

作者

李晨珍

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510030

引言

基层国有企业,因其经营业务的特殊性、组织结构的复杂性以及人员构成的紧密性,其纪委案件审理工作呈现出不同于党政机关的独有特点和挑战。一方面,基层国企纪检力量相对薄弱,工作环境更为复杂,人情关系、业务压力等因素交织,对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构成潜在威胁。另一方面,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查审分离”原则得到普遍确立,对案件审理的专业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在实践中,基层国企纪委的案件审理工作仍存在诸多与新时代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成为制约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瓶颈。因此,系统梳理并深入探究这些问题,进而提出精准有效的对策,不仅是提升基层国企纪委履职能力的迫切需要,更是保障国有企业行稳致远、巩固党的执政根基的必然要求。

一、 基层国企纪委案件审理工作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审理机构独立性不足,履职权威受限

案件审理的生命力在于其独立性和权威性。然而,在基层国企,纪委的组织架构往往使其在行使审理职能时面临“先天性”的制约。基层国企纪委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纪委领导,但在人、财、物等方面更依赖于本级党委(及行政班子)的管理。这种双重领导体制在现实中容易导致“同级监督难”的问题。当案件涉及本单位重要岗位人员或与企业重大利益相关时,审理人员可能会感受到来自同级党委或主要领导的无形压力,担心因“较真”而影响个人发展或部门关系,从而在定性量纪上产生动摇,出现“高举轻放”的现象。此外,基层国企内部通常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熟人社会”,审理人员与被审查调查对象往往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同事,错综复杂的人情关系网,使得审理工作在坚守原则与顾及人情之间左右为难,客观上削弱了审理的刚性和公正性。

(二)审理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能力建设滞后

案件审理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要求审理人员既要精通党纪党规,又要熟悉法律法规,还要掌握一定的财会、审计、工程等专业知识。然而,基层国企纪检干部队伍普遍存在“专职不专、兼职过多”的现象。许多审理人员是从生产、技术、行政等岗位转岗而来,缺乏系统的纪法知识学习和实战锻炼,对复杂的证据体系、严谨的程序规定、精准的条规适用把握不准,导致审理报告质量参差不齐。在“查审分离”模式下,审理人员需要具备比调查人员更强的宏观把控和逻辑思辨能力,能够从全局视角发现调查工作中可能存在的瑕疵和漏洞。但由于专业能力的局限,部分审理人员习惯于被动接受调查部门移送的材料,满足于对文书格式的审核,难以真正发挥出“反向审视”和“制衡监督”的作用,审理工作有时会退化为对调查结论的简单“背书”。

(三)审理程序虚化倾向,制衡监督作用弱化

尽管纪检监察工作条例对案件审理的程序有明确规定,但在一些基层国企,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调查、轻审理”的惯性思维。为了追求办案效率,或受业务繁忙影响,一些本应严格履行的审理程序被简化甚至省略,例如,对被审查人的申辩权利保障不到位,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证据流于形式,未充分听取其陈述和辩解。更为关键的是,“查审分离”的制度设计核心在于通过不同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来保证案件质量。但在实践中,由于审理部门力量薄弱,或调查部门在前期工作中的强势地位,审理部门提出的不同意见有时难以得到充分重视和采纳。审理部门退回补充调查的建议可能被视为“找麻烦”,导致审理人员不敢、不愿、不能有效行使监督制衡权,使得“查审分离”在某种程度上“形分神不分”,其

制度优势未能完全彰显。

二、 提升基层国企纪委案件审理工作质效的对策探究

(一)优化体制机制,保障审理工作独立权威

要破除“同级监督”的壁垒,关键在于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可以积极探索和完善“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落实机制,例如,建立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提级审理或交叉审理制度。对于涉及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可能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由上级纪委直接审理,或指定其他兄弟单位纪委进行异地交叉审理,从根本上切断人情干扰和不当干预的链条。同时,要建立健全审理工作保护机制,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案件审理工作,对于说情打招呼、施加压力等行为,审理人员应有记录、报告的义务和权利,并将其作为案件审理的重要情节予以考量,为审理人员撑腰鼓劲,使其能够无所顾忌地依法依规履职。

(二)聚焦能力提升,锻造高素质专业化审理队伍

提升审理质量,人是决定性因素。首先,要推动审理队伍的“专职化”建设。有条件的基层国企应设立独立的案件审理室,配备专职审理干部,确保他们能够心无旁骛地投入审理工作。对于规模较小、案件量不大的企业,可在集团公司或区域层面建立“案件审理人才库”,实行资源共享,根据需要统一调配审理力量。其次,要构建系统化的培训体系。培训内容不能局限于党纪条规,还应涵盖宪法、监察法、刑法、证据学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方式上,可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的模式,邀请高校学者、资深法官、检察官授课,同时选派审理骨干到上级纪委监察委或司法机关跟班学习,在实战中提升能力。推广“庭审式”审理模式,通过模拟对抗、角色扮演等方式,锻炼审理人员的逻辑思辨、言辞表达和应变能力。

(三)严格程序规范,发挥审理工作制衡效能

程序公正是审理工作的基石,必须将“查审分离”原则落到实处,并使其发挥最大效能。要制定详细的《基层国企纪委案件审理工作手册》,将审理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进行标准化、流程化,形成可操作、可检查的闭环管理。这份手册应明确规定审理部门的权限,赋予其对证据不足、程序不清的案件的“退查权”和“否决权”。要建立调查部门与审理部门的定期沟通协调机制,这种沟通不是为了达成“妥协”,而是为了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条规适用等问题进行充分论证和辩驳,最终形成经得起检验的一致意见。审理部门应将审核重点从卷面材料延伸至办案全过程,通过调阅谈话录音录像、核实关键证据等方式,对调查取证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实质性审查,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合法合规。

结语:基层国企纪委案件审理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在企业落地生根的“最后一环”,其质量与效能直接关系到党的纪律的严肃性、企业治理的现代化水平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面对新形势下的新挑战,解决基层国企案件审理工作中的顽瘴痼疾,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上级纪委的有力指导、企业党委的全力支持,更需要广大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担当作为和不懈探索。

参考文献:

[1]叶长青.“片区联审”推动乡镇纪委案件办理标准化[J].当代江西,2020,(10):46.

[3]靖云国.基层国企纪委执纪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盐业,2019,(16):4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