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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检测中部分常用环境标准存在的问题分析

作者

张国才

天津实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 300380

中图分类号:X830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环境标准是规范环境检测行为、衡量环境质量状况、实施环境监管的核心技术支撑。从污染物排放标准到环境质量标准,从监测方法标准到风险评估标准,其形成与完善始终与环境科学发展、社会治理需求紧密关联。然而,在工业化快速推进、新型污染物不断涌现、区域环境差异显著的背景下,部分现行环境标准在执行中面临诸多挑战:或因指标滞后无法覆盖新污染问题,或因方法复杂难以落地实施,或因体系冲突导致监管矛盾。深入分析这些问题并探索解决路径,对构建科学高效的环境标准体系、提升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1 环境检测中常用环境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科学性不足,难以支撑精准检测

部分环境标准的科学性缺陷集中体现在指标设定与实际环境特征的脱节。一方面,标准限值确定缺乏多维度论证,对污染物的复合生态效应、长期累积风险考虑不足。一些有机污染物的限值仅基于单一毒性实验数据,未结合其在大气、水、土壤中的迁移转化规律及生物富集特性,导致标准数值与实际环境风险不匹配。另一方面,指标体系存在覆盖盲区,对新型污染物的响应滞后。随着工业生产方式革新和消费结构升级,微塑料、药品和个人护理品、全氟化合物等新兴污染物进入环境介质,但现行标准中针对此类物质的监测指标极少,导致环境检测在面对新型污染时无标可依。

1.2 时效性滞后,跟不上环境治理需求

环境标准的时效性不足主要表现为制定周期过长与修订机制僵化。在标准制定环节,跨部门协作效率低下、基础研究数据积累不足等问题导致流程冗长,一些针对突发环境问题的应急标准往往无法及时为污染事件的快速检测与评估提供支撑。在修订环节,部分标准自发布后长期未更新,与环境监测技术的进步和环境管理目标的升级脱节。例如,随着痕量分析技术的发展,原有标准中基于传统方法的检测限已远高于实际可监测水平,却仍作为评价依据,导致过度达标或虚假超标的误判。

1.3 协调性欠缺,标准体系存在内在冲突

其一,不同层级标准之间衔接不畅。国家、地方两级标准在指标设置、限值要求上缺乏梯度设计,部分地方标准为凸显严格性,简单提高限值而未考虑与国家标准的逻辑关联,导致企业在执行中无所适从。其二,不同类型标准之间存在矛盾。例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某污染物的限值与地表水质量标准中该物质的浓度限值缺乏推导关系,使得排放达标与环境质量改善之间的关联性被割裂,检测数据难以用于评估污染排放对环境质量的实际影响。其三,标准与法律法规衔接不足。部分环境法律法规已明确提出新的管控要求,但对应的标准未能同步更新,导致执法过程中有法无标;反之,一些标准的技术指标已超前于现行法律规定,使得检测结果无法作为执法依据,削弱了标准的权威性。

2 优化环境检测标准的解决策略

2.1 强化科学论证,提升标准的技术支撑能力

构建基于风险评估,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科学制定框架,是提升标准科学性的关键。其一,建立污染物限值的多维度论证机制,综合考虑污染物的环境毒性、暴露途径、生态阈值及人体健康风险,引入标准推导模型,确保限值设定的理论依据充分。其二,动态拓展指标体系覆盖范围,建立新型污染物监测清单制度,定期梳理国内外环境科学研究成果,将微塑料、新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纳入标准监测指标,并明确其检测方法和评价阈值。其三,推行差异化标准设计,根据区域生态功能区划、环境承载能力和产业结构特点,制定分区域、分行业的弹性限值。

2.2 健全动态更新机制,增强标准的时效性

建立标准更新机制,缩短标准与实际需求的差距。其一,简化应急标准制定流程,针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特征污染物,建立跨部门协同的快速审批通道,确保应急检测有标可依。其二,实施标准定期评估制度,每 3—5 年组织一次全面评估,结合监测技术进步、产业发展状况和环境质量变化,识别标准中滞后于实际的内容。例如,根据痕量分析技术的发展,及时下调检测限;根据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广情况,更新污染物排放指标。其三,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数据库,整合环境监测数据、产业污染排放数据和生态风险评估数据,通过大数据分析预判环境问题演变趋势,为标准修订提供数据支撑,实现前瞻性管理。

2.3 加强体系协同,构建协调统一的标准框架

从层级、类型、法律衔接三个维度推进标准体系协调。其一,明确国家与地方标准的权责边界,国家标准聚焦基础性、通用性要求,地方标准侧重解决区域特色环境问题,建立国家标准兼顾地方补充的层级体系,避免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的简单重复或冲突。其二,强化不同类型标准的逻辑关联,例如在水环境保护领域,建立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评估体系,确保排放限值能够支撑环境质量达标,风险评估指标能够衔接环境质量基准。其三,推动标准与法律法规同步更新,建立环境立法与标准制定的联动机制,在法律法规修订过程中同步启动配套标准的制定或修订,确保技术要求与法律条款的一致性,提升标准的执法适用性。

2.4 提升实践适配性,保障标准的可操作性

以基层可行、技术可达、结果可靠为目标优化标准实施条件。其一,优化监测方法的实用性,针对基层监测机构的设备条件,开发简化版检测方法,在保证准确度的前提下缩短前处理时间;同时保留高精度方法作为仲裁依据,形成“基础方法 ⋅+ 仲裁方法”的分级体系。其二,构建标准配套培训体系,针对新标准中的先进技术和复杂方法,组织分层分类培训,通过理论授课融合实操演练提升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确保标准规范准确落地。其三,完善复杂基质检测的技术指南,针对高干扰环境样品,补充干扰消除方法和质量控制要求,明确不同基质条件下的检测偏差允许范围,提升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3 结束语

环境标准作为环境检测的标尺,其质量直接关系到环境治理的效能。当前部分常用环境标准存在的科学性不足、时效性滞后、协调性欠缺及实践适配性弱等问题,本质上是标准体系与环境问题复杂性、技术进步速度、区域发展差异之间矛盾的体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科学论证、动态更新、体系协同、实践适配四个维度进行系统性优化,构建既符合环境科学规律,又适应我国区域发展特点和管理需求的标准体系。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环境标准对检测工作的指导作用,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提供有力支撑,推动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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