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蕃边域的司法与社会 敦煌文献中古藏文“诉状”的展开
让道吉 次仁次姆
四川民族学院 四川省康定市 626001
2020 年11 月21 日在甘肃省兰州市召开了甘肃省法学会敦煌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就此在甘肃省法学会的关注和支持下,具有浓厚地域色彩的敦煌法学诞生。近年来,围绕敦煌文献的研究而形成的“敦煌学”成为了一门独立的学科,吸引了一大批国内外学者关注着这一领域。敦煌文献中的古藏文文献内容丰富,包含了多类诉状。日本学者夫马进在《中国诉讼社会史研究》一书中提到了诉讼社会史的概念,主张中国传统或者东方传统社会并不像人们过去所认为的那样,是一个无讼的社会,与之恰恰相反,中国和日本这样的东方社会中存在着不同于现代西方“范式”的诉讼传统和体系。通过诉讼社会史的思路来研究和分析这些诉状,使我们对吐蕃控制时期的敦煌之司法与社会现状有更加具体的体认,亦可以认识到中华法系对周边地域的内聚力和张力。通过个案分析的方法,以及诉讼社会史的视角去研析吐蕃诉讼文书的思路是一种崭新的路径,他不同于一般法史学的研究方法,对于透视东方法律文化的发展和演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吐蕃诉讼社会的研究对于丰富中华法文化的内涵,了解少数民族的纠纷解决思路与智慧,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自信、制度自信具有重要意义。
吐蕃王朝是中华先民建立的古代王国之一,吐蕃法律文化和制度的研究对于丰富中华法文化的内涵,以及研究当下藏区习惯法的历史渊源和时空上布局、发展脉络等方面亦有重要价值。公元八世纪八十年代到九世纪中叶的将近一个世纪里,吐蕃统治了河湟地区,做为一个外来政权,用司法律令来统治和安抚治内的不同民族成为重要的任务。做为地跨青藏高原并尝试不断扩张的疆域辽阔的政权,为保障统治秩序的有序化,吐蕃拥有一套分工精密、权责分明的职官体系,其中包括司法职官系统。吐蕃在中央设置的专门司法官职,如“刑部尚书”、喻寒波。在地方则设置了安抚大臣、军帐会议、大理法司等兼理或者专门处理司法事务的官职和机构,并与之并行地从中央到地方,颁行了大量的法律,来维持既有的统治秩序。
以敦煌文献中的古藏文“诉状”作为原始资料,能够更加直观和立体地展现出吐蕃在河湟地区的统治策略,可以尝试通过其从中窥探到吐蕃边地的诉讼社会之基本面向。
一、P.T.1078 悉董萨部落土地纠纷诉状
《悉董萨部落土地纠纷诉状》是现存于法国巴黎博物馆的敦煌西域古藏文文书中的一份契约文书。现今,对该文献的译文主要有以下几个版本,一是王尧、陈践版;二是日本学者岩尾一史版。杨铭在《法藏 1078bis
悉董萨部落土地纠纷诉状 > 考释》一文中,也对该诉状原文进行了翻译。其中,在王尧版的《敦煌古藏文文献探索集》译本中共收录了八篇“诉状”,悉董萨部落土地纠纷诉状是相比其他诉状最具有典型性的一篇。此篇相对集中地体现了这八篇诉状中具备的特征,如军帐会议与大理法司的司法职能、当面质证与证人的起誓义务、当事人与证人起誓的效力和范围、判决的方式等。详文如下:
往昔,水渠垓华沟地方,悉董萨部落中之王安成与王贵公兄弟……在……( 宁) 毗连而居,廓庸与贵公为田地之故,言语不和……意见不一之地,献与论罗热诺布赞,长期以来…后来于龙年夏,瓜州军帐会议之中,论结赞、论桑赞、论…等人,为答复瓜州萨悉之来件,朗论罗热父子,自沙州百姓编军中分出之后,王贵公兄弟向绮立达论赞三摩赞请求:往昔,我归属唐廷时,在水渠垓华沟地方,后于鼠年,沙州人江甲尔需田 ( 未得 )……而获开荒地后,一如过去所需,可继续耕种。但宁宗木地……在我等休耕之宽阔平地下方耕种,以此为借口,霸占侵渔……( 他把〕这些菜地,献与论罗热诺布赞,朗氏为主( 耕种),在周布杨菜地上,朗作证人而经管,于其上筑房宅,植园林,近二十年,菜地如定死一样。如此无辜受害,彼等强夺 ( 我地 ),我等将无辜受害缘由和详知内情的证人,向上申诉。菜地……等务请交还我们,如此请求。
窦廓庸言……王贵公兄弟之菜地,往昔在唐廷时,地界相连,后与沙州人江甲尔之开荒地各有五突半一起记入木简,田亩册下面写明共获田地十一突。贵公兄弟所种五突半,他们实际未曾领受,领受了八突。本人并无那么多田地属实。由都督……所授田契,已核对,用丈量突之绳索量后,属我田地为三突( 半)……多出七突半。王贵公之田多出三突七畦。…判决,彼等不听,言语不和我等千户长,论千户谓:“我等沙州人开荒地未曾领受属实。”其多余之地,乞立本云:“如今论罗热父子已远离家乡,都督过去…我……务请给我如此请求。所言属实与否,敬乞明鉴。”
税吏与押衙二人言。税吏论诺热与押衙论诺三摩诺麦驾前,和田契相符在水渠垓华沟,从王彬多田里领受一突二畦,窦廓庸……于田契上未写。知情证人,计算田地长老阴享文,与吉……,梁和安才、沙子升、马京子诸人申誓,所言与上诉相符,后分清……是其祖辈永业与轮休地。后一个子年,沙州人江甲尔需地那年……授权与兄弟两人,可继续种这些菜地。但窦廓庸和周布杨父子,抢劫王贵公…种地,没有成功,献与论罗热诺布赞将近二十年……属实,向大理法司论赞三摩赞申诉后,但判为……有理,王氏之越界余田,王并未正式领受田地,与证人申言相符……等人,都督论噓律桑诺悉结等人也要求判决。依民所言判…在南面 ( 之地 ),给窦 ( 廓庸 )和周 ( 布杨 ) 父子,水渠北面所有之田,判归贵公兄弟,今后不得再有争论口角,各自申言起誓,起皙后,窦廓庸与周( 布杨父子)…税吏按指印,绮立立达论赞三摩赞发出用印判文,窦与王人手一纸…
二、对上文为主相关诉状的分析
原始案例是研究当时社会运行规律的最佳佐证,若在结合历史背景的前提下,对其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比对,可以挖掘出更多有价值的内容。敦煌古藏文契约文书作为重要的历史文献材料,从中可以窥探出当时社会的司法治理面貌。社会是个有机体,其片段反映整个机体的状况,现今留存的诉状便是重要的时代片段,从中发现当时蕃控河湟地区的司法制度和诉讼社会面向所呈现的中华法系的共性因素,以及吐蕃王朝在此共性基础上所延展的个性化制度设计。在《敦煌古藏文文献探索集》一书中收录的八篇诉状中出现了许多值得关注的内容,结合悉董萨部落土地纠纷诉状,以此为核心兼采其他诉状的内容,将当时的诉讼社会特点归为以下四类:
(一)专门的司法职官:“大理法司”
“大理法司”一词除在本诉状之中出现外,在“P.T.1081 关于吐谷浑莫贺延部落奴隶李央贝事诉状”、“P.T.1084 博牛纠纷诉状”之中亦有提及。综合此文中的“向大理法司论赞三摩赞申诉”、及后两文中之“请召证人并请大理法司审理”、“求大理法司判决,敬乞明察”、“大理法司驾下,李央贝自证”、“纠应如何办好,请大理法司判决”等处的提法,以及在此三文中,“大理法司”可以召集“税吏”与千户长等级别的地方长官,传唤证人及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进行当面的质证,要求各方起誓并出具有盖章签字的判文等的职权来看,可以确定“大理法司”属于一种为专门解决司法纠纷而设置的边域司法官职。
就“大理法司”与上文之中的其他具有司法官职称谓的关系来看,此八篇诉状所涉甚微,尚不明晰。几种司法官职在上述诉状中的提法例如:“P.T.1084 博牛纠纷诉状”中的“尚论理刑官”、“P.T.1077都督为女奴事诉状”中之“向论玛扎、“P.T.1096 亡失马匹纠纷之诉状”中的“审判官尚论”等。虽难以确定此类文中的称谓与“大理法司”的关系,但对于蕃控敦煌时期的司法制度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及研究价值,亦是历史学与法史学研究者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地方。此外,就大理法司的设置与隶属,尤其与“军帐会议”的关系等方面亦值得深入研究分析。
(二)事实调查的方式:以“传令”进行当面对质
在现代司法制度中,在不同的诉讼场域,司法机关为贯行直接言辞原则,对不同的涉案当事人的通知方式不同。如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拘传”,对证人、被害人等其他当事人采用“传唤”。实际上,在历史上当面对质是最古老和传统的一种事实调查方式,这是因为从双方的争论中,法官可以通过对诉讼双方的综合观察,可以得出自己的心证结论。在上面的诉状中,当面对质的事实调查方式在此文中虽无详实载明,但在其他诉状中多处可参,可见它是当时法官审理案件和查清事实的重要方式。就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的方式,在“P.T.1084 博牛纠纷诉状”中有片碎记载,如从“夏夏(本案当事人)从尚论理刑官 .... 处获得传令:鸡年秋七月十六日晨,召登奴之放牧人(被告)至地方长官 .... 及证人 ..... 等人驾前”、“夏夏诉词:“请召证人并请大理法司审理”的描述可以看出对于当事人及证人的传唤,需要“尚论理刑官”的“传令”,对证人的出庭对质,当事人可以在诉词中请求审判者传唤。文献中的以上内容说明,在蕃控河湟时期,司法机关已经具有了对当事人的特殊的通知到庭的手段。
(三)独特的证人作证与判决:起誓制度
藏地古有“持白石起誓”、以信仰或者自然神灵的名义起誓的传统,今亦有俗语如“汉人立字,藏人立言”。起誓文化是环喜马拉雅文明圈固有的一种文化根脉,它源于远古的苯教信仰,也是文字不普及的时代,为人与人建立诚信而采取的一种必然方式,这种利用共同的信仰背景和敬畏的对象来起誓的方式在信仰统一且根基坚实的文化和区域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在这样的特定文化中很少人愿意冒险背离自己的信仰而使自己的人格陷于不利地位。佛教的传播影响了起誓文化的表征及形式,其一直一脉相承,即使是在当代藏区,起誓文化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对上述诉状的细究,我们可以发现在多处有起誓的描述,其中有证人作证阶段的起誓和当事人在判决阶段的起誓,在上文中如:“..... 诸人申誓,所言与上诉相符”;“... 今后不得再有争论口角,各自申言起誓 ....”,另在“P.T.1096 亡失马匹纠纷之诉状”之中有“汝等起一洁白之誓(真实的誓言),谓我等绝未盗马.... 不敢起誓,依法制裁”的记载。
由此可见,证人对于证言内容属实的誓词具有使该证言被法庭采信的盖然性,以及在判决方式上除了用盖印判词外有另令双方当事人起誓使得判决结果固定的方式。
(四)保人制度
任何诉讼文书,经过有权机关的审理,做出最终裁判后,能否得到有效执行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现代诉讼制度中,从债权产生伊始,至未来发生纠纷后,将纠纷交由法院裁断,最终作出的判决的执行可能,从实体与程序双向地建立了完善的担保和保全制度体系。值得注意的是,在蕃控河湟时期的诉状中,也出现了类似于现代诉讼中关于“保全”的规定,这便是“保人制度”。
“保人”一词在敦煌文献中的古藏文契约中有多频次出现,就《敦煌古藏文文献探索集》一书中采集的八份诉状中,仅在“P.T.1096亡失马匹纠纷之诉状”中出现,如“让阿索梁找保人来,未按时归至”;“不准借口马匹丢失拖延,驿丞也找保人来... 担保书上有诸人指印,审判官尚论盖印”。此处之“保人”似乎不同于一般契约中的“保人”,而有保障诉讼程序继续进行下去的功能,类似有现代法上的诉的保全的功能,但是并非仅以财产作为担保的基础,更多是以保人个人的信誉与财产,双重保障审理的继续和判决的最终执行。除此之外,在保证书上有“审判官尚论”的盖章,以及在其他类似文书之上有类似的审判官的盖章,如“P.T.1077 都督为女奴事诉状”中被告方绮布对原告方提出的文契中“论措热无署名”的抗辩,由此可以看出审判官的签章对于文契或者担保书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实现有十分重要的效力。
通过上述诉状及对诉状的分析,可以对吐蕃边域的司法与社会进行总体性的把握。吐蕃时期,中央在地方的控制上实际上采取了一种部落制的模式,这种部落制内分三级:最大为千户与万户(此两者是平级,只有人数差异),设千户长或者万户长;下有白户、十户分别设百户长和十户长。又依照唐制在新征服地设置边官,如“节尔论”即节度使,设安抚大臣主管社会治安。这些设置在行政与司法未有明确界分的吐蕃之诉讼社会亦有很大影响。
从诉讼的动态过程来看,吐蕃在边域的纠纷处理呈现出糅合地方习惯和自身传统的双面性。就以本文中的诉状为例,在土地的归属方面,仍尊重之前“唐廷”统治时期的秩序。在诉讼中,注重起誓的重要程序意义,起誓在事实证明与判决执行等方面起着重要的效力。此外,在此诉讼中,涉诉的当事人中亦有职官身份的吐蕃人,如“论罗热诺布赞”,也有本地的其他族群的人,可以看出吐蕃在边域的统治,重视将地方权威人员吸纳到地方治理体系中来,并且在司法这一细分的治理领域内,重视司法的社会治愈功能。
三、结论
我们从上述诉状及分析中可以看到吐蕃在边域的司法运作模式,包括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及证人的传唤、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及证人当面出庭对质、证人起誓和法官在审判阶段组织的双方当事人的起誓及判文的签章、审判官在文契和担保书上签章的效力、保人的地位和保障诉讼程序上的功能等。从上述可以内容发现,吐蕃时期的司法有其独有的结构和体系,又兼采了征服地的司法传统,曾在一定时期内对于稳定和统治边域治内的民众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可以窥见当时吐蕃司法的包容性及旺盛的生长和适应能力。在敦煌法学与诉讼社会史的视域下能够通过对敦煌文献中的古藏文诉状的分析,总结蕃控敦煌时期的特殊诉讼社会及具体司法制度,解构唐蕃边地的司法职官体制、诉讼社会面向及法律融合现象,从中探寻中华法系的张力和内聚力,以及民族融合的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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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给让道吉( 1995- ),男,藏族,甘肃迭部,专任教师,助教,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