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证据的审查
孙丽艳
山东省汶上县公证处 山东济宁 272500
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对预防纠纷、定纷止争、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继承权公证作为传统家事公证的重要分支,涉及被继承人遗产分配、继承人资格认定等核心问题,与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家庭关系密切相关。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财产规模扩大、家庭结构多元化,继承权公证案件数量逐年攀升,但同时也出现了证据造假、隐瞒继承人、虚构亲属关系等复杂情况,对公证证据审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据统计,全国公证机构办理继承权公证案件中,因证据审查不严谨引发的投诉案件占公证投诉总量的比重较大,主要集中在继承人资格认定错误、遗漏继承人、对书证的真实性未进行核实等方面。因此,以继承权公证为切入点,深入研究公证证据审查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公证证据审查的基本理论与基本
(一)公证证据审查的内涵
公证证据是指在公证活动中,能够证明公证事项真实性、合法性的一切材料,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公证证据审查是指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验、核实、要求补充的活动。审查的方式一般是公证员通过询问申办公证当事人和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
(二)公证证据审查的基本原则
公证证据审查需遵循以下四项基本原则,确保审查工作合法、规范、高效:
1.合法性原则:审查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程序、形式及内容需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询问证人需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证人签名确认,收集书证需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
2.真实性原则:审查证据是否反映客观事实,排除虚假伪造证据。例如,对当事人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需核实是否由出具单位出具及证明内容的真实性;
3.关联性原则:审查证据与公证事项是否存在关联,无关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例如,被继承人的学历证明与继承权认定无关,无需纳入审查范围;
4.全面性原则:审查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所有证据,避免遗漏关键证据。例如,办理房产继承权公证时,需同时审查房权证或购房合同(如无房权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二、继承权公证中各类证据的审查要点与实践难点
继承权公证涉及的证据类型多样,不同证据的审查方法与难点存在差异。《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二)通过询问证人核实;(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四)通过现场勘验核实;(五)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结合《公证程序规则》及公证实践经验,以下对四大类证据的审查要点进行详细分析:
(一)对当事人陈述的审查:从“主观表述”到“客观印证”。
当事人陈述是继承权公证的起点,但其主观性强、易受利益驱动的特点,决定了审查需注重“印证”而非“轻信”。
审查要点:
1. 完整性审查:询问当事人被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遗产范围、继承人范围(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法定继承人)等核心信息,确保无遗漏。例如,需明确被继承人是否存在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特殊继承人,被继承人父母若去世的,审查去世时间,是否涉及转继承代位继承情况;
2. 一致性审查:对比多名当事人的陈述,查看是否存在矛盾。例如,继承人甲称被继承人父母已去世,继承人乙称被继承人父亲仍在世,此时需进一步调查核实;
3. 合理性审查:结合生活常识判断陈述是否合理。例如,被继承人于 2023 年死亡,当事人称其于2024 年死亡,明显不符合逻辑,需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
实践难点:部分当事人因法律知识匮乏,可能遗漏“转继承”“代位继承”等特殊情况(如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孙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或因利益冲突,故意隐瞒继承人(如隐瞒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
应对策略:采用“分步询问+突袭提问”方式,先让当事人分别陈述,再针对关键细节交叉提问,聊天式问答(被继承人一共生育几个子女;被继承人的婚史,结合结婚年龄早晚、生育子女早晚询问);同时借鉴古代“五听”制度,观察当事人的表情、语气、动作,若当事人回答时眼神躲闪、语气犹豫不定,需进一步核实其陈述的真实性。
(二)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从“口头表述”到“书面固定”。
证人证言是补充核实当事人陈述的重要证据,但证人的认知能力、记忆能力及倾向性,可能影响证言的证明力。
审查要点:1. 确认证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的证言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是否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如继承人的亲戚朋友出具的证言,证明力低于无利害关系的邻居);2. 区分“事实陈述”与“主观评论”——证人仅能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3. 询问证人需制作规范的询问笔录,载明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证人基本信息及证言内容,由证人核对后签名、按指印。
实践难点:证人可能因时间久远遗忘关键事实(如记不清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时间)。应对策略:可以对多名证人的证言进行对比,找出共性与差异,然后对差异部分需进一步核实。
(三)书证的审查:从“形式核对”到“实质验证”。
书证是继承权公证中最核心的证据类型,占比超80%,分为公文书证、私文书证及特殊“证明”三类,审查重点各有不同。
当今,假证技术日益高明,部分伪造的房产证、结婚证可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仅凭肉眼难以识别。对书证的审查要注意以下几点:1. 形式上核对书证的格式、印章、编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房产证、不动产查询证明是否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印章,存款查询证明是否有金融机构印章);2. 实质审查: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书证的真实性。例如,对身份证可通过身份证识别仪核实,对房产证、死亡、火化证明、死亡证明可通过联网及去出具单位核实等方式。对存疑的书证须与发证单位联系核实,确认其真伪。
对私文书证审查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形式上检查文书的签名、指印、日期是否完整(如书面遗嘱需有被继承人签名及立遗嘱日期,分页的是否每一页都有签名、指印、日期,无签名或日期的遗嘱需进一步核实);
2. 实质上确认文书的制作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例如,审查书面遗嘱时,需确认被继承人立遗嘱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通过医院病历、证人证言核实),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实践中私文书证的制作缺乏统一规范,部分文书内容模糊(如“遗产由子女继承”未明确具体哪位子女),增加审查难度。对此类证据应要求当事人补充说明文书内容,结合其他证据(如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陈述)确认文书含义。
对特殊“证明”审查应注意:1. 确认出具“证明”的单位是否具有相应权限;2. 结合其他证据判断“证明”内容是否合理(如亲属关系证明,需与当事人陈述、户口本信息核对)。实践中部分单位出具“证明”时未严格核实事实,甚至有的单位在空白表格上盖章,由当事人自行填写,导致证明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要求我们对“证明”内容存疑的,向出具单位发函核实或上门调查,避免仅凭“证明”出证。
(四)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从“辅助证据”到“关键支撑”。
这类证据在继承权公证中虽不常见,但在特殊案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涉及当事人行为能力的鉴定、涉及亲子关系的鉴定,应确认鉴定机构的资质(需具备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人的执业资格(需持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审查鉴定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包括鉴定对象、鉴定方法、鉴定过程、鉴定结论、鉴定日期等)。
三、公证证据审查的典型案例分析
为进一步说明证据审查的重要性,下文结合两个典型案例,分析审查疏漏的后果及正确审查方法:
案例一:遗漏继承人导致公证错误
基本案情:2022 年 1 月,某公证处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承办公证员虽然通过电话等方式对公证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进行了一定的审查和核实,但是审查、核实不全面,没有对被继承人再婚前后生育子女情况进行细致、系统的梳理,未对诸如继承人之间存在不同姓氏的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致使遗漏部分法定继承人,导致为不真实事项出具公证书。
本案中,公证处未全面核实社区居委会证明的真实性,未询问查询被继承人的婚姻登记记录导致遗漏继承人。在继承案件中应穷尽一切方式,诸如向社区居委会核实证明的真实性,去居住地、生前工作单位实地调查走访,核实亲属关系情况;询问继承人被继承人婚史;查询被继承人的婚姻登记档案、户籍档案,来确认是否存在其他继承人。
案例二:伪造书证骗取公证
基本案情:2017 年,王某向某公证处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承办公证员在办理该公证时,未对王某提交的A市某公证处出具的继承人时某的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书》的真伪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导致了错证的出现。
本案中,公证机构本应尽到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对公证事项涉及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实,确保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以防止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谋取不当利益。
四、优化公证证据审查工作的具体路径
结合上述分析,为提升继承权公证证据审查质量,防范公证风险,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以标准化重构取代“经验依赖”,筑牢审查流程“防火墙”。
1. 编制《继承权公证证据审查操作指引》:围绕继承权公证核心证据类型,形成“一证一标准、一步一指引”的操作手册,彻底消除因经验差异导致的审查偏差;
2. 推行“双人双岗交叉审查”机制:将审查流程拆分为“材料归集岗”与“证据核验岗”,实行专人专责、交叉监督。材料归集岗负责对接当事人,核验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性、收集补充材料;证据核验岗聚焦真实性核查,通过电话回访(如向社区核实继承人居住情况)、档案调取(如向原单位查询已故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现场走访核实等方式,对归集材料进行二次校验,杜绝单人审查的疏漏风险。
(二)搭建跨部门“公证数据共享平台”。
1. 搭建跨部门“公证数据共享平台”:实现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腿”,要加强公证数据与公证书使用部门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数据联通,促进公证机构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大数据”共享,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优先打通“高频刚需数据”通道(如公安身份核验接口、卫健死亡信息库、不动产权属查询系统),实现身份证有效性、死亡事实、房产权属的“实时在线核验”,减少人工跑腿核实工作量;针对当前部分数据“更新滞后、字段缺失”问题,联合相关部门建立“数据共享联席会议”机制,明确数据上传时限(如死亡信息需在 7 个工作日内同步至平台)、补全责任(如民政部门需完善婚姻登记历史档案字段),确保平台数据“全、新、准”;
2. 配备电子设备:配备身份识别仪器,机器加人工比对结合,认准将人作为办理公证的第一要务;现在经济不发达或者欠发达的省份,特别是一些地处偏远的县域公证处,基础设施建设相对差,办公场所狭小、办公设备陈旧,有的公证处甚至没有配齐身份证识别仪、人脸识别系统或者高清摄像机等基本办证设备。
3. 引入“电子存证”技术:对审查过程中的询问笔录、书证复印件、视听资料等进行电子存证,确保证据的可追溯性。
(三)人员提质:以专业化培养补齐“能力短板”。
1. 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定期组织公证人员学习《民法典》《公证法》中与继承权相关的条款,掌握“转继承”“代位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等复杂法律问题的处理方法;
2. 开展实践案例研讨:收集全国各地继承权公证中的典型案例,组织公证人员分析审查疏漏原因及应对策略,提升实战能力。
继承权公证证据审查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法律知识、实践经验、技术手段等多方面要素。在当前财产多元化、家庭结构复杂化的背景下,公证机构需始终坚持“合法性、真实性”原则,针对不同证据的特点制定差异化审查策略,通过完善制度、强化技术、提升素养,不断提升证据审查质量。只有确保每一份公证证据都真实、合法、完整,才能充分发挥公证制度的预防纠纷功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公证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保障。
作者简介:孙丽艳(1985、2— ),女,山东汶上人,本科,汉族,公证员,职称:三级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