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消防监督执法模式的优化与火灾防控效能提升
杨战伟
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商丘支队 464000
引言:
消防安全关乎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其监督执法非常关键,伴随“放管服”改革推进,以前的事前审批型监管模式已不再适用,简政放权目的在于激发市场活力,若“管”和“服”不能一同改进,就会出现监管真空和安全风险,于是怎样做到“放”之时更能有针对性地“管”、更优质地“服”,变成消防领域亟待解决的时代难题,本文从这个角度出发,探寻消防监督执法模式改良办法,力求优化火灾防控效率,给经济社会发展赋予有力的安全保障。
1.传统消防监督执法模式面临的现实困境
1.1 审批门槛过高引发监管权力寻租
传统模式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去把控火灾风险,各个地方的修建,使用,开业均需层层审批并展开实地考察,繁杂的审批程序,过高的准入门槛不仅拖慢了企业的办事时延,加大了制度性交易成本,而且在某种程度上遏制了市场主体的活力与革新,在这个时间段里,审批权高度集中,很容易形成权力寻租的土壤,有些执法人员会把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信息不对称和自由裁量权,造成“人情监管”“选择性执法”之类的状况,这既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还使消防监管的初衷发生偏移,一些存在隐患的单位或许通过不正常的途径拿到许可,从而埋下重大的火灾隐患[1]。
1.2 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缺失
传统监管逻辑有明显的“重头轻尾”,大量行政资源投入事前审批,项目投入使用或运营期间动态消防安全状况缺乏持续有效监管,单位通过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后,后续日常监管往往成为形式上的年度检查或被动的举报受理,这种监管方式难以体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动态变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和纠正存在滞后性,很多单位拿到许可后就放松了日常管理,消防设施损坏、疏散通道堵塞、违规用火用电之类的事件时有发生,火灾风险在“合法”的外衣下慢慢积累,事前审批的效果大打折扣[2]。
1.3 单一监管模式与社会责任缺失问题
传统的监督检查大都是消防部门单方面的运动式集中排查整治,方式单一,主要靠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用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监督,这种“保姆式”监管导致社会单位普遍存在着等靠思想,把消防安全责任寄托在消防部门的检查和提醒上,没有真正树立起消防安全的主体意识,同时,公众、保险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在火灾风险防控体系中也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社会共治的局面远未形成,消防工作成了消防部门的“独角戏”,不仅行政成本高,而且难以覆盖日益繁杂的社会监管对象,造成监管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火灾防控体系的韧性和活力受到很大制约。
2. “放管服”改革中执法模式的核心转变与挑战
2.1 执法重心后移及监管方式创新探索
“放管服”改革的第一步是“简政放权”,取消和下放大量行政审批事项,特别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制”,消防部门不再做市场准入的“审批官”,而是当好消防安全的“监管员”和“服务员”,执法重心从事前把关转到事中事后监管。随机抽查成为主要监管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减少人为干预,维护执法公平,防止选择性执法。建立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和重点监管,做到监管资源差别化配置,提升监管的精准度和震慑力[3]。
2.2 新型监管模式的实践挑战
尽管新型监管模式更加科学高效,但是在实际中依然还存在很多问题,告知承诺制对申请人的诚信度以及消防部门事后核查的能力要求更高,有些市场主体为了抢占市场,作出虚假承诺,如果消防部门核查力量不足或核查不及时,会导致一些有病的场所投入使用,形成现实火灾隐患[4]。“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能够做到公平公正,但是抽查具有随机性,并且抽查覆盖面有限,也可能会导致一些高风险单位长期不纳入监管范围之内,形成监管盲区。 如何科学设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把随机监管同重点监管融合起来,这是眼下迫切要解决的难题,消防安全信用体系还处在起步阶段,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机制尚不完善,联合惩戒的强度和范畴偏小,难以产生“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强大社会威慑力。
3.新时期消防监督执法模式的优化路径
3.1 深化“智慧消防”建设提升精准监管能力
科技是提升监管效能的根本动力,要大力推动“智慧消防”建设,把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全部运用到消防监督执法当中,要在社会单位安装物联网感烟探测器、智能消火栓、电气火灾监控等前端感知设备,做到对火灾风险全天候监测、早期预警,依靠大数据分析,创建火灾风险评判模型,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火灾风险实施画像,给“双随机”抽查差别化频次设定给予数据支撑,把有限的监管力量优先安排到风险最大的区域和单位,创建一体化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平台,达成执法过程全部记录,执法信息全部公布,违法行为可以追溯,利用信息化手段固化执法流程,缩减自由裁量范围,保证执法行为规范透明。
3.2 完善协同共治机制,构建多元主体责任体系
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事,不能有消防部门一家独大的想法,要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从上到下,要明晰各级政府的消防安全领导责任,把消防工作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范畴,从横向上看,要同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合作,创建起信息互通、联合执法、案件转交等工作机制,从而凝聚起监管合力。
结束语:
“放管服”改革是政府权力做“减法”,释放市场活力、提升监管能力的深刻变革,消防监督执法模式优化是“放管服”改革精神在公共安全领域的具体实践,是从重审批、重事前、单一管理到重监管、重事中事后、多元共治的转变,面对新模式带来的冲击,必须坚定改革方向,以“智慧消防”为技术支撑,以协同共治为社会基础,以队伍专业化为根本保障,不断完善新时代执法模式,才能稳步提升火灾防控能力,为社会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Z].2019.
[2]李克强.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J].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2021(7):4-9.
[3]王君,张志忠.“放管服”改革背景下消防审管衔接问题研究[J].中国应急管理,2020(5):58-61.
[4]陈兵.智慧消防技术在城市火灾防控中的应用与挑战[J].消防科学与技术,2022,41(3):325-328.
[5]张明楷.论行政监管模式的转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视角[J].行政法学研究,2018(4):23-35.
作者简介:杨战伟出生年:1985 性别:男民族:汉族籍贯:河南商丘职称:初级学位: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