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刑事法律规范条文本意的方法与实践
颉翔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邢台 054000
一、问题的提出
从事刑事检察业务,每天都要同各类法律规范打交道,有刑法法条、刑事诉讼法法条,两高的司法解释,司法机关的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等,文件众多、内容多样,虽然它们的法律效力不尽相同,但都是指导我们的办案依据。在实际工作中,不同的办案人之间时常出现对条文有不同理解的情况,这个时候往往就意味着至少有一方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能否精准理解这些条文的本质含义,直接关系着案件的定性和量刑,直接关系着案件处理的方向和结果。所以说,探究各类法律规范的本意是我们从事刑事检察业务的必修课和必备技能。
二、目标事例的选定
在近期工作中就遇到了几个需要探究条文本意的情形,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的理解,后面将以此为例介绍相关方法的具体运用,为方便展开论述,须先对该条款的误读情况进行说明。
该条文分为两款,第一款是规定直接构成帮信罪的“情节严重”情形,第二款是未达到第一款规定的严重程度,但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依然可以视为达到了“情节严重”。具体适用第一款还是适用第二款的关键,就是这句“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对于这一表述的理解就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一种理解认为这句话的意思是指,公安机关能否查证被帮助对象实施了犯罪行为,若公安机关查证被帮助对象实施了网络犯罪,就适用第一款的规定,若公安机关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实施了网络犯罪,则适用第二款的规定,即“相关数额总计达到第一款中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认定相关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以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帮信案件为例,虽然未能查证涉案银行账户涉及网络犯罪,但是支付结算金额到达了 100 万元,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情节严重。
笔者起初接触该条文时,也是如此理解的,但是经过在实际办案中运用上述方法分析条文本意,方才发现实为大谬。帮信罪被热评为继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之后的第三大刑事罪名,该款作为帮信罪的入罪条款,直接影响着具体案件是否定罪,因此对其含义的准确把握至关重要。
三、具体方法的运用
如何提升我们探究刑事法律规范本意的能力,一直是笔者在思考的业务问题,结合日常办案经验和法理学中关于法律解释的理论知识,笔者总结了以下几个可以在工作中重点运用的方式方法:一是务必仔细研读条文内容,法律条文要细细研究、字字品读;二是分析法律条文间的逻辑;三是考量法律体系的统一;四是关注法律规范制定主体对新“法”的解读,掌握规则制定的背景与精神。现就以帮信罪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为例,谈一谈如何具体使用上述方法来探究法律规范本意和综合运用中的一些体会。
(一)仔细研读条文内容
仔细研读条文内容,这是我们掌握条文本意最基本、亦是最直接的方式。通过反复阅读条款内容,应该可以意识到,“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的核心不应该是“是否犯罪”,这句话的核心其实在于“程度”二字,区别适用第一款还是第二款的,不是被帮助对象有没有实施犯罪,而是被帮助对象实施的行为有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也就是说,查证存在犯罪行为是必须的、必备的,需要区分的是有没有达到犯罪程度。以上游网络犯罪为电信诈骗案件(电信诈骗的构罪数额为3000元)为例,经侦查,若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电信诈骗行为涉案金额达到 3000元以上,则适用第一款的规定;若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电信诈骗行为涉案金额仅 500 元,则适用第二款的规定(数额标准达到五倍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信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其实我们都知道,研读法律条文要细致,却又是我们常常会忽略的。研读法律条文,不是读小说、看散文,快速浏览、大致了解是行不通的,法律条文的每一个词汇、每一个语句都有特定的含义,这些法律用语组合起来指向的是特定的规则。研读法律条文需要我们一个字一个字的抠,一个词一个词的读,一句话一句话的念,在这个过程中要保持注意力的高度集中,不能忽略任何一个细节,否则都可能造成对条文含义的误读。
(二)分析法律条文间的逻辑
分析法律条文间的逻辑,也就是遵循条文所在法律文件的内部逻辑,通过验证内部逻辑的一致性来确定条文的具体含义。通读帮信罪司法解释全文可以发现,其中的第十三条就可以作为验证逻辑一致性的条文。
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是帮信罪中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的认定问题,即使被帮助对象未到案、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未追究刑事责任,也并不影响认定提供帮助的人构成帮信罪。既然条文当中使用“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这样的表述,那么在大逻辑之下,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就是需要被确认的,这与第十二条中表述的“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属于同一逻辑,即认定帮信罪,查证被帮助对象实施了网络犯罪行为是必备条件,达到犯罪程度与否,指向的是不同的规则适用。
(三)考量法律体系的统一
考量法律体系的统一,也就是考虑帮信罪司法解释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联系,通过衡量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统一性来确认条文含义。在其他法律规范中,能够考量与帮信罪司法解释统一性的首选就是帮信罪的刑法法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刑法法条中明文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等帮助”,通过这样的表述可以确认,构成帮信罪需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提供相应的帮助。作为司法解释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作为具有更高法律效力位阶的刑法法条,都指向了需要查证具有网络犯罪的含义,所以对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理解,不应是有无犯罪,而是必须查证存在犯罪行为,进而还要区分是否达到犯罪程度。
(四)关注法律规范制定主体对新“法”的解读
关注“立法”主体对新“法”的解读,有利于我们更好的了解法律规范制定的背景与精神,更好的理解条文含义。笔者查阅到了《检察日报》于 2019年 10 月在帮信罪司法解释公布后刊登的关于该司法解释的重点难点问题的解读,文章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创作。
解读文章介绍:“帮信罪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明确了本罪的入罪标准。为体现立法本意,本款明确在特殊情况下本罪可以不要求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同时作了适当限制:一是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主要是为了避免侦查机关避重就轻、点到为止,在不深挖犯罪链条、查证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即简单适用本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入罪标准高于一般入罪标准,即数额标准达到五倍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此时帮助行为本身就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单独刑事追究的程度。”文中提到的“可以不要求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体现出的正是需要具有犯罪行为,“同时作了适当限制”,又对达到犯罪程度与否提出了具体要求。由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司法解释的制定机关,其对司法解释的官方解读也就直接释明了相关条款的具体含义。
不仅是司法解释,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乃至司法机关出台的指导意见、会议纪要,都经常伴有培训会、解读会、发布会、答记者问等,当我们在查阅相关法律规范,不能理解具体条文含义时,通过寻找这些官方的解读和释法,常常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这是我们不应该忽视的学习途径。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运用不同的解释方法探究条文本意也可以得到相同的结论,在多数工作场景下,单独运用一个解释方法常常就可以解决问题,综合适用其他方法还可以进一步对所得结论加以验证。法律规范需要用专门的法律术语来表述,规则的制定者自然会尽力防止出现歧义或者难以理解的情形,但是只要是文字表述,就不可能完全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作为法律规范的使用者和遵循者,需要我们尽可能地学好探究条文本意这门必修课,需要我们将认知同法律规范铺设的道路并行一致,并且沿着这条道路不断走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