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原则在公务员录用纠纷中的适用标准
邓龙龙
北方工业大学在读研究生 安徽省亳州市 233600
正当程序原则在行政法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位置,在处理公务员录用过程中的问题,正当程序原则时常发挥关键作用。目前,正当程序原则在中国大地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但是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内涵却是在不断充实。正当程序原则作为一项原则性规范,程序合法、公开、公平、保障当事人陈述的权利是正当程序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解决公务员录用中的问题可依程序合法、公开、公平、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的标准而适用。正当程序原则最初起源于英国,是自然正义原则的一个分支,也就是越权无效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第 8 页]。最初的程序正当主要包括以下内涵: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要求审理案件时要公平公正、反对偏私;任何人在受到公权力的侵害时,有获得告知和提出申辩的权利[ 章洪哲 论正当程序原则在公务员录用纠纷中的适用 [J].财富中国,2019 第 12 期第 1 页]。
正当程序原则在中国还未全面以及最终建立起来,但是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内涵正在不断充实。虽然正当程序原则并未在我国的成文法中呈现,但是法官可以在司法审判中 予以援引的,(例如“ 田永案 ”,法院的论证就体现出“正当程序 ”的法律精神)以正当程序原则弥补法律漏洞,彰显正当程序原则的法律价值[ 章剑生,胡敏洁,查云飞,行政法案例百选[M].法律出版社,2020. 第 088 页]。
程序合法的标准适用,是对公务员招录部门的约束。公务员招录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录用的方式,方法,步骤按照标准依法录用[ 罗琴.正当法律程序的个案阐释[D].西南政法大学,2008.第 17 页]。对于倒过来走程序的行为其实就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莫大侵害,在孔庆军一案中人事招聘部门都明明已经对孔庆军进行了面试且为合格,还事后告知孔庆军笔试面试都不合格不能参与体检,严重侵害孔庆军按照合法程序录用为公务员的权利。对于孔庆军参与完体检之后,然后才告知孔庆军人事招聘部门对他的面试行为不符合公务员法及其他法律要求的对于公务员的录用要采用差额录取的原则择优录用,进入面试的人数要大于实际招用人数的三到五倍。按照程序合法的要求要事先告知行政相对人录用规则,录用信息,而不是面试考试结束以后告知孔庆军不被录用。人事招聘部门的过错不能全推给无任何过错的行政相对人。程序合法要求人事招聘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办事,按照合法程序录用公务员。
公开的标准适用,在公务员录用的公开在现实中一直是现存且没有解决的问题。没有公开的事项对行政相对人的切身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公开录用标准要依法公之于众让行政相对人知晓公务员招录工作如何进行,参照什么依据不予录用,参与什么标准考察不合格,让行政相对人知晓过程,也有效处理录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行政相对人也好及时有效选择救济的机会。卢峰曾于 2015 年通过广东省粤东西北地区乡镇事业单位考试被录用为梅州市五华县×× 华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卢峰是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了面试且面试结果是合格,但是五华镇公务员相关招聘部门口头给出了卢峰的考察结果可能是不合格的[ 卢锋诉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2018)粤 02 行终 97 号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对卢峰的考察结果并没有给出详细的说明,按照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考察结果要如实告知给行政相对人,公开给行政相对人考察结果,公开考察所参照的相关标准,简要说是不符合公务员录用条件,如何让行政相对人信服,参照标准要公开透明公之于众,韶关市人社局并没有公开告知卢锋考察结果不合格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导致其作出的《录用考察结果告知书》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不足。卢峰依法提起了复核,受复核机关依然没有给出任何回复,也没有公开对于不受理复核的结论给出任何说明。对于韶关市人社局作出的考察结果基本就是招录相关人员拍脑门决定的,缺乏公开透明的有效性,缺乏最为基本的事实依据。所以,在卢峰案件中二审认定原审依法判决撤销韶关市人社局作出的《录用考察结果告知书》;责令韶关市人社局重新审查卢锋的考察结果,并依法作出的处理并无不当。
公平的标准适用,天平只有达到平衡状态时才不会倾斜向另一方,任何一方的或轻或重天平都会失去平衡,从而导致天平垮掉。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的人事招聘部门要依照公平的标准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笔试、面试、体检等进行录用。给予每一位考生充分公平的竞争机会参与到公务员的录用过程中,依法保障每一位考生平等获得岗位的机会。公务员录用招聘部门要切实做到在规范适用层面对每一位考生都是公平适用,不因考生的天赋、性格、性别、志向等其他方面的原因在适用性过程中的面试环节经常会有面试官带有个人主观色彩,以及个人喜好对公务员录用时存在偏袒,妄图以个人的标准为标准而忽视公平的存在,强调个人好恶。当然,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时还存有偏私一面,认为被录用者和自己提前打过招呼,提前沟通过相关的问题,在面试时打分有偏低或者偏高,这是对公平的亵渎漠视。公平不能只是口号般存在要真正落地生根,不仅要有形式的公平还要有实质的公平存在。公平标准是公务员录用过程中的必经环节贯穿始终,人事招聘部门要认真落地公平标准,不能把公平当作口号,只有口号不见行动。
听取当事人陈述的适用,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人事招聘部门与行政相对人可能会有的争议,比如没有依据正当程序原则不予录用公务员,或者没有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听取当事人陈述是行政相对人发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项权利,也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在作出一项行政决定时难免会出现错误,听取当事人陈述变得尤为重要。听取当事人陈述应当成为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决定时应经过的必定环节,使听取当事人陈述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具体明确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听取当事人陈述具备程序性要求,不能仅仅追求实体的正义,程序正义也要严格恪守。实体要依赖于程序而存在,使得行政机关按照一定方式、方法、步骤来限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也使得行政相对人通过一定的途径方法请求救济保障自身权利。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是弱势群体,在力量上与行政机关相比差异较大,最大程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说话权利,也是为了限制行政机关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自由擅断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
推进法律正当程序原则在公务员录用招聘中的有效应用,是构建法治国家的必走之路,如果仅仅对正当程序原则作出学理性解释,那么就无法实际解决公务员录用纠纷中的具体问题。在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乏,且中国法律还未确定“正当程序原则 ”的立法规定下,利用正当程序原则实施司法审查仍然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程序合法、公开透明、公平、保障行政相对人说话的基本权利一直是我们的不懈追求。倘若在审判的实务中不对正当程序原则的规定以及正确运用加以确认,很有可能造成审判随意擅断的迫切危机。起于西方的正当程序原则所具有的法律精神只有相融于我国传统的法律观及正义观中,那么我国的正当程序原则在扎根于我国具体行政纠纷中,扎根于具体案件出现的情况下中国法官总结的应对实践中,那么很多公务员录用过程中存在现实问题才能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章洪哲 论正当程序原则在公务员录用纠纷中的适用 [J].财富中国,
3、章剑生,胡敏洁,查云飞,行政法案例百选[M].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