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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碳排放核算与信息披露研究

作者

邹莉

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

一、引言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日益严峻,减少碳排放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其碳排放行为对环境有着重大影响。准确核算企业碳排放并进行有效的信息披露,不仅有助于企业自身提升环境管理水平、降低环境风险,还能为政府制定科学的碳减排政策、投资者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以及社会公众监督企业环境行为提供重要依据。因此,深入研究企业碳排放核算与信息披露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企业碳排放核算方法

2.1 排放因子法

排放因子法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碳核算方法。其核算公式基于 IPCC 提供的基本方程,即温室气体(GHG)排放 Σ=Σ 活动数据(AD) × 排放因子(EF)。活动数据涵盖了各类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量,如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净购入的电量等。排放因子则是与活动水平数据对应的系数,可采用权威机构提供的缺省值,也可基于实际测量数据推算。我国已结合国情设置了国家参数,为排放因子法的应用提供支持。该方法适用于国家、省份、城市等宏观核算层面,能对特定区域整体碳排放情况进行宏观把控。但在实际操作中,因地区能源品质差异、机组燃烧效率不同等因素,能源消费统计及碳排放因子测度易出现偏差,影响核算结果准确性。

2.2 质量平衡法

质量平衡法通过计算每年用于生产生活的新化学物质和设备,确定为满足新设备能力或替换去除气体所消耗的新化学物质份额,从而得出碳排放数据。以二氧化碳排放计算为例,其公式为二氧化碳( CO2 )排放 Σ=Σ (原料投入量 × 原料含碳量 - 产品产出量 × 产品含碳量 - 废物输出量 × 废物含碳量) ×44/12 。采用这种基于具体设施和工艺流程的方法,能反映碳排放发生地的实际排放量,可区分各类设施及单个、部分设备间的差异,尤其适用于设备更新频繁的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如脱硫过程排放、化工生产企业过程排放等非化石燃料燃烧过程,可视情况选择碳平衡法进行核算。

2.3 实测法

实测法基于排放源实测基础数据汇总碳排放量,分为现场测量和非现场测量。现场测量借助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搭载碳排放监测模块,实时连续监测浓度和流速以直接测量排放量;非现场测量则是采集样品送至监测部门,利用专业检测设备和技术定量分析。相比之下,现场测量准确性更高,能有效避免非现场实测时采样气体可能发生的吸附反应、解离等问题。不过,实测法对监测设备和技术要求较高,成本相对较大,在一些企业的应用中受到一定限制。

三、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3.1 信息披露标准不统一

不同体系下企业信息披露标准存在差异。企业的自愿可持续发展报告可参考全球报告倡议组织标准(GRI),环境信息披露可参考全球环境信息披露平台标准(CDP),这些不同机构的标准在指标设置、核算方法、披露格式等方面不尽相同,导致企业在信息披露时无所适从,也使得不同企业之间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缺乏可比性。此外,一些自愿性质的倡议或标准灵活性较大,企业可能选择性披露对自身有利的信息,进一步加剧了信息披露的混乱局面。

3.2 碳排放数据质量不高

部分企业披露的碳排放数据存在准确性和完整性问题。一方面,在核算过程中,由于企业对核算方法理解不深入、专业人员缺乏、数据收集体系不完善等原因,导致活动数据测量不准确、排放因子选取不合理,从而使核算出的碳排放数据偏差较大。另一方面,一些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形象或避免因高碳排放受到负面评价,可能存在隐瞒、虚报数据的情况。例如,在披露范围一和范围二排放数据时,故意少报实际排放量;对于范围三排放,由于数据收集难度大,部分企业直接忽略或随意估算,导致数据严重失真。

3.3 范围三排放披露困难

范围三排放涉及企业上下游整个价值链,数据繁杂且企业无法直接掌控。企业的上游供应链存在多级供应商,一级供应商的供应商等更上游环节的数据获取难度极大。在下游,产品售出后的使用阶段碳排放收集也困难重重。例如,对于衣服等产品,其使用阶段的间接碳排放难以精确统计,往往只能依靠估算。大部分标准目前对范围三排放以建议披露为主,仅有个别机构如港交所、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等的最新标准对其披露要求较为严格,这也使得企业在范围三排放披露方面缺乏足够动力,导致披露水平整体较低。

四、完善企业碳排放核算与信息披露的建议

4.1 统一信息披露标准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合作,整合现有各类信息披露标准,制定一套统一、规范且具有权威性的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标准。明确规定碳排放核算方法、披露内容、格式要求、质量标准等关键要素,确保企业在进行信息披露时有章可循。例如,对范围一、范围二和范围三排放的核算方法进行详细统一规定,使不同企业的排放数据能够在同一标准下进行对比分析。同时,定期对标准进行更新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碳减排需求和新的核算技术。

4.2 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碳排放数据收集和核算体系。培养或聘请专业的碳排放核算人员,确保核算工作的准确性和专业性。加大对数据收集设备的投入,提高活动数据测量的精度。建立数据审核机制,对核算出的碳排放数据进行严格审核,防止数据造假。此外,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碳排放数据的监督检查,建立惩罚机制,对故意虚报、瞒报数据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如罚款、限制其参与碳排放交易等,以提高企业数据造假成本,保证数据质量。

4.3 加强范围三排放披露

鼓励企业积极探索范围三排放数据的收集和核算方法。企业可以通过与供应商建立紧密合作关系,签订数据共享协议等方式,获取上游供应链的碳排放数据。对于下游产品使用阶段的碳排放,可以联合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共同开展研究,开发合理的估算模型,提高数据准确性。同时,监管机构应逐步加强对范围三排放披露的要求,将其纳入强制性披露范围,并制定相应的披露指南和细则,引导企业规范披露范围三排放信息。此外,可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对在范围三排放披露方面表现优秀的企业给予奖励,激发企业积极性。

结论:当前,虽然企业在碳排放核算与信息披露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存在诸多问题。通过统一信息披露标准、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加强范围三排放披露等措施,能够有效完善企业碳排放核算与信息披露体系,促进企业积极履行碳减排责任,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贡献力量。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政策的持续完善,企业碳排放核算与信息披露将更加科学、规范、全面,助力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夏璐.低碳经济背景下企业碳排放成本核算与信息披露研究[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9, 36(3):5.

[2]朵玲达.我国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研究[D].云南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