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的劳动异化与消解路径
栗欣然
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443002
数字资本主义在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其本身的内部矛盾并没有改变,劳动剥削以更加隐蔽的方式深入了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深入探讨数字劳动的异化与扬弃,不仅是对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的继承与发展,更是推动数字技术与人类社会和谐共生、实现劳动解放的必然要求。
一、数字劳动异化的定义
数字劳动这一概念在学术界引发了多角度的探讨与深入阐释。通常认为数字劳动由达拉斯•斯迈兹在《传播: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盲点》中提出的受众劳动概念衍生而来。之后,克里斯蒂安•福克斯在此基础上,正式提出了数字劳动的概念,即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个体或群体借助互联网平台,通过创造、生产及分享数字内容作为途径,以实现价值创造的一种新的劳动形态。
大部分学者认为数字劳动是一种物质性的生产劳动。他们认为数字劳动虽然在现实形态上具有虚拟性,但数字劳动本身必须建立在物质器官——人脑的基础之上,其劳动过程的展开在相当程度上受限于人脑作用的发挥并依赖于自然提供的物质条件。同时,与传统形式的数字雇佣劳动者相比,互联网用户虽未与资本建立雇佣关系,但其生产的数据资料却也被资本无偿占有并参与了再生产,实现了资本的价值增殖,因而其属于生产性劳动。
但也有一部分学者对此提出了相反的意见。他们将数字劳动看做一种依托互联网媒介产生的、由信息传播活动转变而来的无偿的知识生产活动。这种知识生产活动以以知识信息、情感关系、数字符码等非物质性形式为依托,具有明显的非物质性。此外,作为生产性的数字劳动只在一定范围内内存在,普通的互联网用户并没有参与动生产过程,其进行网络活动所产生的数据信息并没有价值,只有专业的互联网从事人员,如职业程序员、算法工程师等的劳动才能被称为生产性劳动。
针对以上论争,笔者认为不能仅仅把数字劳动主体局限于在平台上从事专业劳动的雇佣劳动者,用户的数据生产实实在在参与资本主义的再生产并实现了资本的价值增值。
二、数字劳动异化的表现方面
马克思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了劳动异化的四个方面,如今的资本主义较之以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其运行的基本逻辑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数字劳动异化也遵循这样的四个方面:
(一)数字劳动产品和数字劳动者相异化
劳动者同自己的劳动产品的关系相对立。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被剥削,资本家无偿占有劳动产品,这些劳动产品同时又作为资本进一步剥削劳动者。数字劳动产品的物理载体是平台服务器、云端数据库等,而这些生产资料被科技巨头或平台企业垄断。数字劳动者虽然创造了产品,却无法拥有其所有权或支配权。此外,数字劳动产品本是劳动者的创造物,但最终却被转化为控制劳动者的手段。例如,外卖平台的派单算法,本质是调度劳动的工具,但最终演变为支配骑手的“无形之手”,通过计算配送时间、路径,强制规定骑手的劳动强度和节奏,甚至通过 “差评”“超时罚款” 等机制,让骑手被自己参与维护的算法系统压迫。
(二)数字劳动本身与数字劳动者相异化
劳动是人自由自愿的行为,然而异化劳动却外在于人,与人相对立。当下,数字劳动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广阔的就业渠道,劳动者也在此过程中创造了越来越多的数字劳动产品,但是劳动者却并未享受到劳动所得。尽管数字劳动者也能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然而,相较于他们所创造的巨额利润,垄断性资本平台所提供的薪资显得微不足道。数字劳动的过程高度依赖数字系统,如算法、平台规则、数据监控工具等,但这些系统本质上是资本的延伸,这导致劳动者对 “如何劳动”“为何劳动”“劳动节奏如何” 的自主决策权被完全剥夺,数字劳动的内容不再由劳动者自主选择,而是被算法或平台规则预先设定,劳动本身变成了被算法“规训”的被动行为。
(三)数字资本主义下人的类本质的异化
马克思认为人的“类本质”是指认的“自由自觉的活动”,即人通过有意识、有目的的劳动改造自然和社会,并在这一过程中确证自身作为“类存在物”的本质,然而异化劳动将人的自由自觉的劳动变成了只是维系肉体生存的手段。在数字资本主义中,数字劳动被资本逻辑和算法规则强制规训,人的劳动被合理化为“可量化的数字商品”,其价值完全由资本逻辑定义,人们在社交媒体中构建的“社交关系”实质上是“数据关系”,本应是类意识的凝聚的“社群”也被异化为“私域流量池”。人的自我确证被资本定义的数字标签所支配,在数字资本主义下,人的类本质不再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而是资本增值的附属品。
(四)数字资本主义下人与人关系的异化
人同自身的关系只能通过同他人的关系才能成为对象性的现实的关系。数字劳动将现实的劳动关系转化为“数据关系”,人的交往行为被平台采集、分析、标签化,人与人的联结不再以情感、信任或共同价值为核心,而是以“数据价值”为衡量标准,人与人的关系被异化为虚拟的数据关系。人们真实情感被消解,人际交往关系被异化为碎片化、表演性的互动,对亲友动态的“点赞”代替了真实的问候,对灾难新闻的“转发”代替了实际的援助。
三、数字劳动异化的消解路径
针对数字劳动异化所引发的负面效应,可以从制度、劳动主体与社会认知多维度突破,尽最大可能地消解数字劳动异化的消极影响。
首先,应建立起与数字产业发展相协调的法律体系,在制度层面,确立数字劳动者的法律身份,用法律保障劳动者权益。通过立法明确数字劳动者属性,要求平台缴纳社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遏制“算法压榨”,同时规范数据权属,建立“数据分红”机制,让用户对其生成的数据享有收益权;其次,要推动算法透明化与民主化,数字平台应公开核心算法逻辑,让数字劳动者参与的算法审查委员会,杜绝算法歧视与过度监控,同时强化数字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建立跨平台数字工会,培育劳动者的素养,使其识破“自愿劳动”“兴趣变现”的意识形态陷阱;最后,重估数字价值评价体系,政府通过主流媒体倡导对公益内容、深度创作的社会认可,推动公共数字平台建设,减少商业资本对社交、知识生产等领域的垄断,恢复数字空间的公共属性,让劳动回归“满足人的发展”的真正目的。
综上所述,数字劳动既是资本主义发展的新形态,也是其内在矛盾的集中体现。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需打破数据垄断、重构劳动权益、推动技术民主化,最终超越“数字剥削”。这不仅需要政策创新,更依赖全球协作与社会运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对自身本质的复归,人类才能迎来真正的解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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