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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治理视角下国企纪检监察工作效能优化具体分析

作者

李元珍

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广州 510000

引 言:

国有企业改革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在此背景下国企纪检监察工作应该起到决定性的支持作用,但在实践中并非如此,仍有部分纪检监察活动存在弊端,未能切实发挥相应的作用。对此,本文从纵向治理视角下的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现实困境出发,分析监督效能的制约因素,探索能够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监督路径,旨在为提升国企治理能力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纵向治理视角下的国企纪检监察实施困境

(一)纵向治理的理论适配性

纵向治理理论聚焦于组织内部权责关系的明晰化构建与信息传导机制的优化,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实效提升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撑[1]。在国有企业多层级管理架构中,纪检监察执行效能往往存在逐层衰减的突出问题—— 监督压力沿着组织层级逐级弱化,问题线索的逆向反馈渠道亦不够畅通。而纵向治理理论以决策指令的流转为分析主线,通过追踪其在组织链条中的变形轨迹,能够帮助纪检监察人员精准识别效能层级差异的核心成因,为破解执行衰减难题提供了清晰的分析路径。

(二)国企纪检监察典型梗阻

就目前的国企纪检监察工作整体来看,比较明显的问题是监督标准在不同层级企业之间存在明显差异,致使同类问题在不同子企业所得结果可能不同。问题线索在跨层级、跨地域移送过程中,因沟通链条长、信息传递效率低等问题,容易出现信息失真或流转延迟等情况,严重制约监督工作的时效性。此外,部分异地基层企业的问责机制执行不力,存在“以程序合规代替实质问责”“以通报批评代替严肃处理”等形式化倾向,缺乏实际约束力,难以形成有效震慑。这些问题直接导致纪检监察工作在基层企业的边际效用递减,极大削弱了整体监督效能。

(三)数字化转型的局部失效

在全社会数字化转型浪潮中,国企纪检监察工作向全面数字化深化发展,既是顺应时代变革的必然选择,也是提升监督质效的核心路径。但从实践来看,这一转型存在明显瓶颈,导致局部失效:多数企业的数字化监督平台中,数字技术与监督实践的融合仅停留在表面,“技术归技术、监督归监督”的脱节问题突出;部分系统将线下流程简单搬至线上,沦为形式化的“纸面流程线上化”,监督效能未得到实质性提升。更深层的问题在于,纪检监察数据采集存在“碎片化”,各业务板块数据标准不一、共享困难,难以精准呈现监督对象的完整画像;算法模型设计简单,难以适配国企治理中跨领域、多维度的复杂场景,在识别隐蔽性违纪行为和系统性风险上,数据监督能力不足。这些问题大幅削弱了技术赋能监督的效果,与“智慧监督”的预期目标差距显著。

二、深化改革的实施路径

(一)治理结构的适应性调整

纵向治理为制度性重构提供支撑,建议借鉴省内控报告编报工作“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原则,构建三级联动监督架构,在省国资委层面设立区域派驻监督中心,整合珠三角、粤东、粤西、粤北等区域监督资源,赋予该中心跨层级直接核查权限,使其与省纪委监委“室组地”联动监督机制紧密衔接。该中心实行“双重领导”机制,即业务接受省纪委监委指导,人事任免由省国资委党委主导,形成既独立于被监督企业、又嵌入国资监管体系的制衡结构,从体制机制层面为监督工作的独立性与权威性提供坚实保障,助力国资监督的效能与质量有效提升,推动国资国企领域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针对省属二级以下企业监督弱化问题,推行纪检干部“垂直管理+属地协同”制度,市国资委纪检组组长由省级派驻中心提名考察,薪酬福利纳入省级财政保障体系,从机制上切断其与属地企业的利益关联链;同时建立“监督事项分级授权清单”,明确派驻中心负责重大资产处置、境外投资等高风险领域监督,属地纪检组聚焦日常廉洁风险防控,形成纵向权责梯度配置机制[2]。以某国企运通集团为例,近三年来,该集团组织某片区各成员企业的纪检力量,组建了片区纪检办公室。这一举措通过跨单位人员整合,有效破解了基层“熟人社会”监督难题;同时,持续聚焦片区企业“三重一大”决策、民主集中制落实等关键环节,紧盯企业班子建设、“一岗双责”履行等涉及“关键少数”的重点领域,实施常态化垂直监督。这种模式与省纪委监委“室组地”联动监督中“整合基层力量、强化穿透监督”的理念高度契合。从本质上看,这一结构调整通过组织再造实现了监督权的“纵向穿透”,既让纪检监察体系在保持金字塔式科层制高效统筹优势的同时,又具备扁平化管理的快速响应能力,精准衔接了上级纪委监委的管控要求与所在企业的实际监督需求。

(二)技术治理的深度整合

建议构建全省国企监督大数据中心,依托“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现有架构,打通省属企业财务核算、招标采购、人力资源等核心系统数据接口,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国企的标准化数据池。重点整合审计报告、预算执行、资产变动等关键字段,通过统一的数据清洗规则(如参照内控报告编报的“同口径数据协调”要求)生成结构化监督数据集。在数据应用层,可开发智能廉洁风险研判模型,结合某国企运通集团在智能终端智造、金融科技服务等领域业务特点,建议其开展以下实践:纪检部门联合核心职能部门及业务骨干梳理核心零部件采购定价、软件系统外包开发、海外分支机构运维等高风险环节,将历史审计问题、巡视巡察发现问题、举报线索转化为风险特征标签;算法训练嵌入纪检人员经验逻辑——如“参照市纪委监委在国企监督中的实践标准,结合企业业务特点,设定‘单一供应商三年中标率超 50% ’‘核心技术外包成本偏离行业均值 15% ’等契合实践导向的动态阈值”,通过监督模型对异常流水自动触发预警,并生成可视化风险热力图推送至派驻机构。

此外,省级数据中心向市国资委开放数据沙箱权限,支持属地纪检组定制化开发分析模块(如针对地方科技型国企的知识产权交易风险模型);同时建立“省 —市—企业”三级双向反馈通道,企业端上报的预警处置案例经脱敏后,由市级汇总分析并同步至省级,反哺省、市两级模型迭代;省市层面则定期向下推送模型优化成果及典型案例指引,形成闭环联动机制。安全体系需严格对标内控报告保密规范:敏感数据采用财政系统同类脱密技术,涉及干部追责等核心信息通过政务内网离线传输,确保数据使用的合规性与安全性。这一技术路径的本质,是在数据纵向贯通过程中打破信息壁垒,推动纪检监察从“事后查证”转向“事中干预”[3]。同时,为避免陷入纯技术主义陷阱,算法规则必须由纪检监察人员主导定义,确保技术工具始终服务于监督主责主业的效能提升。

(三)容错纠错的动态平衡

建议省国资委牵头制定《省属企业改革创新风险报备办法》,明确将战略重组、混合所有制改革、新技术应用等九类场景纳入容错备案范畴,建立“事前报备—过程跟踪—结果评估”的全周期管理模式。企业在启动重大创新项目前需向派驻纪检组提交风险防控预案,重点说明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潜在廉洁风险点及应对措施;纪检机构依据“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对符合改革方向且程序规范的方案予以备案登记,同步纳入监督台账实施动态监测。以某国企运通集团人工智能产品线研发为例,可尝试以下创新:若其探索“核心算法自研+场景化应用合作”模式,在与外部科技公司联合开发时涉及技术专利共享及收益分配,如满足“合作方资质经第三方机构评估认证”“合作协议经法务部门合规审查并留存备案”“收益分配方案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审议通过”等核心要件,即使后续因行业技术迭代加速导致产品市场竞争力未达预期,也可申请豁免相关决策责任。

建议建立全省统一的“监督正负面清单”,正面清单明确十类不予问责情形,如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导致的经营性亏损、经备案的人工智能研发试错支出、金融科技场景测试失败损失等;负面清单则严划八条红线,如未批先建、利益输送、虚假报备、核心数据泄露等。清单制定需深度融合业务特性,比如对某国企运通集团等科技型企业,放宽人工智能算法研发、跨境支付系统测试等创新领域的失败容忍度,允许一定比例的研发投入未达预期;对涉及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的业务板块,强化招投标程序监管,严格核查供应商资质与项目验收标准等。在问责执行层面推行“分级核查机制”:对报备项目出现的一般性偏差,由企业内审部门结合科技项目特性组织自查整改,例如针对算法迭代未达预期等情况开展技术复盘并制定改进措施;发现涉及国资流失线索的,由派驻机构启动复核程序,重点核查核心技术专利处置不当等问题;若查实存在故意违规或重大过失(如擅自泄露金融终端加密技术、因重大过失造成核心技术外泄、虚假申报研发费用等),则移交上级纪委监委处理,以此充分体现“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的要求。同时建立纠错案例库,定期选取标杆国企实践样本开展“模拟问责推演”,通过情景复盘提炼共性风险阈值,为省市国企提供可量化的决策安全边际参考。

此外,为维持动态平衡,建议建立双向反馈闭环:一方面,要求企业定期报送容错机制运行中的难点问题(如元宇宙支付场景的合规边界界定),由省国资委联合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统筹开展制度修订完善;另一方面,强化纪检机关 “预警教育”职能,针对高频风险领域编制《改革风险防控指引》,推动事后追责向事前预防转化,实现“过程可追溯、风险可预警”。这一机制既契合省纪委监委“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改革导向,又通过“技术+制度”双重防线筑牢国有资产安全底线,为科技型国企在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前沿领域的探索提供更具弹性的实践空间。

(四)效能评价的闭环构建

建议建立贯穿“评价—反馈—整改—提升”全周期的效能监测体系。建议由省纪委监委联合省财政厅开发《省属企业纪检监察效能评估框架》,构建以“监督精准度”“风险控制力”“改革促进值”为支柱的指标体系,其中核心数据源直接对接财政内控报告系统,提取“三重一大”决策合规率、审计问题整改时效、廉洁风险预警准确率等 12 项关键字段。评价主体采用“三轨并行”机制:企业纪检机构按月填报监督台账,省级派驻中心按季开展交叉核查,具备国资审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年实施独立评估。特别强化对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国企的指标适配性,例如对资源型国企增设“矿产资源权益金监督覆盖率”,对农业类国企增加“惠农资金截留防控成效”等差异化维度,避免评价尺度“一刀切”导致的形式主义。

与此同时,在省级层面组建专家复核组,参照财政内控报告“大模型审核+现场检查”模式,对第三方提交的初评结果进行二次验证:线上通过省级监督数据中心调取企业招标采购、资产处置等业务流程的原始记录,核验上报数据的真实性;线下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深入车间、项目一线,针对“设备采购价偏离市场均值”“分包合同变更频次”等异常指标开展溯源调查。重点核查容错备案项目的监督闭环,验证其风险防控措施是否从纸面落实到操作环节。为破除“材料政绩”陷阱,增设基层员工无记名测评环节,由一线业务骨干对纪检工作的实效性进行反向评分,形成“数据扫描+现场核验+民意反馈”的立体评价模型。

三、结束语

综合前文所述能够看到穿透式监督机制的建立、技术治理的深度整合以及效能评价体系的完善,构成了提升监督效能的有机整体。未来需要在制度创新与技术应用的协同发展上持续探索,推动国企监督体系向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高效化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 徐为 民. 新时 代国 有企 业纪 检监 察工 作推 动价 值链 重构 [J]. 现代 企业,2025,(06):149-150+181.

[2]袁硕.打造“有温度”的国企纪检监察工作[J].当代矿工,2024,(11):52-53.

[3]陈雨霄. 浅谈“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机制背景下的国企纪检工作实践 [J]. 中外企业文化, 2024, (12): 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