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城市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困境与突破:基于信用惩戒的协同治理模式研究

作者

肖锋

灯塔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111300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城市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问题日益凸显,不仅严重破坏了道路基础设施,还加剧了交通拥堵和安全隐患。非现场执法作为治理超限超载的重要手段,因其高效、便捷的特点而受到广泛关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非现场执法面临着诸多困境,亟需寻求有效的突破路径。本文基于信用惩戒的视角,探讨了协同治理模式在城市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中的应用,旨在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城市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信用惩戒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和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城市货运需求急剧增长,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问题日益严重。传统依赖人工路检路查的现场执法模式存在执法成本高、覆盖面窄、时效性差等问题,难以适应现代城市治理需要[1]。虽然视频监控、称重检测等非现场执法技术快速发展,但在实际应用中面临技术精度不足、部门协调困难、法律依据不明等多重困境。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将信用惩戒机制引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治理模式,成为破解执法困境、提升治理效能的重要途径。

二、城市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非现场执法困境

(一)技术困境与数据孤岛问题

当前非现场执法技术虽然不断进步,但仍存在明显局限性。动态称重设备受路面状况、车辆行驶速度、温度变化等因素影响,测量精度普遍在±5%左右,难以满足精确执法要求[1]。视频监控系统在恶劣天气、光线不足等条件下识别率显著下降,对车辆装载情况的判断主要依赖外观特征,缺乏准确的重量数据支撑。设备维护成本高昂,一套完整的动态称重系统投资动辄数百万元,后续维护费用每年需要数十万元。更为严重的是,各部门、各地区的监测系统缺乏统一标准,数据格式不兼容,信息孤岛现象突出。交通运输部门的治超系统、公安部门的卡口系统、城管部门的渣土车监管系统各自为政,无法实现数据共享和协同执法。

(二)管理困境与执法协调难题

超限超载治理涉及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职责交叉、权责不清的问题长期存在。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货运市场监管和治超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城管部门负责渣土车等特定车辆监管,各部门执法标准不统一,处罚尺度差异较大。在实际执法中,往往出现“九龙治水”现象,企业和驾驶员面临重复检查、重复处罚的困扰。跨区域执法协作更是难题,货运车辆流动性强,违法行为往往发生在异地,执法管辖权限制导致监管盲区[2]。部门间信息不对称,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执法资源配置不合理,存在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现象。

(三)法律困境与制度障碍

非现场执法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现行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现场执法制定,对非现场执法的程序、标准、证据效力等缺乏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相关法律虽然为治超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但对于视频监控、自动称重等技术手段获取的证据效力认定存在争议。当事人往往以设备故障、程序瑕疵等理由提出异议,执法部门难以有效应对。处罚力度与违法成本不匹配,现行法律规定的罚款数额相对较低,对于获利丰厚的超限超载行为缺乏足够威慑力。

三、基于信用惩戒的协同治理模式构建

(一)协同治理模式总体框架

基于信用惩戒的协同治理模式以政府为主导,整合交通运输、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资源,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治理格局。政府部门负责制定规则、监督执法、信息共享,货运企业承担主体责任,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核心是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数据互通和业务协同,打破信息壁垒和执法分割。平台整合各类监测设备数据,建立车辆、企业、驾驶员信用档案,实现违法行为的自动识别、证据固定、信息推送和处罚执行。通过信用评价体系,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二)信用评价体系设计

信用评价体系是协同治理模式的核心组成部分,采用“双重档案、分级管理”的设计理念,分别建立货运企业和驾驶员信用档案。企业信用档案包括基础信息、资质状况、车辆技术状况、安全管理制度、违法记录等内容;驾驶员信用档案包括个人信息、从业资格、培训记录、违法记录、事故记录等内容。基础信用指标主要反映市场主体的基本条件和资质状况,包括企业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车辆数量、技术等级、从业人员数量等静态指标。行为信用指标主要反映市场主体的守法经营情况,包括超限超载记录、交通违法记录、事故记录、投诉举报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动态指标。评价采用积分制,设定基础分值,根据违法行为性质、频次、后果等因素实施扣分。根据信用积分将市场主体划分为AAA级(优秀)、AA级(良好)、A级(一般)、B级(较差)、C级(极差)五个等级,每季度更新一次,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三)联合惩戒措施体系

联合惩戒措施体系坚持“惩戒与激励并重、约束与服务并举”的原则,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3]。对于AAA级和AA级高信用主体,在年检年审、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等方面给予“绿色通道”便利服务,减少检查频次,提供优先办理等激励措施。对于A级一般信用主体,实施常规管理,正常履行监管职责。对于B级和C级失信主体,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市场准入限制方面,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对新增投资项目实施严格审查。金融服务限制方面,推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将信用等级纳入授信审查和费率厘定体系。建立“黑名单”制度,通过政府网站、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信息,形成社会监督压力。

四、实施路径与保障措施

(一)分步实施策略

协同治理模式的实施应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策略,选择交通流量大、货运活跃的重点城市和关键路段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应具备较好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和执法队伍,能够为模式创新提供有力支撑[3]。在试点过程中,重点完善技术标准、优化业务流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法律制度完善是模式推广的重要前提,应加快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现场执法的法律地位和程序要求,为信用惩戒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是实施的关键环节,应统一技术标准,加强设备互联互通,提升数据质量和系统稳定性。

(二)保障机制建设

组织协调是模式成功的关键保障。政府应建立跨部门协调机构,由主要领导牵头,统筹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信息共享、执法协作、联合惩戒的工作机制。资金保障采用多元化投入模式,政府承担基础设施和系统运维费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技术研发和设备更新,形成可持续的投入机制。人员保障方面,建立专业化技术支撑队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升执法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监督评估机制确保制度有效运行,通过定期评估、第三方监督、社会参与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并持续改进。同时建立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完善隐私保护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和合规使用,为协同治理模式的长期稳定运行提供全方位支撑。

参考文献:

[1]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的通知[J].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5, (02): 81-84.

[2]马正彬. 关于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若干思考[J]. 乡镇企业导报, 2024, (21): 26-28.

[3]吴军宏. 创新管理 同向发力 提升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非现场综合执法水平[J]. 现代职业安全, 2022, (08): 4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