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林草保护工程实施中的执法监管问题与对策

作者

张天威

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137716

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内蒙古兴安盟 137716

引言:内蒙古地区幅员辽阔,森林资源丰富,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为有效保护天然林资源,内蒙古全面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保护制度,将天然林划分为以生态效益为主的公益林和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商品林,实行差异化保护与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其中,执法监管是公益林商品林分类保护的重要保障,直接影响分类保护政策的落地实施。

一、内蒙古公益林商品林分类保护执法监管现状

内蒙古自 2017 年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以来,加快推进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保护,初步构建起多层级、全方位的分类保护执法监管体系。在政策法规方面,自治区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分类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了公益林、商品林的范围界定、保护利用导向和监管重点。在公益林保护上,相继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政策,严格限制公益林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执法重点放在遏制乱砍滥伐、乱占乱用等违法行为上,确保公益林生态功能不降低。在商品林经营管理上,制定实施了《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林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更新造林等方面监管,引导商品林有序开发利用。

在执法监管体制机制方面,内蒙古建立了自治区统筹、盟市协调、旗县落实的分级监管格局。自治区林草局负责制定全区性法规政策,指导监督盟市开展公益林商品林执法监管工作;盟市林草部门负责辖区内执法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旗县林草部门作为属地监管的责任主体,承担日常巡查、违法查处等具体执法任务。内蒙古不断强化执法装备现代化建设,利用无人机巡查、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实现了对林地资源变化的动态监测,极大提升了执法监管的信息化、精准化水平。

二、公益林商品林分类保护执法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监管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尽管内蒙古在公益林商品林分类保护方面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但在具体实施层面,仍存在法规标准不够细化、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紧密等问题。在法规制度方面,现有法规在界定公益林、商品林管理责任主体、经营许可审批、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还不够具体,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标准也有待进一步明确,导致基层执法存在政出多门、尺度不一的现象。在部门协作方面,公益林商品林保护涉及林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牧等多个部门,但在日常监管中,各部门信息共享不畅、联合执法不多,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和执法缺位。

(二)执法力量配置与管理任务不相匹配

内蒙古地域辽阔,公益林、商品林分布差异大,给分类保护执法监管带来巨大挑战。执法力量总量不足,与广袤的林区面积不相适应,人均监管任务重,执法人员长期超负荷工作,执法力量配置不合理,大兴安岭等重点国有林区执法力量充足,而草原交错带、农牧交错区等地区,基层执法力量薄弱,公益林、商品林的日常巡护、违法查处难以全面覆盖。部分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对公益林商品林差异化保护理念认识不足,执法监管缺乏差异化、精细化,执法装备落后,信息化手段运用不够,制约了执法效能发挥[1]。

三、加强公益林商品林分类保护执法监管的对策建议(一)进一步完善分类保护法规政策体系

加强公益林、商品林分类保护已成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进林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现行的森林分类经营管理政策还不够细化完善,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有待理顺,公益林、商品林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分类保护成效未能充分显现,为进一步强化公益林商品林分类保护执法监管,需从健全法规制度、创新管理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等方面系统发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高效能的分类保护格局。进一步细化完善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法规制度,明确界定公益林、商品林的内涵外延和保护利用要求,建立分类准确、边界清晰、权责明确的政策体系,要针对公益林、商品林生态属性和功能定位的差异,分别制定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公益林和坚持绿色发展导向的商品林差异化经营管理办法,并在采伐限额管理、更新造林、林地流转等方面予以细化落实[2]。

(二)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与能力提升

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与能力提升是确保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保护执法监管质量的关键举措,需要从人员配备、素质提升、装备保障、激励机制等多个方面统筹推进。在人员配备方面,要根据内蒙古地区公益林、商品林分布状况与差异化保护任务,科学合理确定执法人员配置标准,逐步增加基层执法人员数量,特别是要加强大兴安岭等重点林区、草原交错带的执法力量配置,确保不同功能区域执法监管全覆盖。要优化人员结构,注重引进具有林业、法律、环境科学等专业背景的高素质人才,提升执法队伍对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在素质提升方面,要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分类保护法律法规、执法技能、内蒙古林草资源特点等专题培训,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与执法水平。建立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通过考试考核确保执法人员具备公益林商品林分类保护的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加强与内蒙古农业大学、林科院等院所的合作,建立执法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为执法人员提供更多的学习深造机会。

结语

公益林商品林分类保护是内蒙古天然林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要制度创新,科学的执法监管是确保分类保护政策落地见效的重要保障。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内蒙古要立足自身特点,着力构建多元化协同监管体系,不断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创新执法监管方式方法,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推动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执法保障。

参考文献

[1] 刘 卫 国 . 探 究 城 市 环 境 保 护 中 的 污 水 治 理 问 题 与 对 策 [J]. 区 域 治理,2023,(35):23-25.

[2]马先慧.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现状与对策[J].化工管理,2024,(16):6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