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初期劳动合同制在湖北省沙市市的试点与推广
李瑞霞
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省武汉市 430070
摘要: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先是在上海的部分行业对劳动合同制进行试点,后试点工作扩大到其他省、市。湖北省沙市市属于国务院批准进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的重点城市之一,也是劳动合同制试点较早且试点较好的城市之一。劳动合同制在沙市试点的过程中,企业和职工的心态变化基本经历了一个由担忧到赞同的转变。当劳动合同制向全省推广时,湖北省在沙市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多项政策,号召各地积极向沙市学习经验。这项试点工作实有成效,并助力此后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实行。
关键词:改革开放初期;劳动合同制;劳动用工制度
推行劳动合同制是我国用工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指导下,各地对劳动用工制度开始进行积极有益探索。劳动合同制的推行顺应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潮流,学术界就劳动合同制推行的理论依据和必要性进行重点探讨。也有一些学者运用比较研究法,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合同制同东欧国家实行的劳动合同制进行对比,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合同制是劳动者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一种权、责、利相结合的新型用工制度。对劳动合同制的理论研究成果显著,但缺乏对其推广过程和在地方具体试点情况的研究。湖北省沙市市如何成为劳动合同制试点城市?沙市在试点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职工和企业的心态有何变化?沙市经验如何在省内进行推广?本文拟通过梳理改革开放初期劳动合同制在沙市的试点情况,对这些问题进行重点探究、分析,并进一步探讨劳动合同制这一新型用工形式的优越性。
一、沙市成为劳动合同制试点城市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长期的经济建设中逐步形成了以统招统配和固定工制为主的劳动用工制度。但到改革开放前,传统的劳动用工制度不仅十分混乱,且暴露出诸多弊端,已然成为经济体制改革和推进“四个现代”建设的严重阻碍。一方面,固定工制相当于国家发给职工的“铁饭碗”,助长了个人惰性,造成职工不思进取。另一方面,“能进不能出”的原则限制了个人的自由发展,不能做到人尽其才。对企业而言,其不仅在用人权方面受到较多限制,且对职工“包的太多”,由此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效益。此外,我国城镇的就业形势也愈发严重。1978年前后,大批曾“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强烈要求回城就业,使城镇待业人员大幅增涨。据统计,到1979年我国需要安置的城镇待就业人员已增长到1500万人,再加上1300万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镇,传统的计划就业体制已无力将如此巨大的待业人员全部“包下来”。劳动用工制度迫切需要适应时代的发展,做出相应变革。
1980年上海的部分行业率先进行了劳动合同制的试点工作。在经济体制改革浪潮的助推下,劳动合同制的试点范围逐步扩大。沙市也在积极酝酿,为劳动合同制试点工作准备条件。
沙市位于湖北省中南部,长江中游北岸,为水陆交通交汇之地。其自古以来商品贸易发达,是江汉平原西部和川湘鄂边界地区的商品贸易中心和吞吐港口。新中国成立后,沙市迅速着手恢复经济,并大力发展纺织工业。到改革开放前,纺织工业已成为沙市的支柱性产业,为沙市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
20世纪80年代,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思路是“发挥中心城市作用”,即由中等城市酝酿提出,并逐步扩展到大中城市,其中心环节为搞活企业。沙市作为一个典型的中等城市,从1978年便开始先后分3批在42户国营企业中进行扩权试点工作。此外,沙市还开展了以工业联合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制改革。通过这些改革,企业的经营能力提升,经济效益提高,这也使得“沙市的改革试验进入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决策机构的视野”。1981年7月,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在《关于在湖北省沙市市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报告》中指出,急需选择一、二个中小城市进行改革试点,为全面体制改革做准备。沙市工业结构简单、调整任务小,且在此前的改革中已取得比较大的成绩,沙市市委和湖北省委也赞同在沙市进行经济体制综合试点。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被列入其中。
再者,沙市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对劳动力需求大也是其能进行劳动合同制试点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因。劳动合同制作为用工形式的一种补充曾在我国被多次使用,但从未作为一项制度全面推行。在探索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初期,为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性,我国的用工形式在一段时间内实行双轨制,即“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因此,劳动合同制的试点工作计划在新招收的工人中开展。沙市不仅就业环境良好,且每年都需要新招收大量劳动力。据1982年人口普查统计,全市在业人口154310人,占全市人口的63.3%,就业率达99.3%,待业和失业人员极少。从1979沙市着手经济调整以来,沙市的工业发展较快,对劳动力的需求愈大。本市新成长的劳动力已不能满足企业用工的需求,每年都要从市外、邻县招收近千名职工以补充市内用工不足。沙市每年都有大量的招工需求,为试点劳动合同制提供积极有利条件。
二、劳动合同制在沙市的试点情况
劳动合同制在沙市的试点进程大体可分为准备、试点和全面推行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79-1981年,为劳动合同制试点的准备阶段。采用合同制招聘工人最重要的一点是企业有能力和有权利招用新工人。沙市从1979年以来便着手进行以工业改组和企业联合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调整,并在全市80%的国营企业中进行了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试点工作。1979至1981年,全市工业总产值和利润平均每年以20%和25%的速度递增,全市就业率保持在99%以上。经济调整和企业扩权的成果为劳动合同制的试行奠定基础。第二阶段为1982年5月至1984年10月,是劳动合同制正式试点阶段。1982年5月,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和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组决定在沙市试行劳动合同制。同年10月,沙市在47个全民所有制单位中招收了1422名工人,全部作为合同制职工。1983年4月,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沙市市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和《沙市市劳动合同制职工社会保险》,沙市政府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招收范围。第三阶段为1984年10月之后,是劳动合同制在沙市全面推广阶段。1984年10月,国家劳动人事部批准沙市开始劳动计划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沙市制定总体改革方案。在劳动管理方面试行“先招生、后招工,先培训、后就业”的举措,全面推行合同工制度。
试点初期,许多职工对劳动合同制这一新事物十分陌生,因此都持怀疑态度,大多数新工人不愿意成为合同制职工。一是他们对合同制的认识还不够深刻,认为合同制工人是与企业签订了合同的“临时工,与固定工相比是“二等公民”。大多数工人认为合同制职工与固定工的地位不平等。沙市公用交通公司的乘务员张卫红曾说:“刚开始工作的时候,自己对劳动合同认识不清,错误地认为合同工就是临时工”,这也导致她在刚参加工作时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态度,思想上不求上进,工作上得过且过。二是工人在福利待遇等方面有后顾之忧。合同制工人担心合同期满被辞退后再就业困难,也担心生病没钱就医,退休后生活困苦。再加上还要用工资的2%缴纳保险,认为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福利待遇比固定工低。
不仅职工对劳动合同制有所顾虑,企业也不愿意招用合同制工人。其一,招用合同制工人会影响生产计划。合同制工人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一些关键性的岗位和技术性强的工种,企业不敢放心使用合同制工人。如沙市公用客车公司的领导表示,培养一名熟练的驾驶员,需要3000元经费,担心合同制工人学到技术,合同期满便会跳厂。荆沙棉纺织厂二分厂1982年共招用合同制工人402名,因没有正确对待,合同制工人办理借书证都存在困难,导致先后有158名合同制工人离厂。因许多岗位无人接替,被迫停产,扰乱了工厂正常的生产秩序。其二,招用合同制工人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使用合同制工人,企业不仅要缴纳职工工资总额16%的保险金,还要缴纳2%的管理费,增加了企业的支出。其三,录用合同制工人手续繁杂,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续签都需要重新填写保险卡和登记手册。大部分企业的劳资科人少事多,管理困难。在试点初期,无论是职工个人还是企业,都对劳动合同制这一项新型用工制度有一定的担忧。
针对企业和工人的担忧,沙市在推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重点做了以下三方面的工作。第一,开展宣传工作,提高职工和企业的思想认识。首先在宣传形式上,采用召开会议、报纸和广播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办法,破除思想障碍,使企业接受试点工作,提高待业青年的积极性。其次在企业内部,通过组织培训班、内访外请、奖励好人好事等形式为合同制工人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市公用交通公司在试行劳动合同制一年多的时间里共对46名合同制工人走访谈心达120人次,对个别同志谈心帮助达18人次,并与工人家属保持沟通,使他们切实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市粮油供应公司先后邀请老红军庄妈妈、劳动模范关明元等同志来厂里开展宣讲活动,对工人进行革命传统教育、为人民服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各种形式的宣传工作提高了大家对劳动合同制的认识,工人的思想发生转变,工作热情提高。
第二,提高合同制工人的待遇和福利,为合同制工人解决后顾之忧。首先是提高合同制工人的政治地位。合同制工人在刚参加工作时被称作“小合”,临时工被称作“小临”,与被称为“老固”的固定工相比,合同工和临时工感到十分自卑。这既伤害了合同制工人的情感,也不利于职工队伍内部的团结和稳定。提高合同制工人的政治地位,就是要将他们视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企业的主人,使合同制工人在入党、入团,参加企业管理、技术业务培训等方面与固定工一视同仁。其次,改革保险制度,为合同制工人实行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制改变了企业与职工的“终身制”关系。合同制工人对待业期间的生计、就医以及退休养老等多方面的问题都有所顾虑,沙市为解决职工的担忧,在合同制工人中实行了社会保险制度。职工在被辞退待业期间生活确有困难者,可按投保年限发放生活补助。在此期间就医者也会发放部分医疗补助。到达退休年龄后且投保满二十年的,按投保期间月平均标准工资的75%发放退休费,投保时间每增加一年,增发1%的退休费。对不满二十年及不符合退休条件的,按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的标准发放保险金。退休后的就医费用,本人只承担医疗费用的10%。再者,改革工资制度,打破平均主义。沙市对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取消了学徒期,采用3个月、6个月或一年的试用期。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依不同行业工种,分别执行学徒期最后一年或固定工一级工资待遇。正式上岗后实行浮动工资等级制,由考核决定评级,将劳动报酬与劳动者的数量和质量挂钩,既更加体现社会主义社会按劳分配的原则,又能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发挥劳动合同制的优越性。
第三,通过劳动服务公司和职业技术学校,广泛开展职前培训,缓解企业压力。劳动服务公司是为解决劳动力就业和安置企业多余人员而建立的社会经济组织,既担负着组织社会劳动力进行经济活动的任务,又担负着劳动部门委托的部分行政职能,具体负责合同制工人的招收、管理、社会保险和职前培训等项工作,具有劳动力蓄水池的作用。在试点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沙市利用劳动服务公司广泛开展职前培训。1983年1月,沙市劳动服务公司举办了一期缝纫裁剪班,培训学员44人。同时,沙市的职业技术学校也获得了较大发展。1983年底,沙市已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5所,在校学生501人;技工学校6所,在校学生986人;职业技术培训班(校)14所,共27个班,学员1184人。全市参加职前培训人数达2600多人,已初步形成就业前职业技术培训体系。经过培训的员工可直接上岗工作,为企业减轻培训工人的开支。在缓解企业压力方面,沙市还通过算账对比的方法,消除企业缴纳保险金加重企业负担的顾虑,并与银行商定,将保险金以八年定期、月息7.5%存入中国人民银行,初步解决保险金入不敷出的矛盾。一些企业已经发生由拖欠保险金到积极缴纳的转变。
沙市在试点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既关注企业顾虑,又关心合同制工人的需求。从1982年试点到1983年底,沙市已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2752人。1984年底试用期满且已考核定级,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制的有1300人,共收取社会保险20万元。劳动合同制在沙市的试点已初见成效,也逐步展现出巨大的优越性。
对个人而言,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助于发挥个人才干,使人尽其才,实现自我价值。“生产劳动给每一个人提供全面发展和表现自己全部的即体力的和脑力的能力的机会,这样,生产劳动就不再是奴役人的手段,而成为了解放人的手段,因此,生产劳动就从一种负担变成一种快乐。”许多工人最初对合同制并不了解,错误的认为合同制工人就是与企业签订了合同的临时工,是“二等公民”。因此工作态度并不积极。但在明确劳动合同制的责、权、利后,思想发生较大转变。如沙市公用交通公司谢传红是本市的第一批合同制工人,起初他对合同制抱有疑虑。但是厂里不仅安排他们脱产学习,在经济待遇上也是优于固定工。这使他认识到自己也是企业的主人,应该充分发挥主人翁作用。从担心当不上固定工的绝望到下定决心钻研技术,创造全工段最好成绩,谢传红仅用了一年时间。劳动合同制能够实现“最佳年龄,最佳贡献,获得最佳报酬”,极大的肯定个人的劳动付出和价值。
对企业而言,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助于克服传统用工制度“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弊端,使企业能够根据生产需要招用工人,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过去的招工实行统招统配和职工子女顶替制,企业被动接受劳动力,造成不良影响。尤其是顶替父母工作的大多都是就业较差的子女,增加了企业负担。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企业开始有了用人自主权。如沙市石英玻璃厂在对合同制工人考核定级时,对4名考核不合格的合同制工人延长了试用期。使他们认识到合同制工人不再像固定工那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于是主动找领导谈心,汇报思想,工作也变得十分积极。同时,该厂还及时辞退了5名不符合条件的合同制工人,减少了企业损失。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对工人也有压力。因此合同制工人的组织性、纪律性都比固定工突出,能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沙市公共交通公司1982年招收46名合同制工人,平均出勤率达到99.66%。1983年他们提前完成计划,为企业创收3000多元。企业从不愿意招收合同制工人到称赞:“合同制比固定工制度确实优越的多。”
劳动合同制更适用“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分配原则,更能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过去固定工都是“同时招工,同时转正,同时升级”。但劳动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和浮动工资等级制。合同制工人考核定级后的工资级别暂不固定,根据工作情况升降。调换工种或换岗也会相应的改变工资标准。沙市石英玻璃厂的小洪表现突出,仅用一年时间就掌握了融化石英玻璃的关键技术,因此被定为三级工。而1967年进厂的5名固定工和1970年进厂的48名固定工,目前也还是三级工。这充分说明劳动合同制能够真正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充分展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三、沙市试点经验在湖北省内的推行
劳动合同制从1980年开始在上海的部分行业试行,到1982年2月全国已有9个省、市、自治区试行了劳动合同制,招用合同制工人达16万人。劳动合同制在部分地区的试点已初见成效,这项劳动用工制度正在向全行业、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湖北省在向省内推广劳动合同制时的做法是十分重视和慎重的,并采取逐步扩大的做法。
1983年5月,湖北省人民政府结合沙市试点经验,对试行劳动合同制问题进行讨论,并将《关于试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向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属单位转发。该意见指出希望在沙市试点的基础上,将湖北省全民所有制单位计划今年在社会上招收的约1.5万名新工人,全部作为合同制工人。1984年年底,湖北省劳动人事厅根据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对劳动合同制的探讨,编制了《关于劳动合同制讨论综述》,就劳动合同制的有关理论和争议进行梳理。1985年年初,通过在沙市、武汉等5市和郧阳、黄冈两地的实际调查情况以及两年来在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和当前存在的问题,起草了《关于城镇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报告。该报告就合同制工人的招收、政治和经济待遇、保险福利待遇、组织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五方面的问题做出较为统一的规定。其中特别指出,全民所有、承包经营、国家征税、自负盈亏的企业,以及批准试行劳动工资计划体制改革的市、县,可按生产、工作需要招用合同制工人,不受劳动计划指标的限制,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水平应略高于同工种固定工。1986年,湖北省劳动人事厅在制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时指出:固定工自愿改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经本人申请和企业批准,可以改为合同制工人。企业在招收技工学校毕业生时,应逐步实行劳动合同制,并逐步扩大实行范围。至此,劳动合同制在湖北省内已得到普遍推行。
对个人而言,劳动合同制既保障个人拥有劳动权,又保证个人的择业权。对企业而言,劳动合同制是企业拥有用人自主权,进一步扩大企业权利,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对社会而言,劳动合同制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按劳分配原则,破除人心思“固”的旧观念,提高全社会劳动生产率,加快推进“四个现代化”建设。因此,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是今后努力的目标。而劳动合同制在沙市试点和在湖北地区的推广都是累积宝贵经验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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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瑞霞(1999年12月),女,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中国近现代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