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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问题分析

作者

刘园

山东中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74000

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案件日益增多,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核心角色,其行为直接影响着债权人利益和程序效率。然而,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亟需进一步完善。文章围绕破产管理人监督这一重要问题展开研究,剖析制度缺陷,探寻优化路径,对于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监管缺位,政府职能发挥不足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对行政机关在破产管理人监督中的职责缺乏明确规定,导致破产程序中行政监管的缺位现象普遍存在。破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涉及工商注销、税务清缴、资产处置与过户、职工安置、竣工验收等多项行政事务,仅凭法院的监督难以全面覆盖,亟需政府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然而,由于立法的不完善,行政机关在处理管理人提交的相关业务时,往往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无法有效实施监督与处罚,只能被动地依赖法院的协调,导致政府职能难以充分发挥。这种行政监管缺位的现状,不仅增加了法院的额外负担,也可能滋生行政权力滥用、过度干预等问题,影响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

(二)管理人自律不强,行业协会尚待成立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核心角色,其职业素质和道德水准直接关系到破产案件的处理效果。然而,当前我国破产管理人队伍的专业能力参差不齐,自律意识普遍不强,缺乏有效的行业自治机制。与律师、会计师等其他专业领域不同,我国尚未建立全国性的破产管理人协会组织,无法通过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开展定期培训交流、实施资质评级考核等方式,加强对管理人执业行为的指导和约束。这种自律机制的缺失,不仅影响了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外部监督的效果。建立覆盖全国的破产管理人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已成为完善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的迫切需要。

(三)债权人监督受限,权责难以有效行使

债权人作为破产程序的重要利益相关方,理应通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等机制对管理人实施有效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债权人的监督作用往往难以充分发挥。一方面,由于债权人会议非常设机构,召开频率偏低,债权人对管理人的日常履职监督难以做到及时有效;另一方面,部分债权人对重大事项缺乏表决权,无法参与对管理人的监督,而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可能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滥用权利,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外,现行法律对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权限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使得这一监督主体的作用大打折扣[1]。

二、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完善措施

(一)确立行政监管地位,明晰政府监督权责

完善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亟需明确界定行政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的监管地位,厘清政府部门对管理人监督的权责边界。一方面,行政机关作为监督主体,理应全面参与并积极配合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涉及的工商注销、税务清缴、资产处置与过户、职工安置、竣工验收等多项行政事务。例如,政府部门应当根据管理人提交的相关申请,依法进行审核、备案或为其出具相应的行政许可,为管理人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持与保障,弥补单一依赖法院监督的局限性。另一方面,在确立行政机关监管地位的同时,还应通过制度设计明晰政府监督的权限边界,防止行政权力的过度扩张和不当干预。例如,对管理人在破产过程中开展的资产管理、债权债务处置、企业重整等事务,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应越权干预具体经营行为,而应侧重事中事后监管。

(二)加快行业协会建设,强化管理人自我约束

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是推动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的重要平台,对完善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破产管理人协会应制定统一的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明确管理人的行为底线和违规处理措施。通过开展职业培训、经验交流、案例研讨等活动,帮助管理人掌握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不断提升职业素质,推动行业朝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 。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管理人资质认证和执业评价机制,科学设置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条件,并定期开展执业情况考核。对于业绩突出、廉洁自律的管理人给予奖励和宣传,对违法违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管理人予以谴责、警告直至取消其管理人资格,强化自我约束和内部监督。

(三)拓宽债权人监督渠道,保障监督权有效实现

破产程序关乎债权人切身利益,完善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离不开债权人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其一,完善债权人会议制度,提高会议召开的频次,丰富会议召开形式。建立健全债权人网上投票、电子化会议等便捷高效的表决机制,为债权人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创造条件。赋予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选任、监督、罢免等事项的决定权,对管理人的重大执行行为享有知情权和质询权,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其二,强化债权人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监督功能,细化债委会的产生机制、人员构成、议事规则等,确保其能够充分代表债权人行使监督权。赋予债委会查阅管理人工作报告、财务账簿等重要文件的权限,当管理人怠于履行义务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委会有权向法院提出更换管理人的申请。

结束语

综上所述,完善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立法、行政、司法等各方通力合作。在明确界定行政机关监管职责的同时,还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债权人监督的积极作用,形成多元共治、协同发力的监督格局。未来应进一步细化落实各项监督措施,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推进依法治理、公平有序的现代化破产制度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李博.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制度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23,(08):121-123.

[2]郭跃伟.略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C]//河南省法学会,山西省法学会,湖北省法学会,安徽省法学会,江西省法学会.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2019:499-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