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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家务劳动价值量化不足的现实困境及解决策略

作者

王筱博

大连财经学院文法学院 辽宁省大连市 116100

引言

《民法典》第 1088 条首次以立法形式确认家务劳动补偿,却在实践中陷入“认理难、定价难、兑现难”的困境。大量判例显示,承担主要家务的一方常因价值无法量化而仅获象征性补偿,甚至净身出户,引发“隐形劳动”与“显性资本”的激烈冲突。本文以“离婚时家务劳动价值量化不足的现实困境及解决策略”为题,在梳理其法理与社会意义的基础上,剖析标准模糊、举证困难、裁判差异三大症结,进而提出可操作的对策,为立法完善、司法统一与社会观念更新提供一条可行路径。

一、离婚时家务劳动价值量化的重要性

(一)保障家务贡献方的合法权益

家务劳动虽无工资条,却直接维系家庭再生产:一日三餐、育儿养老、情感陪伴,均构成不可替代的经济价值。若离婚时无法量化,贡献方将被迫“净身出户”,陷入收入断层与生活降级。通过货币化评估,可把无形付出转化为可分割的财产份额,使其获得与劳动量、劳动年限相匹配的补偿金,避免“多年辛劳换一纸空文”,真正实现“谁投入、谁受益”的法治承诺。

(二)体现婚姻关系中的公平正义

婚姻法的灵魂是平等。当一方以市场薪酬、一方以家务劳动共同支撑家庭时,二者贡献形式不同,价值却应等值。若仅将工资、奖金纳入可分割财产,而忽视家务劳动,便造成“显性资本”对“隐性劳动”的制度性歧视。量化家务劳动价值,正是矫正倾斜的天平,让财产分割回归“贡献等值”的实质正义,防止“赢家通吃”的畸形结果,使离婚不再成为对家务贡献方的二次伤害。

(三)促进社会家庭观念的良性发展

当法律明确家务劳动可计价、可分割,便向社会传递“家务同样光荣、同样值钱”的积极信号。此举可缓解职业女性“恐婚恐育”焦虑,鼓励男性主动分担家务,推动性别角色从“男主外女主内”向“共担共享”转型。长远来看,有助于降低离婚率、提升生育意愿,构建更加平等、和谐、可持续的家庭与社会生态,使家庭真正成为“温暖的共同体”而非“无偿劳动的围城”。

二、离婚时家务劳动价值量化不足的现实问题

(一)量化标准模糊

现行《民法典》第 1088 条仅原则性规定“家务劳动补偿”,却未给出计算公式、参考指标或区间幅度。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按当地家政人员平均工资乘以年限,有的按配偶收入比例酌定,还有的完全依赖法官自由裁量,导致“同案不同量”。当事人既无法预测补偿范围,也难以达成调解,诉讼成本因此攀升。标准缺位还诱发策略性诉讼,强势方故意拖延,弱势方被迫让步,最终削弱司法公信力。

(二)证据收集困难

家务劳动具有持续性、琐碎性、非契约性特点,缺乏工资单、合同等直接凭证。当事人往往只能提供邻居证言、子女陈述或生活照片,证明力弱且易被质疑。家庭内部隐私性强,外部取证难度大,导致“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家务劳动价值认定中几乎失灵。即便法院依职权调查,也常因时过境迁而难以还原真实劳动量,弱势方常因举证不能而败诉,形成“证据墙”困境。

(三)司法实践差异大

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法院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知差异显著:经济发达地区可能酌定较高补偿,欠发达地区则倾向保守;有的法官将家务劳动视为道德义务,仅象征性补偿数千元;有的则大胆突破,判决数十万元。差异背后既有经济发展水平、性别观念差异,也有裁判规则供给不足的原因。当事人跨省起诉、择地诉讼现象频发,最终造成“地域正义”割裂,影响法律统一适用,削弱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三、解决离婚时家务劳动价值量化不足问题的策略

(一)构建科学合理的量化标准

立法机关应联合统计、人社、妇联等部门,制定《家务劳动价值评估指引》。其一,以“替代成本法”为基础,参照当地同档次家政服务市场均价,区分日常保洁、育儿、老人照料、情感陪护等子项目,建立分级单价表;其二,引入“机会成本法”,对因从事家务而放弃的职业收入进行合理折算,设置上限防止过度索赔;其三,设立年限系数与强度系数,对长期、高强度、特殊时段(如哺乳期、疫情期间)的家务劳动给予加权;其四,允许当事人协商选择“固定公式”或“个案评估”模式,兼顾确定性与灵活性。通过量化指引,既为法官提供裁判标尺,也为当事人提供稳定预期。

(二)完善证据收集与认定机制

针对家务劳动举证难题,应建立“多元举证 + 司法协助 + 技术辅助”的综合机制。其一,扩大证据范围,将社区网格记录、物业缴费凭证、子女成长档案、家庭影像资料、电子日历、健康App 步数等纳入合法证据形式,降低证明门槛;其二,强化法院依职权调查,允许法官向邻居、社区、学校、医院调取间接证据,减轻弱势方举证负担;其三,推广“家务劳动日志”制度,鼓励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共享文档、记账软件等形式记录家务分工,形成可追溯的电子证据;其四,引入家事调查官、社会工作者出具专业评估报告,作为法官心证的重要参考。通过多元、立体、低成本的证据体系,破解“举证不能”困境。

(三)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应发布指导性案例,细化家务劳动补偿的考量因素、计算方法和区间幅度,明确“替代成本法”与“机会成本法”的适用顺位,确立“补偿不得低于当地家政行业三年平均工资总额”的底线标准;建立跨审级案例库,要求各级法院在判决书中载明量化过程并公开上网,接受类案检索;定期组织法官培训,更新性别平等与家庭经济学知识,减少地域差异与个体偏见;探索设立“家务劳动补偿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参与调解或评估,提升裁判专业性。通过案例指导、培训、公开、专家参与四位一体机制,逐步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实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法治目标。

四、结语

总而言之,家务劳动价值量化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关乎性别正义与社会发展的制度命题。本文从权益保障、公平正义、观念更新三维度论证其重要性,揭示标准模糊、举证困难、裁判差异三大困境,并提出以科学量化标准、多元证据机制、统一裁判尺度为核心的系统性对策。未来,应通过立法细化、司法统一、社会协同,逐步消弭“隐形劳动”与“显性资本”的制度鸿沟,让离婚财产分割真正体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现代法治精神,为建设平等、和谐、可持续的家庭与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 胡可一 . 《民法典》视域下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研究 [J]. 武汉社会科学 ,2024,(02):118-126.

[2] 吴金秋. 我国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研究[D]. 吉林大学,2024.

3] 陈学珍.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实证研究[D]. 扬州大学,2024.

[4] 邓芃. 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适用研究[D]. 江西财经大学,2024.

[5] 马 宏 庆 . 离 婚 家 务 劳 动 补 偿 制 度 探 析 [J]. 特 区 经济 ,2024,(05):84-87.

作者简介:王筱博(2003.6.22),女,汉族,辽宁锦州人,本科在读,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