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犯罪预防与治理
鲁付茹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广西桂林 541006
一、问题的提出
2024 年,我国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 30 周年。30 年来,我国互联网飞速发展,建成全球规模最大、技术领先的互联网基础设施,形成庞大网络零售市场和网民群体。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 55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互联网网民规模从 1997 年的 62 万人增长至2024 年的11.08 亿人,互联网普及率升至78.6%。互联网深刻改变生活与思维方式,但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便利,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本文全面分析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现状,剖析其内在成因,把握主要特征和态势,旨在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与治理方案。
二、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概述
(一)基本概念界定
1、未成年人犯罪概念界定
首先,本文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区别于“青少年”的概念。共青团将青少年划分为 16 岁至25 岁的人群。其次,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含义一般是从刑法意义上讲,即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12 周岁以下的人不需要负刑事责任,那么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在 12 岁到18 岁之间,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就是指实施了违反刑法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0
2、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概念界定
网络犯罪是从传统的计算机犯罪演化而来,但是又要区别于计算机犯罪。我国的规范性文件并没有直接直接使用“网络犯罪”和“互联网犯罪”,我国学术界也未对网络犯罪进行统一定义,0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可以将网络犯罪界定为:针对计算机信息安全或者与网络有关并且网络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的一类犯罪,那么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是指已满 12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群,对计算机信息安全或者与网络有关并且网络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起到主要作用的一类犯罪。
(二)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现状
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状况呈现的是下行趋势,但是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成为新的犯罪增长点,探讨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必须要准确把握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新态势。
1、未成年网民规模不断扩大
2023 年 12 月 23 日《第5 次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不断扩大,2022 年未成年网民规模已突破1.93 亿。2018-2022 年,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从 93.7%增长到97.2%,基本达到饱和状态。九成未成年人拥有属于自己的上网设备并主要使用手机上网。
随着未成年网民规模地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是未成年人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的比例的扩大。根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2020 年至 2022 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以及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总体呈上升趋势。2022 年受理审查逮捕、受理审查起诉人数较 2020 年分别上升30.2%、42.8%。未成年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显上升。2020 年至2022 年,检察机关审结(含起诉、不起诉)未成年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人数分别为 236 人、3001 人、5474 人,2022 年较 2021 年同比上升82.41%。综上,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不容乐观,网络犯罪也愈加突出,成为新的犯罪增长点。
2、未成年人用网低龄化趋势明显
2024 年 8 月29 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 54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青少年是新增网民重要来源。数据显示,我国新增网民742 万人,以10-19 岁青少年和“银发族”为主。其中,青少年占新增网民的 49.0%。同时根据检察院白皮书数据显示,2020 年至2022 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14 至16 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 5259 人、8169 人、8710 人,分别占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 9.57%、11.04%、11.1%。可见,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低龄化趋势愈发明显。
三、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新态势原因探析
(一)网络的多面性
1、网络的脆弱性
网络的脆弱性在当今数字化时代愈发明显,任何一个微小的漏洞都可能成为网络攻击的突破口,例如,零日漏洞的存在,一旦被黑客利用,将使网络陷入瘫痪危机,大量数据面临泄露的风险。此外,黑客还常利用社会工程学手段,如“密码喷洒”攻击,轻松获取用户账户权限,2024 年微软高管账户泄露事件便是典型案例,黑客通过此手法入侵系统,窃取大量敏感信息。这些信息一旦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可能会被用于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诈骗或其他犯罪活动,或者利用被盗信息创建虚假身份,引诱未成年人参与非法网络活动,未成年人也可能因信息泄露而受到网络欺凌、遭受诈骗,甚至被胁迫参与网络犯罪。
2、网络的虚拟性
网络生活与现实生活存在差异,现实社会中,未成年人会在父母、朋友的监督下,学校的教育下,受制于道德规范得约束,从而较好地约束自己的行为。然而,一旦进入网络世界,未成年人可以隐藏其真实身份,没有社会舆论监督的压力,此时其行为主要依靠未成年的自我约束。而未成年人自我约束力较差,在网络空间里,他们脱离了父母、教师以及他人的监督,自身的伦理道德底线尚未完全建立,难以判断是非对错,容易借助虚拟身份肆意表达,甚至不惜突破道德底线,在网上随意谩骂,对毫不相干的人进行人身攻击等。同时,网络的虚拟性加深了未成年人的逆反心理,在他们眼中,网络空间是一个完全开放、不受限制的虚拟世界,不存在任何禁止涉足的领域,0
3、网络的污染性
在互联网的 3.0 时代,未成年的学习和生活逐渐转移到虚拟的网络空间上,网络成为未成年人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但网络中充斥着大量的污浊信息,而未成年人对网络信息的甄别能力不强,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污染。未成年人受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通常会实施包括受色情信息、暴力信息、网络虚假信息、网络传播方法等引诱实施犯罪行为。0同时,网络监管的漏洞也为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网络平台用户数量庞大、信息传播迅速且具有隐蔽性,监管部门难以对海量信息进行全面、及时的监控,难以有效识别和制止未成年人利用不良信息实施网络犯罪行为。此外,网络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平台未严格履行实名认证制度,对用户发布的信息缺乏严格的审核机制,使得有害信息、违法犯罪内容得以传播,诱导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犯罪。在这些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现象日益严重。
(二)未成年人自身因素
1、生理因素
未成年时期是人生发展的特殊时期,在这个时期内,未成年人的身体器官以及性器官都处在发育阶段,处于青春期阶段,一方面会表现地出愿意与外界沟通的情形,在外界得不到满足时,转而选择消极逃避而在网络世界中寻找精神安慰,寻求共鸣;另一方面也会想表现自己,会效仿网络上的一些行为,将网络上一些流行的标签贴在自己身上,显示出自己的与众不同。同时,未成年人在 18 岁以前,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对外部世界有着较强的猎奇心理,而这一时期接受的教育主要来自家庭和学校,对于外面世界的信息了解较少,而网络恰好是了解外面社会信息最便捷的工具,因此未成年人在强烈的好奇心的驱动下,大量浏览网上的各种信息,在网络世界里畅游。但网络上的信息良莠不齐,未成年人在网络上接收新事物的同时,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很容易误入歧途。比如会浏览网络上的黄色网站,里面有大量的色情、暴力的信息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2、心理因素
作为14 岁到18 周岁(特殊情况下包括 12-14 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在这个阶段处在心理叛逆的阶段,在生理发生改变的同时,也带来心理上的变化。首先,自我主体意识较强。在这个年龄阶段,一般是接受学校和家庭教育阶段,无论在家庭还是学校,大多数都处于“被约束”的位置。但是由于自我意识的不断增强,希望能自由决定一些事情。而学校和家庭的教育会存在一些滞后性,没有及时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变化,也未能给予未成年人精神上的支持和帮助,反而增加了未成年的心理负担与逆反心理。其次,未成年人对法律及其相关政策理解不够,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心,对自身的行为缺乏应有的判断力及自控力,在实施某些行为时往往不计后果,加剧了犯罪动机的产生。且网络的匿名性特征使得他们在网络上的行为愈发嚣张,从刚开始只是对网络好奇发展到沉迷于网络、效仿网络行为到最后的网络犯罪。
四、协同治理视域下未成年人网络犯罪防治
(-) )加强构建绿色网络平台
第一,加大网站整顿力度。网站上的不良信息是未成年人实施网络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网络上大量的低俗、黄色、暴力的信息会增加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动机或行为。因此,应该建设面向未成年人专门的绿色网站,严格筛选过滤不良信息,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网络社交平台,最大程度地降低未成年人与不良信息接触的可能性。
第二,强化网络文化营造健康环境。加强网络文化建设,需要法律进行有效的约束。目前针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保护与规制,陆续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尤其是 2024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有力法律保障。但仍然存在着平台责任落实难度大,未成年人身份验证难度高等缺陷。因此要进一步细化和优化关于未成年网络行为保护和防治的法律法规。
第三,提高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建设。网络犯罪是基于网络技术不断提高的过程中产生的。应对网络犯罪这个问题,归根结底还是要提高网络信息安全技术。首先,网络服务提供者一定要严格审核个人所发布的内容,其次,应强化对个人私密信息的保护,尤其是未成年人发布的隐私信息。一旦识别是未成年人发布的隐私信息,就要额外采取特别的保护措施,如设置特别提醒,对未成年人私密信息进行加密或及时提示并采取停止传输等必要保护措施。
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体治理
第一,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要发挥学校的教育主体作用。要将法律法规融合到教学课堂中进行系统地学习,一方面,系统梳理《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刑法》中与网络犯罪紧密相关的法条,让未成年人清晰知晓在网络空间的法律边界;另一方面,紧密追踪网络犯罪新态势,将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等新型犯罪案例融入教学,用现实中实际发生的案例警示他们。
第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教育。学校可开设网络安全教育课程,向未成年人传授网络安全知识和技能,如如何识别网络诈骗、保护个人隐私、避免网络沉迷等。家庭方面,家长要主动学习网络安全知识,积极引导孩子正确使用网络,学会辨别网上色情、软色情以及暴力等不良信息。社会层面,应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如电视、网络、社区宣传等, f* 泛传播网络安全知识,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
第三,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道德能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价值观,抵制不良信息,明辨是非;能增强自律性,使其自觉规范言行,减少犯罪;然而,互联网时代信息复杂,未成年人道德教育面临巨大的挑战,形形色色的不良信息易侵蚀心智,使其道德观念偏差。因此,必须重视道德教育,发挥其积极作用,遏制未成年人网络犯罪。
(三)健全司法衔接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1、构建未成年人网络犯罪预防和治理大数据平台
数字化时代使未成年人享受到了数字红利的同时也容易受到网络的负面影响,网络信息的多元化与网络监管的滞后性,增加了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可能性,此时,公检法司应当善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对未成年人网络上的行为进行监管。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以及算法等,加强对信息和数据的整合分析,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来满足未成年人网络犯罪预防和治理的需求。0通过智能算法构建预警模型,实时监测未成年人在网上的行为,一旦监测到有异常情况提前发出警报,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有力支持。同时,对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数据进行深度分析,科学评估犯罪风险。
2、加强司法执法协作
在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工作中,公检法等部门的司法联动机制发挥着关键作用。通过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数据共享与协同合作,各部门能够形成合力,快速整合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相关线索和数据,实现案件办理的无缝衔接。在办案过程中,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干预措施,帮助其回归正轨。通过司法联动,各部门能够在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各个环节形成合力,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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