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伯克段于鄢》与先秦儒家法律思想
夏江宇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1206
《郑伯克段于鄢》是《左传》开篇之作,也是中国早期法制史与政治思想史中的经典案例。该故事讲述了郑庄公寤生与其弟共叔段的权力斗争。本研究旨在从法制史视角,剖析此事件背后蕴含的先秦儒家法律思想,重点阐述儒家在处理伦理与法律、德治与刑罚、权力合法性与君臣关系等核心问题上的深刻思考与内在矛盾,尤其聚焦于其对“宽严相济”司法理念的早期探索与追求。
一、孝道与礼治:儒家伦理与法律秩序的结合与冲突
《郑伯克段于鄢》的核心冲突,根本在于儒家推崇的“孝”与“礼”在权力斗争中的剧烈碰撞。郑庄公所面临的困境,远非单一的政治叛乱,而是一个由家庭伦理危机引爆的政治合法性危机。其母武姜的偏爱是导火索,她“爱共叔段,欲立之”,这种违背宗法嫡长子继承制的意图,本身是对周礼秩序的直接挑战。庄公即位后,武姜又为段“请制”,继而“请京”,步步紧逼,将庄公置于“孝”与“忠”的两难境地。7 在儒家伦理中,孝道是百善之先,具有至高地位。然而,当母亲的“慈爱”演变为对国家秩序的破坏时,国君的政治责任便与家庭责任产生重大矛盾。8
先秦儒家在处理此类伦理冲突时,展现出从强调家族伦理优先向突出政治伦理优先的演变过程。9 在“家国同构”的西周,孝忠一体;而至春秋,君统与宗统分离,忠孝的价值张力日益凸显。郑庄公最终“克段于鄢”,并将母亲武姜“置于城颍,誓之曰:‘不及黄泉,无相见也’”,这一系列行为,可以被视为政治责任压倒家庭伦理的典型范例。10 他为维护君位合法性与国家统一,不惜割裂母子亲情,这在形式上严重违背孝道。然而,这种处置方式也体现了儒家对“礼治”的维护。“礼”不仅是家庭内部的行为规范,更是维系国家政治秩序的根本大法。共叔段“收二鄙”“缮甲兵”“将袭郑”等行为,远超出“弟”的本分,构成对“君臣之礼”的颠覆,是对整个周礼体系的公然破坏。11 因此,庄公的讨伐,在儒家看来,具有了维护“礼”这一更高层次“法”的正当性,即通过雷霆手段匡正已被严重扭曲的伦理与政治秩序。
这并非是简单的道德说教,而是承认血缘亲情为道德起点,又试图将其纳入一个更宏大的社会政治秩序框架之内。当二者和谐时,“移孝作忠”是理想路径 ;但当二者冲突时,选择便充满悲剧色彩。与《孟子》中理想化的“舜窃负而逃”案例相比,郑庄公的选择更加残酷和现实。12 舜通过放弃天子之位来全其孝,是一种对政治责任的规避,以保全个人德行的完美;而郑庄公则选择履行政治责任,不惜背负“不孝”的道德污点,以保全国家的完整。这反映了儒家思想在面对理想伦理与残酷政治现实时的不同处理方式:前者是出世的、理想化的道德情景剧,后者则是入世的、充满妥协与代价的政治决断。
二、君臣关系与权力合法性:从“失教”之讥看德治的优先性
《春秋》经文仅以“郑伯克段于鄢”五字记之,但孔子“微言大义”的春秋笔法,以及《左传》的阐释,都将批判矛头指向郑庄公。《左传》指出,“称郑伯,讥失教也”,认为庄公未能尽到兄长与国君的教化之责,甚至有“养骄长恶”之嫌。13 这种批判本身,就蕴含儒家法思想。它表明,君主的权力合法性不仅来源于血缘继承,更来源于其是否履行道德教化之责,即“德治”。
儒家认为,理想的君臣关系应建立在君主以身作则、以德化人的基础上。君主的首要职责是“教”,即通过礼乐教化,使臣民知晓并遵循人伦规范,从而预防犯罪、消弭纷争。郑庄公面对共叔段的步步紧逼,采取纵容和等待的策略,表面上是“多行不义必自毙”的政治权谋,但在儒家看来,这恰是其作为君主的失职。他放弃主动进行道德感化和礼法约束的机会,而是将矛盾推向必须以暴力解决的境地。因此,“克段”虽然在军事和政治上取得了胜利,但在儒家的价值评判体系中,这却是一场“德治”的失败。这一胜利,反而成了他“失教”的明证。
这一事件折射出春秋初期政治现实对儒家理想的挑战:郑国“贵族共政”的传统与武姜背后强大的申国势力,使郑庄公即位初期权力不稳。14 他的隐忍和后发制人,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巩固权力、避免内乱、为国家发展争取空间的现实考量。然而,儒家史家在记述和评判时,依然坚持以“德治”为最高标准,对这种纯粹的权力算计提出道德警示。这体现了儒家法律思想的一个核心特征:它始终试图为政治权力设置一个更高的道德目标和伦理边界。郑庄公的行为,虽然在结果上巩固了政权,开启了“小霸”的局面,15 其过程和手段的“不义”,损害了其权力的道德基础,因此必须予以“讥”之,以垂教后世。
三、德治与刑罚的平衡:对“宽严相济”司法理念的早期探索
《郑伯克段于鄢》生动展示了“宽”“严”两个阶段。事件的“宽”,体现在郑庄公对共叔段一系列僭越行为的容忍。从“请京”到“收二鄙”,再到“缮甲兵”,这些行为已严重触犯周天子所制定的礼法等级。按照《周礼》等典籍精神,诸侯的城邑规模、军队建制都有严格规定,共叔段的行为无疑构成了叛乱预备。郑庄公面对祭足等人“都城过百雉,国之害也”“蔓草犹不可除,况君之宠弟乎”的劝谏,以“多行不义必自毙,子姑待之”回应。这种表面之“宽”实为政治算计:纵容共叔段积累恶行,实为最终武力镇压制造合法性依据。其本质是扭曲的权术,与儒家以德化人的宽宥精神背道而驰。
事件的“严”,则是当共叔段“将袭郑”,叛乱行为公开化之时,庄公果断出兵,“发车二百乘,伐京”,最终“克段于鄢”。这里的“严”,体现了刑罚在维护国家统一和礼法尊严时的必要性与果断性。当“礼”的劝谕和“德”的感化彻底无效时,以“刑”作为最终手段,便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这与儒家承认刑罚具有“弼教”功能的思想相契合。
综上所述,“郑伯克段于鄢”事件完整地呈现了儒家思想中“德”与“刑”的辩证关系。它警示后世统治者,刑罚应是万不得已的最后选择,其正当性高度依赖于此前是否已尽到德治教化的责任。16
西周“以德配天”的政治哲学将“德”确立为权力合法性的终极依据,衍生出“明德慎罚”的治理原则。17 此原则强调“刑”需以“德教”为前提,如《尚书·康诰》所言“克明德慎罚”,刑罚的发动必须受制于道德教化的穷尽性。至春秋时期,子产提出“宽猛相济”的执政理念,首次以辩证思维界定德刑关系:“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西汉以后,董仲舒以“春秋决狱”将儒家伦理嵌入司法实践,促成“德主刑辅”法制化,标志着“宽严相济”从思想雏形迈向制度构建。18
从法理上看“德治”代表儒家对善治的目的追求,刑罚则是维系秩序的不得已手段。二者并非对立,而是德教为“体”,刑罚为“用”。如清人赵藩所言“不审势即宽严皆误”,强调“相济”的本质是依据具体情势动态调整手段配比。19 乾隆初以“宽严相济”化解雍正朝严苛统治的遗留矛盾,正是通过政治势态的判断实现工具理性的精准适配。
同时儒家将统治者的道德责任视为权力合法性的来源。郑庄公因“失教”遭受史笔贬斥,揭示“德”的缺位将解构刑罚的正当性。20 可见,君权的行使需以履行教化义务为前提,否则严刑峻法即沦为暴政。
结语
通过《春秋》与《左传》对郑庄公“失教”的批判,儒家旗帜鲜明地提出了“德治”优先的政治法律原则,强调君主的道德责任是其权力合法性的基石。而整个事件从“养恶”到“克段”的演变过程,则构成了一个关于“宽严相济”的经典案例,深刻阐明了儒家“明德慎罚”理念:刑罚是必要的,但必须以德治的穷尽为前提。郑庄公的胜利,因其德治的失败而显得并不光彩,这正是儒家史家们希望传递给后世的深刻法律与政治智慧。因此,《郑伯克段于鄢》不仅记录了一段历史,更塑造了一种影响中国数千年法文化的思维范式,即法律的终极目标,应是伦理秩序的和谐与道德人性的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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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夏江宇(1979.05-),男,汉,人,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