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未遂的理论探讨
许文英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 637000
一、引言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污染环境罪成为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法律手段。但随着犯罪手法的多样化和复杂化,污染环境罪的未遂形态逐渐显现,如何准确认定和有效处罚污染环境罪未遂,成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本文旨在探讨污染环境罪未遂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及存在的法律争议,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污染环境罪的法律概述
(一)污染环境罪的法律定义与构成要
污染环境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体要件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通常为自然人或单位。客体要件是指该罪侵犯的对象为国家对环境的保护利益。主观要件为故意或过失,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仍实施违法行为。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的具体污染行为及其造成的环境危害结果,如排放有害物质、导致水体、空气或土壤严重污染等。
(二)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形态及其分类
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形态主要包括既遂和未遂两种状态。既遂形态指行为人实施了所有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实际造成了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而未遂形态则是指行为人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造成既遂的结果。此外,污染环境罪还可以按照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如非法排放有毒物质、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违法处置工业废料等。根据危害后果的不同,行为可能涉及轻微污染、严重污染甚至生态破坏,刑罚也随之不同。
(三)未遂犯罪的法律概念及适用条件
未遂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完成犯罪,且未造成预期的犯罪结果。刑法对未遂犯罪的认定通常要求行为已进入实施阶段,即存在明显的犯罪实行行为,但犯罪既遂的结果尚未发生或未达到法定标准。未遂犯罪的适用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已经实际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因外界因素未能完成。未遂犯罪既体现了对潜在社会危害行为的刑事打击,也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防范和控制原则。对于污染环境罪而言,认定未遂需要结合行为的具体表现及其对环境的实际影响,依法界定其犯罪状态,以便科学适用刑法,实现惩罚与预防的双重目的。
三、污染环境罪未遂的认定标准
(一)未遂犯罪的构成要件解析
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即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违法犯罪的结果,仍决定实施该行为。行为人必须已经实际着手实施犯罪行为,表现为具体的犯罪实行动作,而非仅仅停留在准备阶段。由于某种原因,犯罪未能实现预期的既遂结果[2]。对于污染环境罪来说,认定未遂需结合其特定的犯罪形态,既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也要分析其实际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是否达到既遂标准。
(二)污染环境罪未遂的具体表现形式
污染环境罪未遂的具体表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但未达到严重污染后果、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被及时制止、未能造成环境实质性损害等情形。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被执法机关及时发现和阻止,或者因技术原因未能成功实施污染行为,也属于未遂的表现。未遂表现形式的界定不仅有助于司法机关正确认定案件性质,还能根据行为危害程度合理调整处罚,避免“一刀切”的严厉惩处,体现刑法的公平与合理。
(三)主观方面
在污染环境罪未遂的认定中,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备直接故意,即明知其行为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仍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不同于过失犯罪,未遂犯罪的主观态度更为明确和严重,行为人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和目的,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实施污染环境犯罪的意图,才能认定为未遂。若行为人是因无意识或过失行为导致未遂,则不符合未遂犯罪的主观要求。
(四)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主要指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但由于外部因素未能导致严重环境污染的既遂结果。具体表现为非法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已经开始,但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污染标准,或者污染行为被及时制止。客观方面的判断还需结合环境监测数据、现场勘查报告等客观证据,确保未遂认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只有行为人的实施行为已进入实行阶段,才可能构成未遂,而仅仅停留在犯罪准备阶段,则不构成未遂犯罪。
四、污染环境罪未遂的处罚问题
(一)未遂犯罪的处罚原则
未遂犯罪的处罚原则主要体现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这一原则基于未遂行为尚未导致预期的严重社会危害后果,行为的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相对既遂较低,因此刑罚应予以适当减轻,以体现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刑罚适度原则。同时,未遂处罚也具备预防功能,通过对未遂行为的打击,可以有效震慑潜在违法者,防止犯罪行为的最终完成。
(二)污染环境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认定
污染环境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认定主要依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及其客观行为是否达到未遂犯罪的构成要件。具体而言,若行为人已实际实施了非法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行为,但因外力介入未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即可认定为未遂 [3]。司法机关应综合评估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实施程度、环境影响等因素,合理界定未遂状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认定过程不仅有助于惩治违法行为,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公平对待。
(三)法律适用中的争议与难点
污染环境罪未遂的法律适用存在多方面争议与难点。未遂与准备阶段的界限模糊,导致案件认定存在不确定性。如何科学衡量“未达到严重污染后果”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因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性和延时性,难以即时判断危害程度。证据收集难度大,特别是对电子数据、监测报告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存有争议。刑罚适用尺度不一,不同法院间对未遂行为的量刑标准存在差异,影响司法公正。
(四)处罚轻重及其合理性分析
处罚轻重应基于未遂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合理确定。污染环境罪未遂行为虽然未造成严重环境后果,但仍具有较大潜在风险,因此应予以惩戒以防止犯罪完成。合理的处罚标准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违法动机、行为方式、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以及阻止犯罪完成的具体情形。对于主动自首、及时制止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而对于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应从重处罚。通过科学设定处罚轻重,既保障了刑罚的公平性,也强化了对环境安全的保护效果。
五、结论
污染环境罪未遂作为刑法调控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形态,其认定和处罚既面临理论挑战,也存在实践难题。明确未遂构成要件、统一司法标准以及合理把握处罚轻重,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益平衡的关键。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有助于增强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威慑力和预防功能,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长昆 . 污染环境罪未遂的理论探讨 [J]. 法制博览 ,2025(4):46-48.
[2] 黄 常 顺 . 论 污 染 环 境 罪 的 未 遂 [J]. 四 川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报 ,2021,31(2):61-67.
[3] 任海月 , 单勇 . 污染环境罪未遂认定的实践检视和标准构建 [J].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51(1):103-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