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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诉讼中证据真实性认定标准研究

作者

冯学智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  甘肃省兰州市 730070

引言

电子证据作为信息化背景下的重要证据形式,已逐步融入我国民事诉讼体系,并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电子签名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为其在诉讼中的适用提供了基本依据。随着司法数字化进程的加快,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问题逐渐成为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的核心议题。本文立足于电子诉讼的制度需求,探讨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标准的体系构建与实践路径,旨在推动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规范。

1 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理论基础

1.1 电子证据的定义与主要特性

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形式生成、存储、传输的信息资料,用于证明案件相关事实 [1]。其基本特性包括:一是虚拟空间性,电子证据依赖于电子设备生成和存在,难以直接感知;二是易篡改性,数据在存储和传输过程中极易被修改而不留痕迹;三是复制性强,电子证据可轻易实现多次复制且与原件难以区分;四是可视化差,传统证据审查方式难以直接应用。因此,其真实性认定不仅要关注证据本身内容,还需关注形成过程和传输路径的可信程度。

1.2 真实性认定的法律标准体系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是确保其具备诉讼证明力的关键环节。当前,该认定通常需满足三个基本标准:其一,客观性,即电子数据应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排除篡改、伪造的可能性;其二,合法性,指证据的取得、保存及提交过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其三,关联性,即电子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关联性。学理上,刘品新等学者提出 [2],可将推理性标准、推定性标准与认知性标准有机融合,构建一套涵盖技术可信度、行为合理性及审判经验的多维判断体系,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加系统且可操作的审查依据。

2 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与不足

2.1 规范规则体系不健全

虽然现行法律已确认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但在规范体系建设上仍显滞后,特别是在操作层面缺乏统一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93、94 条虽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定提出应综合考察数据生成、存储、传输方式,并强调完整性审查的重要性,但相关内容多为原则性指引,未细化技术标准与操作流程 [3]。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电子证据的理解与采信尺度存在差异,导致适用标准不一、裁判结果不稳定,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与效率。

2.2 审查程序缺乏一致性

目前法院在审查电子证据过程中普遍依赖第三方鉴定或公证,但鉴定标准不统一、公证机构技术能力参差不齐,导致部分电子证据虽经处理仍无法被采信。此外,电子证据提交形式多样,部分法院要求提供原始设备,有些仅接受打印文件或光盘,实务操作混乱,影响审查效率与判断公正。

2.3 技术标准不统一

电子证据需经专业技术手段验证真伪,如哈希算法、数字签名、元数据分析等,但相关技术标准在全国尚未统一,具体参数缺失。尤其是聊天记录、邮件、交易数据等非结构化证据,现有技术难以提供全流程保真验证,降低司法信赖程度。

3 构建“形式—实质—关联”三元一体认定标准体系

3.1 形式真实性:审查程序与载体的合规性

形式真实性是指电子证据在形成、保存、传输等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应重点审查是否通过公证、平台存证、司法鉴定等合规方式固定数据,是否具备完整的数据生成记录、存储日志、加密传输等技术保障。对未进行正规技术处理的证据,应评估其在获取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截取、篡改等风险,从而判断其表面可信程度。

3.2 实质真实性:数据内容的技术验证

实质真实性主要指证据所承载信息是否反映客观事实。可通过哈希比对技术、区块链存证结构、时间戳溯源机制等手段,判断数据内容在特定时间点后是否发生篡改;同时应结合数据来源可信度(如来源于知名平台、具备权限控制)和数据内容逻辑一致性进行综合审查。必要时,法院可依职权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再鉴定或补充调查。

3.3 关联性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逻辑连接

在形式与实质真实性得到保障的前提下,需进一步审查电子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明确的逻辑联系。例如,聊天记录是否真实反映合同磋商内容,交易截图是否能反映真实付款行为。此类判断需结合案件整体证据体系,并引入辅助技术工具(如可视化证据图谱)提升法官对证据间关联的理解与判断能力。

4 完善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机制的建议

针对当前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中的制度滞后与实践困境,应从标准体系、程序规范、技术支撑和法律保障四个维度综合发力,构建以“形式真实性—实质真实性—关联性”为核心的三元一体认定框架,统一技术标准与操作流程,建立多元保全机制,推动法官技术培训和 AI 辅助系统建设,并通过立法与司法解释细化相关规则,从制度层面提升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可信度,推动电子

诉讼的规范化、智能化发展。

5 结束语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直接关系到电子诉讼的审判公正与程序效率。构建以“形式真实性—实质真实性—关联性”为核心的认定标准体系,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增强证据采信力。

随着技术发展与制度演进,电子证据认定机制亦需不断完善,以支撑电子诉讼的持续优化与法治进程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1]吴暨雯昕 .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分析 [J]. 法制博览 ,2025,(14):31-33.

[2]吕 辉 . 民 事 诉 讼 在 线 庭 审 证 据 运 用 研 究 [J]. 应 用 法 学 评论 ,2021,(01):21-34.

[3]刘品新 . 论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标准 [J]. 社会科学辑刊 ,2021,(01):66-78+209 .

姓名: 冯学智

出生年月 :1973 年 06 月

性别: 男

民族: 汉

籍贯: 宁夏沙坡头区

学历: 大学本科

职称: 教打多

研究方向: 国际法学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