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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商行科技金融发展实践与思考

作者

马云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西安 710000

一、引言

科技创新是引领高质量发展的核心驱动力,是国家赢得未来竞争的关键所在 [1]。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金融工作,将其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科技强国的重要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也相继出台《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加速聚集。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尤其是深耕区域经济、服务地方实体的城商行,在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畅通“科技 - 产业 - 金融”良性循环中扮演着日益关键的角色。科技企业普遍具有“轻资产、高成长、高风险、长周期”的特征[2],其融资需求与传统金融服务模式之间存在显著错配。对于城商行而言,发展科技金融是服务国家战略、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升级的使命担当,是自身寻求差异化竞争、拓展新增长点的战略选择[3]。但城商行在推进科技金融业务时,面临着一系列特有的瓶颈性因素。面对新发展格局的要求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众多城商行已积极行动起来,在科技金融领域进行诸多有益的实践探索。本文旨在立足国家大力发展科技金融的政策导向与市场环境,聚焦城商行这一特定群体,深入剖析其在发展科技金融过程中面临的核心瓶颈因素,系统梳理总结其探索形成的代表性发展实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推进城商行科技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思考与建议,发挥城商行在服务区域科技创新、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独特作用。

二、城商行科技金融发展的瓶颈性因素

(一)科技金融相关政策法规缺乏系统性和全面

城商行面临的核心制度困境在于科技金融政策体系的碎片化与适配性缺失。国家层面虽已确立支持科技创新的战略导向,但地方性实施细则尚未形成有效协同,财政补贴、风险补偿及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分散于科技、工信、金融监管等多部门,缺乏跨部门的顶层统筹机制。传统《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规对知识产权质押、数据资产融资等新兴模式的权属界定、估值标准及风险处置缺乏明确规范,导致银行在开展投贷联动、科技信贷等业务时面临合规性争议。更为深层的矛盾在于政策供给的短期化倾向突出,区域性科创金融改革试点多局限于阶段性项目,未能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长效支持机制,削弱了城商行对长周期科创项目的信贷意愿,制约了科技金融生态的可持续制度基础。

(二)信息沟通渠道不畅

信息壁垒构成城商行科技金融服务的结构性障碍。政企银三方数据孤岛现象显著,科技企业的核心技术参数、研发进度、专利价值及产业链履约记录等关键经营信息,分散存储于税务、知识产权、海关及供应链平台等独立系统,因数据主权壁垒与共享机制缺位,银行难以获取真实有效的风险评估依据。政府部门对企业的技术资质认定(如“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标签)与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模型存在系统性错位,资质认证所依赖的研发投入等指标未能有效转化为银行可量化的风控参数。区域性科技企业信息平台的覆盖广度与功能深度不足,尤其在三线以下城市尚未建立本地化数据库,迫使城商行过度依赖高成本人工尽调,大幅抬升服务交易成本并限制规模化服务能力。

(三)金融资源和科技资源的投入不匹配

城商行资源禀赋与科技企业需求间的结构性错配体现于三重维度。在期限结构层面,科技企业研发周期普遍长达 3-5 年,而城商行负债端存款以短期为主(平均期限约 1-2 年),严峻的存贷期限错配压力迫使其压缩中长期科技贷款占比,难以满足企业核心研发阶段的资金需求。在专业能力层面,城商行普遍缺乏兼具产业技术认知与金融风控经验的复合型团队,对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前沿领域的创新路径与失败概率缺乏精准预判能力,导致风险评估模型失准。在资金成本层面,城商行同业融资成本显著高于国有大行,为覆盖风险溢价不得不对科技贷款执行利率上浮,削弱了其在优质科创项目中的价格竞争力,形成“高风险—高利率—逆向选择”的恶性循环。

(四)融资渠道瓶颈亟需突破

多层次融资渠道的功能缺位深刻制约科技企业的资金可得性。债权融资方面,轻资产科技企业普遍缺乏固定资产抵押物,而知识产权质押等替代方案面临价值评估标准化不足、处置流动性匮乏等瓶颈,导致质押贷款规模占比偏低且不良率居高不下。股权融资方面,早期科技企业亟需“风险投资 + 银行信贷”的组合支持,但《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直接股权投资,区域性政府引导基金及创投机构规模有限且投资阶段后移,造成 Pre-A 轮至 B 轮企业出现系统性融资断档。资本市场衔接方面,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科创专板”流动性严重不足,投贷联动等创新工具形成的认股权证缺乏有效退出通道,抑制银行通过风险收益平衡机制扩大科技信贷供给的意愿。

三、城商行科技金融的发展实践

(一)多维度构建风险补偿机制

城商行正通过风险社会化机制重构科技金融的激励相容框架。核心创新在于构建多层次风险缓释体系:政府主导建立政策性风险补偿基金,通过财政注资形成基础风险缓冲池;银行联合专业担保机构设计分阶段风险传导协议,将单体违约风险转化为区域系统性风险分散;更引入市场化保险工具对技术研发特定风险进行精算化承保。此种“公共风险资本 + 市场风险转移”的复合架构,显著降低了科技信贷的风险阈值,使银行信贷决策函数从传统抵押物依赖转向技术可行性评估,有效破解了轻资产企业的融资准入困境。其制度本质是通过风险要素的模块化分解与重组,实现科技创新的负外部性内部化。

(二)强化多主体间的协同合作

城商行推动构建科技金融知识整合共同体以消解信息不对称。纵向建立政银数据共享制度框架,通过立法授权突破行政数据壁垒,构建企业技术信用画像替代传统财务评估;横向联合风险投资机构与科研院所形成知识互补网络,将技术可行性认证嵌入信贷决策流程。此类实践构建了“技术 - 资本 - 政策”三元耦合的评估体系,其创新价值在于将碎片化的科技创新知识转化为可结构化处理的金融信息。该模式本质是利用制度设计降低信息熵值,通过多源异构知识的系统化整合重塑科技企业的信用生成路径。

(三)完善专业化政策性金融服务平台

城商行正通过平台化战略重构科技金融服务范式。基础设施层构建科技金融数字生态平台,集成政策适配、技术评估与融资匹配等功能模块,实现服务供给的精准滴灌;组织层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制,培育技术经理人群体提供全周期顾问服务;场景层嵌入产业创新集群,建立研发 - 转化 - 产业化全链条支持体系。这种平台化架构的本质是构建科技金融的“服务操作系统”,其理论突破在于将离散的金融服务转化为连续的技术赋能过程。平台通过降低交易成本与认知门槛,使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从离散型跃迁至系统型。

四、推进城商行科技金融发展的思考

(一)强化政府担当与财政投入方式创新

城商行科技金融的深化亟需重构公共部门在创新生态中的制度供给者角色。政府应从传统补贴主体转型为系统风险治理者,通过立法授权建立科技金融专项法规体系,明确知识产权质押、数据资产确权等新型融资工具的权责边界;财政投入需超越碎片化补贴逻辑,构建“基础研究资助—中试风险补偿—产业化税收优惠”的全周期政策链。核心在于创设科技金融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以财政劣后级资本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建设区域性企业技术信用数据库、专利评估中心等准公共品。其理论本质是通过公共制度的适应性变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形成对市场失灵的嵌入式矫正机制。

(二)完善联合工作机制,顺畅信息沟通渠道

破解信息孤岛的关键在于构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制度框架。亟需建立跨部门科技企业信息共享的法定授权机制,通过立法确立税务、专利、供应链等数据的金融化使用规则;发展技术信用信息银行作为第三方非盈利平台,将分散的技术资质认证转化为标准化信用资产。更深层变革在于重构科技企业价值评估范式:联合科研机构开发“技术流”评价指标体系,将研发投入强度、专利转化效率等非财务要素纳入央行征信系统框架。此举的理论意义在于推动信息资本化进程,通过降低信息熵值重塑科技企业的信用生成路径。

(三)突破融资瓶颈,助推科技创新

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功能补位是解决融资断裂的核心路径。债权融资端需发展科技资产证券化机制,以知识产权未来收益权为基础资产创设标准化金融产品;股权融资端探索商业银行科技子公司试点,通过持牌子公司开展“投贷跟”业务突破股权投资限制。更深远的制度创新在于构建区域性科创票据市场,打通投贷联动工具的流动性闭环。其理论突破在于重构风险资本循环体系:通过金融工程将科技创新长周期、高风险特征转化为可交易、可定价的金融契约,最终实现科技价值创造与金融价值实现的时空耦合。

参考文献:

[1] 李东海 , 王雅秋 , 王晓栋 , 等 . 数字化转型赋能企业新质生产力发展:影响机制与实证检验 [J]. 经济问题 ,2025,(07):13-26.

[2] 潘锡泉 . 金融支持我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客观现实、逻辑机制及实践路径——基于金融“五篇大文章”的视角 [J]. 当代经济管理 ,2025,47(06):79-87.

[3] 张明喜 . 科技金融理论再解析 [J]. 保险研究 ,2024,(10):3-13.

[4] 肇启伟 , 付剑峰 , 刘洪江 . 科技金融中的关键问题——中国科技金融 2014 年会综述 [J]. 管理世界 ,2015,(03):164-167.

[5] 韦文求 , 王现兵 , 林雄 , 等 . 普惠性科技金融发展的探索与实践——基于广东经验[J]. 科技管理研究 ,2019,39(13):59-64.

[6] 杜月 . 加快发展科技金融:进展、问题与对策建议 [J]. 经济纵横 ,2024,(06):1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