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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对等级保护实施的影响及改进建议

作者

陈子豪

武汉安域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430070

1. 引言

随着数字化转型的深入,网络与信息系统规模激增,数据泄露、勒索软件等安全事件频发,严重威胁经济社会的稳定运行。等级保护制度是我国网络安全保障的基石。2019 年,“等保 2.0”将其适用范围扩展至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兴领域,并通过《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核心法律赋予其强制力。现有研究多侧重于法规或技术的单向分析,缺乏二者融合的综合探讨。本文旨在填补这一缺口,剖析法律法规在等级保护实施中的作用、不足及优化路径。

2.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法律法规体系概述

2.1 我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法律法规体系现状

我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依据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及危害程度实施分级防护。2019 年发布的“等保 2.0”标准(GB/T 22239-2019)是制度落地的核心技术依据。《网络安全法》第 21 条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履行等级保护义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其强制地位。《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进一步夯实了这一法律基础,形成了“法律确立义务—标准细化要求—测评保障落地”的闭环治理模式。这一模式为提升全社会网络安全防护水平提供了坚实基础。

2.2 法律法规与等级保护制度的衔接机制分析

法律法规与等级保护制度形成了“法律确立义务—标准细化要求—制度保障落地”的闭环。法律明确责任与处罚,提供合规驱动力;技术标准将法律义务转化为可评估的管理与技术措施;测评、整改和复测等环节为制度落地提供验证和监督。该模式有效推动了网络安全治理的法治化与规范化。但在技术快速演进下,法律与标准在适配性、更新速度及行业化实施策略方面仍需优化,以保持闭环体系的有效性与前瞻性。

3. 法律法规对等级保护实施的影响

3.1 制度性保障作用

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核心法律的颁布与实施,等级保护制度由最初的行政管理要求上升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定义务,从制度层面确保了其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推进。例如,《网络安全法》第 21 条明确要求网络运营者依照等级保护制度履行安全义务,这一法律性约束在实践中有效推动了整改落地。2019 年,某省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对未完成定级备案与测评的某商业银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该银行随即在短时间内完成信息系统改造并通过二级等保测评,体现了法律制度保障在推动网络安全合规中的显著成效。

3.2 合规驱动与内部治理优化

明确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机制为网络运营主体提供了持续的合规驱动力。《网络安全法》第59—61 条将罚款、停业整顿等惩戒措施细化为可执行的法律条款,使企业在面临检查时必须完善内部安全管理体系与技术防护措施。例如,2021年,某互联网医疗平台在等级保护测评中因数据加密不足面临高额罚款风险,在合规压力下迅速修订数据管理制度、部署零信任架构并进行运维优化,不仅在复检中达到二级等保要求,还整体提升了系统防护与数据安全能力,表明法律惩戒能在短期内转化为企业内部治理优化的驱动力。

3.3 促进跨部门协同与资源整合

法律法规的实施推动了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与信息共享,提升了等级保护监督的广度与深度。例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等级保护检查,为多部门联合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2022 年,全国医疗信息系统抽查中,工信部、国家卫健委、公安机关及第三方测评机构协同进驻多家医院,开展涵盖漏洞扫描、安全架构评审与应急响应演练的全流程评估,并在现场确认整改方案。这种跨部门资源整合不仅提升了监管效率与精准度,也在实践中验证了法律制度在构建网络安全协同治理格局中的关键作用。

4 等保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

4.1 法律与标准衔接及行业适配不足

技术标准的更新速度常落后于法律的出台和技术的演进,导致云计算、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安全需求无法被现有标准及时覆盖。此外,现行标准多为通用性规范,缺乏针对医疗、能源、工业等关键行业特殊业务场景(如业务连续性、实时控制、隐私保护)的差异化指南,迫使企业进行昂贵的二次开发与解读,拖慢了合规进程。

4.2 评测机构能力不均与执行公信力不足

作为等级保护制度的重要落地环节,测评机构的技术能力与业务规范直接影响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与权威性。然而,目前测评机构资质认证和后续监管机制仍不够完善,机构间技术实力差距较大,部分测评流程缺乏统一标准。在实践中,曾出现不同机构针对同一信息系统给出差异较大的测评结论,导致被测评单位整改方向不明确,削弱了等级保护测评的公信力与推动作用。

4.3 企业安全投入不足与监管协同欠缺

部分企业仍将等级保护视为“应付检查”的短期任务,缺乏长期安全建设的意识和投入,导致安全体系脆弱。另一方面,监管涉及公安、工信、行业主管等多个部门,但各部门间在信息共享、检查标准和处罚尺度上尚未形成高效统一的协同机制,容易造成监管重叠或盲区,对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影响尤为突出。

5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实施的优化路径与建议

5.1 加强法律与技术标准衔接并提升行业适配性

建立“法律 - 标准 - 实施指南”的快速联动机制,确保法律、标准与技术进步同步。同时,应牵头为重点行业制定量身定制的实施指南,提供结合其业务特点和安全需求的可操作方案,破解通用标准与行业实践脱节的困境。

5.2 提升测评机构专业能力与评估公信力

应完善测评机构的资质认证与动态考核机制,定期评估并公开其能力表现。制定全国统一的测评方法指南和评价指标体系,减少人为差异。在关键领域,可引入“交叉测评”或第三方复核机制,确保测评结果的客观性、一致性和可追溯性,重塑公信力。

5.3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与跨部门监管协同

通过税收优惠、补贴等政策激励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进行长期安全能力建设。同时,应建立跨部门网络安全信息共享与执法协同平台,统一检查标准和处罚尺度,探索对复杂市场主体采用“备案 + 协同执法”模式,提升监管的全覆盖性与一致性。

6. 结论

法律法规为等级保护制度提供了坚实的强制力与规范性,推动了我国网络安全防护能力的整体提升。面对技术迭代带来的新挑战,当前体系在标准适配、测评公信力和监管协同方面仍有改进空间。未来,应通过强化法律与标准的协同性、提升测评环节的专业性、激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并优化跨部门监管,最终构建一个更具前瞻性、权威性和可持续性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为数字中国的建设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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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陈子豪

性别:男

民族:汉族

籍贯:湖北武汉

出生年月日:1997.12.18

学历:本科

研究方向: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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