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程序概述
王丽岩
公司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公司不仅需要有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也需要公正有效的市场退出制度。强制清算制度发展至今,对于清理“僵尸企业”、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近年来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大量公司退出市场,在自行清算不能的情况下,只能借助于强制清算程序实现公司财产清算,维护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强制清算程序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在司法实践中,强制清算程序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现有的强制清算程序规定已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
强制清算的过程是为了确保公司能够有序、公正地退出市场,同时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实务操作中常把清算和解散这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概念混为一谈,实际上,存在公司解散事由是启动清算程序的条件之一,清算程序是实现公司解散的路径。
一、强制清算概念
强制清算指在公司无法自行清算的情况下,由利害关系人或相关机构向法院申请,由法院介入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过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公司强制清算的组织工作;公司的债权人是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公司的股东也可以作为申请主体。法律明确规定强制清算的期限为六个月,起算日期为清算组成立之日。该类案件由强制清算案件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二、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关于公司强制清算的规范主要规定在现行《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的通知》及《九民会议纪要》之中。
三、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和联系
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差异。第一,在法律依据方面,强制清算依据的是《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法律规定;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第二,二者适用前提不同,强制清算的前提多是企业陷入股东僵局或清算僵局;而法律规定的破产清算的前提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第三,清算方案需要履行的程序不同,强制清算程序中,清算组制定的清算工作计划、流程等集中体现在《清算方案》中,《清算方案》需要受理法院裁定确认方可执行;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制定的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等需要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四,清算组和管理人组成不同。强制清算的清算组组成有两种,一种是由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或个人,即中介机构组成,另一种是由中介机构与企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破产清算管理人多数由中介机构担任,股东派出的人员一般不会作为破产清算管理人。
二者共同点:首先,受理条件均应实质审查。不同于受理诉讼案件的形式审查,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案件,均应对受理条件进行实质审查。立案庭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审判庭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之后决定是否受理清算。其次,清算组与管理人的职责基本相同。清算组与管理人均应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清理公司资产负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事务,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清算组和管理人均应对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进行接管,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全面控制。另外,财产分配顺序基本相同。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强制清算案件中,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四、常见的清算结果
强制清算会产生三种结果:
第一,正常清算结案。对于清算组能够接管到公司印章、证照、财务资料、资产、重要文件等资料,在依法完成清算后,应制定清算报告并申请人民法院确认以及终结清算程序,程序终结后,向登记机关申请人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结案。在清算过程中,如果清算组在履行法定勤勉义务后仍无法掌握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等重要文件而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在没有任何财产、帐册、重要文件,并且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而对于尚有部分财产,且依据现有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部分清偿的,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现有财产进行公平清偿,在完成清偿后以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在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若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是股东,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第三,清算后资不抵债的处理。清算期间,清算组发现被申请人资不抵债的,通常会有两种处理方式:(1)与债权人协商清偿方案,如果债权人及法院对债务清偿方案予以认可的,在债务清偿完后,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2)如果无法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方案,则清算组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
公司强制清算制度在现代经济体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清理“僵尸企业”、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关键手段,也是维护股东、债权人等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然而,当前我国的强制清算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仍暴露出诸多问题,如法律依据不够完善、清算组组建与运作不够规范、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不够顺畅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强制清算制度的有效实施,制约了其在市场退出机制中的作用发挥。
完善强制清算程序,已成为我国经济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未来,我们应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清算组的职责与权限,优化清算流程,加强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机制。同时,还需加大对清算义务人的责任追究力度,提升司法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以确保强制清算程序能够公正、高效地运行。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推动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