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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保护

作者

史国习 李思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在竞争环境的影响下,部分企业走向破产成为一种必然趋势,由此产生的劳动纠纷也日益增多。企业和劳动者实际上是休戚与共的利益共同体,一旦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劳动者的利益必然会受到影响。劳动者是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职工债权对于社会安定和市场发展意义重大。所以,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保护成为了关键要点。

一、职工债权的概述

(一)职工债权的特点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破产职工债权有如下特点:(1)债权人对象为“职工”;(2)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列示;(3)职工债权的范围仅包括: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4)异议处理方式为“提起诉讼”而非“仲裁前置。

在企业破产情形下,对职工正当权益必须予以妥善保护。这一权益,不仅是职工基于破产法所享有的权利,从特定层面而言,更是公民依据宪法所拥有的社会保障权的体现。于企业破产程序里,与职工利益紧密相连的关键问题便是工资,也就是职工债权。为确保整个破产程序公平公正推进,同时保障自身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维护,职工积极参与破产程序并对其进行监督就显得极为重要。因此,职工的上述几项权益理应受到周全保护。

(二)职工债权的优先性与特殊性

1. 保护职工债权的优先性

当破产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务清偿的先后次序,直接关乎债权人债权能否实现以及可获清偿的具体比例。职工债权在其中有着特殊地位,职工债权人因自身经济实力与风险承受能力的局限,难以承受企业破产所带来的负面冲击。职工所涉利益直接关乎劳动者的生存,其工资用于维持日常生活、保障家人基本需求等。一旦职工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劳动者可能面临生活无以为继的困境。所以,赋予职工债权优先性极为必要,这不仅是对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益的守护,更是维护社会稳定、体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破产财产清偿时,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享有优先支付权,它们均需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只有完成这部分清偿且破产财产尚有剩余,才会用于清偿职工债权。若破产财产管理、变价等费用无法按时支付,破产程序便无法正常运转,后续全体债权人(包括职工债权)的清偿也就无从谈起。因此,这样的清偿顺序安排,在保障破产程序有序进行的基础上,也尽可能兼顾了职工债权的优先受偿,力求实现各方面利益的平衡。

2. 保护职工债权的特殊性

职工债权是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属于特殊债权受到国家重点保障。职工债权源于企业与员工紧密关联的劳动关系。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职工需接受企业管理并付出劳动。这一过程中,职工在面对风险时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薄弱。当企业陷入破产危机,多数职工仍会坚守岗位,寄望企业财政状况好转,然而部分企业却在此期间拖欠工资。一旦破产风险降临,劳动者几乎丧失抵御风险的能力,不得不直面风险与生存的双重重压。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满足了职工的生存需求,在企业破产的特殊时刻,国家为切实保障职工的生存权利,对职工债权予以特殊对待,充分彰显了法律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关怀与保护。

二、职工债权的类型及范围

(一)职工债权的类型

1. 工资类债权

工资类债权是职工债权的核心构成部分。在职工工资体系中,基本工资构成劳动报酬的基础,辅助工资则包含奖金、补助津贴等,本质上属于具有报酬特性的福利待遇。从司法实践层面来看,企业职工通常会对工资与其他福利待遇进行区分。然而,若从履行方式层面审视,二者均以金钱给付为主要履行形式;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剖析,二者本质上皆归属于劳动报酬范畴。所以,在考量工资类债权时,二者均可纳入其中。

工资类债权具有可直接请求给付的显著特征。对于企业职工而言,其工资权益受到国家政策的有力保护。在《破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中,工资类债权被界定为基础性债权,在企业破产清算等情形下能够优先获得清偿,从而切实维护职工的基本权益。

2. 社会保险类债权

在破产法语境中,因欠缴社保费用所产生的债权,均归属于社会保险类债权。职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依照法律规定,企业有义务为职工办理社保。通常情况下,社保法律对社会保险类债权有明确规定,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则依法享有要求企业依规办理社保的权利。因此,破产企业涉及的社会保险债权,可视为对因未按时缴纳社保致使职工经济损失的赔付责任。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社会保险类债权同样关乎职工切身利益,其清偿顺位等问题也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以保障职工在社保权益方面能得到合理补偿。

3. 补偿性债权

在企业职工无过错情形下,若企业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企业有义务给予职工经济补偿,同时职工依法享有向企业索要补偿金的权利。鉴于赔偿金与违约金均因劳动关系终结而产生,且具有补偿属性,故而可将它们归为补偿类债权。此外,当企业职工遭遇工伤、患上职业病等致使身体受损,职工获得的伤残补助以及其家属获取的抚恤金,同样被纳入补偿类债权的范围。这些补偿类债权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同样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其清偿顺序,以充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范围

1. 工资范围

第一,履职期间职工工资。切实履行劳动合同是企业职工能正常领取工资的前提。在劳动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企业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从我国企业的薪资构成来看,职工工资与工作表现关联密切。在职工债权纠纷中,工资一般分为正常履职时的工资和停工留薪阶段的工资。停工留薪薪资,是指企业员工在正常履行工作任务之际,依规拥有获取薪酬的权益。于特定特殊状况下,员工离岗期间依然能够持续享有薪资待遇。例如,职工因工作遭遇意外事故致使身体受伤,或者正处于职业病治疗阶段,应当依照原有的薪资福利标准,享有企业给予的各项待遇。在企业破产后,法院开展职工债权认定工作时,也会把停工留薪薪资归至工资类债权类别当中。

2. 社会保险费

在企业破产程序里,社会保险是职工债权的重要构成,清偿顺位与职工工资一致。依据法律,企业应缴纳的社保费用,主要涉及国家统筹基金部分,以及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从债权人视角而言,这部分费用的债权人并非企业员工而是国家。所以,这类社会保险费本质上不属于职工债权范畴。

通常而言,许多破产企业多为资源类或劳动密集型企业。在企业正常运营时,员工若遭遇工伤等情况,生活保障能够得到落实。然而,当企业濒临破产,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事件,就只能依靠工伤保险。一旦企业存在欠缴社保的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便没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基于此,有必要出台相应政策,为职工提供合理途径,以补救其社保权益。

因此职工债权保护不仅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保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