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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背景下高等教育法规在辅导员工作中的指导作用

作者

王维君

三峡旅游职业技术学院,湖北宜昌 443001

摘要:产教融合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产教融合解决了以往高等院校与社会脱轨的现实问题,产教融合过程中辅导员肩负着重要责任,如何帮助辅导员更有效地规避风险并解决问题,提出了制度内省与法规外延的问题,并给出以法规指导、政校企深度合作与学生全方位预警等举措。

关键词:产教融合;高等教育法规;辅导员

一、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建设的历程

法律制度的存在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无论是何种法律制度思想,都经历了自我革新的过程。我国自新中国成立初期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持续深入发展,国家法治化进程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也在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依法施教已经逐步认可为高等教育领域的实施基础,在此之前我国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建设经历了漫长的革新过程并在持续的完善当中。

(一)孕育期:新中国成立初期到20世纪 70 年代末

我国对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视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当时国家正处于恢复期,经济和社会建设也亟待加强,教育法规的制定也就较为滞后。此时的高等教育既依赖于苏联的外来模式,同时又继承于老解放区高等教育经验而形成的本土模式,主要采取中央政府高度集中管理的方式。此时的高等教育法规建设较为薄弱,主要通过政府行政命令和政策性文件进行管理。

(二)孵化期:20 世纪 70 年代末 - 90 年代初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形式的迭代,中国逐步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各个领域也因为经济形势的转变逐步产生变化,不断地依托法律法规逐步完善。高等教育也从借鉴他国的孕育期转变到本土发展的孵化期,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这个时期中国教育法治化的开始。这个时期高等教育的特点是“高等教育法规建设进入了初步法制化的阶段并逐步制定与实施高等教育相关法规”。随后的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在教育领域的立法,确立了教育的原则、教育的职能及国家对教育的领导等,标志着我国教育法治化建设进入新阶段。

(三)成长期:20世纪90年代—21世纪初

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发展是在教育法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的。1998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高等教育的性质、任务、管理等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对管理体制、办学机构的权利义务、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等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标志着中国高等教育法制建设从此进入依法治教的新阶段,此后我国在《高等教育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了相关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如《学位条例》《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逐步完善了高等教育法规体系。

(四)成熟期:21世纪—至今

随着21世纪的到来,中国综合国力逐步地提升,经济持续发展和国际地位的提升,我国高等教育步入了现代化和国际化发展的新阶段,这一时期的高等教育法规建设更加注重与国际接轨,并且不断提升教育质量和创新能力。新时期更多配套的法律法规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双一流》建设政策的法规保障《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规的出台,保障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开展及规范。当下,虽然是高等教育发展的蓬勃时期,但中国高等教育法规还有诸多亟待完善的事宜,例如,如何平衡高校自主权与国家监管、如何保障教育公平、如何应对快速发展的教育科技带来的法律问题、如何保障教师权益等,为此,国家不断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求。

二、产教融合:高等教育法规与辅导员行为规范

高等院校的发展要与社会所接轨,培养的学生要与社会需求相对接,这是高等院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内在逻辑。产教融合是近年来高校改革、发展、创新的重要举措,实现产教融合,对提升高校人才培养质量、促进社会产业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产教融合是高等学校与企业的交互,涉及众多关于企业与高校之间的搭配与磨合。在产教融合过程中作为高校学生管理的一线人员“辅导员”则起到调和剂的作用,在产教融合过程中势必会涉及到各类高等教育法规与行业规章的摩擦与对抗,辅导员在进行产教融合过程中如何有效地运用高等教育的法律规章与企业准则进行精准匹配,是辅导员应具备的新的能力。

(一)产教融合的背景及重要性

产教融合,从字面意思可以理解为生产领域与教育领域相结合,可以一改教育领域闭门造车的现象。从核心理念方面,产教融合实际上是企业、产业、行业的生产与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的过程深度融合的形式。这一模式的优势在于打破了传统教育与行业脱节的壁垒,在教学设置、用工需求、教学过程、生产流程等多个方面实现高等学校与行业的对接。[]我国“产教融合”最早是由江苏无锡技工学校提出的,该校为提高学生在生产制造过程中所尝试着改变教学模式,创新教学计划;此后这一概念被积极应用到了多所高等学校,但是都无法明确给出产教融合的内涵及定义,直到2011年教育部发文《关于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的意见》明确了“产业领域与教育相结合”的概念。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人们意识到教育与用工相关联的必要性,“产教融合”方面的研究也逐渐增多。学术界目前将研究的方向定位在高等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模式上,由于辅导员是作为学生与企业间的枢纽,学生的直接管理和服务者,所以辅导员的作用显得至关重要。基于此,本文在产教融合的背景下,对高校辅导员在育人过程中的法律法规风险进行详细探讨。

(二)范畴和作用:高等教育法规与辅导员发展

“辅导员”职位的出现是学生事务管理的必需。我国“辅导员”制度的发展经历了社会本位、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相结合、以学生为本三个历史阶段。现阶段高校学生事务管理的职能除了教育与管理之外,更强调以学生为中心。1952年国家颁布的《关于在高等学校试行政治工作制度的报告》当中明确地规定了辅导员在新时代作为高校一线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担负起立德树人的根本使命,要践行依法治教的理念。依据法律规范标准,将自身的职业发展与教育工作者的使命相结合,为国家培育出高质量的优秀人才。“高等教育法规体制的建设是教职员工和学生权益的必要保障。”中国高等教育法规经历了改革开放60年来的发展历程,关于辅导员的选拔、任命等法规制度保障上已经基本完备,我国在1952年颁布了《关于在高等学校试行政治工作制度的报告》196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1980 年颁布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1995年颁布了《中国高等学校德育大纲(试行》2006年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14年颁布了《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以上制度的颁布,逐步修改并完善了高等教育领域内与辅导员相关的教育法规。即便是数量众多的政策性文件的颁布,所呈现的始终是碎片化的特点,目前并没有完整的法律机制出现。这就要求实践中不断地去完善法律法规,从而支撑辅导员在产教融合背景下干事创业。

三、内省与外延:产教融合中高校辅导员的法规风险

(一)制度内省:产教融合与高等教育法规的内化

就目前的产教融合形势来看,国务院在2014年发布了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决定提出,要加快校企深度合作产教融合。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国家依然没有颁布关于“产教融合”相关的立法,所以目前产教融合还仅仅停留在自发组织与实施的层面,产教融合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从产教融合的实施来看,高等学校与企业的产教融合主要集中停留在技术、技能及科学技术等人才的培养方面,这样一来所呈现的弊端就是产教融合与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存在“内外两张皮”的现象,并没有集中统一的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规划与研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企业脱节,学生工作队伍与学校脱节,辅导员队伍与学生脱节,从而失去对学生思想政治的教育,容易导致学生在法律法规方面失范,导致产教融合存在缺陷。

(二)法规外延:产教融合中辅导员工作潜在法规问题分析

如何在产教融合的过程中发挥学校学工管理工作的职能,提升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的水平、提高学生产教融合过程中的效率、防范辅导员在产教融合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就要求我们先对产教融合进行充分的研究,并进行风险的分析与防范。通过研究目前辅导员在产教融合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如下几类。

1、学生权益保障的问题,辅导员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生成长辅导、成才引导等,在产教融合中涉及众多关于学生劳动方面保障的法律风险问题,作为辅导员应该有所防范并准备,同时学生在产教融合过程中人身安全问题的保障等涉及学生个人权益、利益等方面需要辅导员提前预防。

2、职责边界模糊的问题,在产教融合的过程中,辅导员隶属于学校管理范畴,但如果执行工作需要跨越学校、企业这样两个不同的场域,所涉及的辅导员的劳动归属与劳动保障方面的问题,同时跨越两个场域就会发生职责不明确,工作不清晰或重复劳动等问题。

3、学生心理问题防范的风险,新时期评判大学生是否是健康的人不光要看其是否具备完整独立的人格、强健的体魄,更要具备心理调试的能力,后疫情时代,各行各业都处于待复苏的状态,大学生失业率高,职场适应能力差等席卷着当代大学生的心理,如何拥有强大的心理承受能力,是作为大学生在学校所必修的科目,在产教融合当中也不例外。近年来学生因心理问题轻生的案件频发,作为学生一线管理者的辅导员,如何在产教融合中准确把握学生的心理状态,避免出现极端行为是当下所迫切的。

四、指导与融合:产教融合中高校辅导员的风险规避

产教融合是高质量培养学生的有效手段及机制。推动产教融合能够有效的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同时能够学、练、用多位一体,有效把学生的学与用相结合。目前来看产教融合效果显著,但保障机制明显落后,其中学生在产教融合中发挥着主体地位、辅导员发挥着主导作用、但就目前来看这两个群体都无法得到很好的正规制度保障,通过对该问题的分析,简要提出一下几点风险规避的建议,以期为辅导员后续的工作提供有价值的经验。

(一)法规指导:学生权益保障机制落实

以《劳动法》为依托,辅导员要在学校与企业进行产教融合前推动学校与学生进行必要的正规手续签订,在保障学生顺利实践的同时,能够提供学生的安全保障机制;其次在进行产教融合过程中,时刻关注学生的个人权益以及企业落实劳动法的情况。在此之后要根据高等教育法规的规定,保障学生的其他基本权益。

(二)政校企联合:保障辅导员职责权益

推动产教融合重要的着力点在政府,如何推动制定“产教融合促进法”是地方政府的职责权能。只有通过法规的制定,才能夯实产教融合的发展基础。学校层面应积极依托学校优势平台,积极推动、联动各高校、企业形成互联互通,推动构建产教融合共同体,从而推动学生在产教融合中获益,并且推动辅导员在产教融合的基础上完成个人职业发展。企业方面应探索构建与高校辅导员的合作机制,共同商讨关于产教融合过程中法律涉及的关于学生方面的各项风险,并且提前防范。

(三)师资保障:建立学生多方位预警机制

目前在产教融合的合作机制上学校与企业沟通较少,学校也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机制保障辅导员与企业的顺畅合作,所以导致企业的产教融合与学校教育教学两张皮,无法形成合力,同时学生健康、心理、生活等都无法有效的保障,推动形成以辅导员为依托、专任教师、心理专职教师、实训教师为一体的产教融合团队,打造学生保障师资力量,研究探索学生管理预警机制,能够有效的解决这一核心问题。

五、结论

在产教融合大的背景下,辅导员队伍是学生一线管理的核心角色,推动完善相应的辅导员法律规章制度是解决产教融合发展壁垒的有效手段。同时突出政、校、企深度融合能够保证辅导员开展工作的深度。因此保障产教融合有效实施需要多方产生合力,共同为培养高素质应用技能型人才、推动国家事业建设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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