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图

技术赋能下环境治理的规制研究

作者

卜黎丹

哈尔滨商业大学

摘要 随着大数据监管、遥感遥测等新兴技术的兴起,环境治理模式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逐渐向环境治理场景去人工化方向发展,但是随着新兴技术为环境治理提供新思路的同时各类新型环境风险也随之而来。基于此,既要从宏观层面加强环境正义理念的普及,也要从微观层面完善平台风险预防机制,限制技术权力的无限扩张,从风险预防机制及法律责任机制等方面健全技术赋能环境治理的法律规制体系。

【关键词】信息技术 环境治理 法律规制

一、技术赋能环境治理的特点

区别于传统的环境治理方式,全自动技术赋能环境治理已经成为应对现代环境问题的最好方式,在提升环境治理效果、提高环境治理水平等方面都有更大的优势。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第一,技术赋能下环境污染监测成本更低。中国采用全面的环保技术,将对污染源的检测作为核心,并将改善居民的生活品质作为最终的目的。这些技术包括实时、可靠的、全面的、针对性的环保检查。由于技术赋能让这些环境数据更容易获得,这大大降低了环境监管成本。

第二,技术赋能环境治理系统具备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功能。通过前沿的科技,包括环境监测、数据孪生、人工智能,我们能够完成对所有环境因素的有效研究,同时构建出详细的数据轨迹,以此提升自身的风险水平。

二、技术赋能下环境治理风险

(一)环境监测数据造假

环保在线监测过程中的各类数据容易受到影响,此时容易引发环境数据内容造假的风险。一种方式是通过转移污染物以伪造数据。由于环境要素错杂、污染源复杂等,相关自动分析仪测量结果可能有误差,导致所采集污染数据与实际情况有差距。此外由于不同地区的监测要求不同,出现了许多为使监测达标而向不发达地区跨省排污的现象。二是企业伪造排污数据。通过干扰在线监测仪器或者直接篡改环境数据等方式强行让数据结果符合要求。三是技术人员在数据上造假。由于在线数据监测和维护的专业性及技术性的要求较高,目前主要由专门的单位进行污染设施维护,因此经常出现第三方与企业主互相串通以此伪造数据的情况。

(二)环境数据隐私泄露

环境数据在完成采集之后,一定要通过特定的环境数据载体进行分析和处理之后才可以服务于环境治理,这种载体主要为各类环境大数据平台。目前我国的环境数据平台较多,一是官方环境大数据平台,既有全国层面的,也有地方层面的;二是非官方环境数据平台具有数据体量大、类型复杂、涉及要素多、专业性强的特征,同时作为聚合性数据存储新兴信息技术赋能环境治理的风险及其法律规制平台,数据处理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具有特殊性,容易引发数据安全风险。数据处理对大数据的要求较高,需形成合适的备份机制,如果存在操作失误、技术漏洞就有引发隐私泄露等数据安全风险的可能。

(三)技术性要求限制规制权力

随着新兴技术的发展,它的复杂性和高度科技依赖性使得环境数据聚合、管理以及认证等领域的发展变得更加迫切,少数科技主体开始掌控核心技术,形成了一定的垄断地位,从而推动了环境治理的技术权力的发展。在传统的环境法律规制模式下,规制权力是由作为规制者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技术权力则类似于私人规制,具有私法性特征,但在技术赋能的影响下,这种私人规制介入了公权力运行过程,因此必然面临着合法性、有效性和权威性的拷问。随着算法决策技术的迅速发展,技术已经成为环境治理的重要工具,不仅为环境监管者、环保组织、排污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了一种方便快捷的治理方式,而且也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更加灵活的环境治理机制,让他们可以更加自由地控制特定的环境参与者。但是作为新生的权力形态,技术权力可能引发算法偏见、算法独裁等现象,未来随着技术赋能环境治理领域的扩展,技术权力同样会发生汇聚效应,导致少部分环境科技企业形成技术垄断。

三、完善技术赋能环境治理规制路径

(一)加强环境正义理念的普及

环境正义理念主要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从实体正义的角度说,随着科技的进步,新一轮的科学研究已经深刻地改变了我们对自然资源的治理与防护。然而,这些科学研究也带来了一些潜在的挑战。为了确保数据真实可靠,我们必须加强对环保的宣传,特别是对于那些违法的企业,应该加强对其相关信息的披露,并对其进行详细的说明。在收集环保数据时,应该充分考虑到不同的因素,如所收集的资源、相应的责任人以及所收取的数字。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说,技术赋能环境治理对环境治理的各项环节如执行、协调等方面都会产生影响,从而冲击环境程序正义,如对环境数据的处理将作为基础贯穿于环境治理全生命周期,而环境数据的采集、处理、共享及应用的全过程都依赖于算法等新兴信息技术,在技术冲击的影响下,主体行为规制及法律责任配置呈现出不确定性。

(二)完善平台数据风险预防机制

中国传统环境法律制度注重对具体生态环境破坏行为或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规范,并通过相关法律规范对自然资源损害等活动予以制止,能起到弥补自然环境权益并维持自然环境社会秩序的效果。但在科技赋能的推动下对相关法律规范提出了新要求。由于这种变化,新的规则制度设置必须立足于科技赋能环保管理流程发生经营风险的市场主体和活动,强化防范型的法律规制设置,以达到对不确定性经营风险的控制。一是在环保应用领域主动贯彻《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规,使现行关于新兴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立法与环保立法相连贯,产生法律制度共识。二是面对环保防治领域新型风险的特点,各个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环境数据准则、指导及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三)限制技术权力在环境治理中的无限扩张

技术赋能下既要保障技术掌控者的合法权益,又要限制技术权力在环境治理中的无规则扩张。因此,监管主体需要保障技术掌控者提供服务的合理经济利益。首先,在公私合作环境规制模式下,技术掌控者要依据与规制者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合作协议等合同开展活动,通过合同对其行使技术权力的范围进行约束。其次,要严格执行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同时出台相应的操作指南和规范性文件,利用法律对技术权力进行限制。最后,要加强规制管理,增强规制人的管理力量,培训人员。这就是说,在公私协同的环保管理方式下,管理者仍需要全程介入环保公用工程的业务,在环保管理中起主导作用,并及时合理地发挥其引导、监控和控制作用,从而防止技术力量聚集损害环保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1]陈建.数字化技术赋能环境治理现代化的路径优化[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5(02):80-90.

[2]吴勇,黎梦兵.论环境法法典化的未来向度——基于技术赋能的审思[J].湖南社会科学,2022(01):87-96.

[3]黎梦兵.新兴信息技术赋能下环境法律规制的革新[J].理论月刊,2022(11):130-140.

[4]黎梦兵.技术赋能环境治理:美国环境公民科学对我国的借鉴启示[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1(04):36-43.

[5]肖辉,刘铁桥,肖蒙等.构建全球统一的生态环境治理法律运行机制探究[J].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2023,33(05):21-26.

[6]蓝泰华,王于志,李运仓.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法律路径思考[J].环境保护,2023,51(Z1):72-73.

[7]徐航.信息技术应用于环境治理的风险与法律规制研究[J].黑龙江环境通报,2022,35(03):14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