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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ence and Technology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及思考

作者

李珂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四川成都610072)

摘要: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做统一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分别做出了框架式的规定。从实施效果上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总体上显著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数量和质量稳步增长,企业社会责任披露正处于从自愿性披露向强制性披露过渡的阶段,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缺少第三方验证和社会监督。我国可以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和自下而上的行业组织推广,在现行立法中完善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范围、主体、程序、内容和形式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体例分散,信息披露方式不能满足企业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审计和评价的要求,我们可以借鉴德国企业近几年开始使用的目标社会责任报告这样一种新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形式。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立法管理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立法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一个重要的评价指标,全面反映企业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绩效,是利益相关者监督评估企业社会责任状况的有效手段。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是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评价机制的前提。

近年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出台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中国工业企业及工业协会社会责任指南》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并没有对企业强制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做出相关规定。目前,除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三类上市公司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有强制性披露要求外,政府和大多数行业组织采取鼓励和倡导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审计也没有做出硬性规定。由于上海的传统行业(包括煤炭、冶金、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和造纸等)上市公司所占比例较大,对环境的影响更大,因此行业管理部门将逐步考虑要求其强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和环境影响年度报告。

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做统一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分别做出了框架式的规定,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证监会也仅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出台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主板上市公司、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指引规范了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和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但是比较笼统;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充分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但是在披露社会责任内容方面,只是笼统提出公司要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及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却很少提及员工的就业与劳动关系问题、消费者信息保护问题等,因此需要修改出台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对环境、员工、消费者以及社区参与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在实践中,我国企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披露方式就是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单独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如国家电网、中石化、中石油等就采用这样一种方式;另一种披露方式就是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我国立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载体。实践中,企业所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基本上都是在企业自己的网站上公布,目前我国并没有一个集中统一发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平台,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报告进行了集中统一的披露,但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并没有统一进行发布。

从内容上来看,《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主要是为中央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建设性指导,并未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做出具体说明和要求,也没有明确界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的模式和具体指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专门规定了“公司社会责任披露要求”,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社会责任内容至少应包括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宗旨和理念、制度建设、组织安排、重要活动及成效、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奖励和荣誉称号、履行社会责任现状、公司社会责任落实问题和整改计划。2006年9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规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1)建立和实施职工保护、环境污染、商品质量和社区关系的社会责任制度;(2)社会责任的承担与指导方针是否存在差距并找出原因;(3)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可以看出,无论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官方指导,还是中国两大证券交易机构发布的通知和指引,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的要求总体上都是从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诉求实现的角度评价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状况。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指引对企业需要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的内容规定得更为细致,内容主要集中于员工保护、环境保护、产品及服务质量、社区关系、股东利润这几大块。

值得一提的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在《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对于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又做了一些补充规定,即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应根据行业特点,对社会责任承担现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计划等进行详细披露。如果公共媒体质疑公司的社会责任,那么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应在报告中作出明确答复。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布时间应与年度报告一致,在报告中还应当说明对未来履行社会责任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可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目前在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披露要求中更加突出关注社会责任的履行效果、社会责任报告的可信度以及上市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沟通与互动。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立法管理实施效果

第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总体上显著提高。一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形式逐步完善,从分散在公司年报中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到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形式单独呈现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二是信息披露的内容从简单到丰富,从最初仅披露慈善责任信息到全面披露环境保护、员工薪酬福利等合法权益保护、投资者关系管理、利益相关者沟通、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信息。近些年来,一些大型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中还开始披露公司治理、企业内部控制、责任管理、社区公益活动等信息,例如,《万科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就比往年增加披露了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监察等信息,在“利益相关方关注程度”板块中还披露了万科参与扶助和发起的“自闭症家庭救助”、“社区乐跑赛”、“大学赛艇行”等社区公益活动。

第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数量和质量稳步增长。

自2006年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先后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我国部分企业开始尝试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自2006年国家电网公司发布国内首份社会责任报告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报告数量逐年增长。根据《金蜜蜂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指数》显示,近期,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质量创历史新高,指数达1384点,同比增长6%,处于发展、卓越、优秀阶段的报告占比同比均有所提升,处于追赶阶段的报告占比大幅增长提升,处于起步阶段的报告比例明显减少,预测“十四五”时期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质量将迈上更高台阶。

第三,企业社会责任披露正处于从自愿性披露向强制性披露过渡的阶段,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缺少第三方验证和社会监督。我国经过第三方评审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只占总数的很小比例。有数据显示,中国近年来发布的大量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经过第三方独立评审的不足5%。而毕马威(KPMG)发布的全球企业社会责任调查报告显示,采用第三方审验的企业比例为46%。从数据不难看出,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经过第三方评审的比例远远低于全球水平[1]。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如果缺少第三方审计,仅仅依靠企业的自愿披露,那么很难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我国现阶段企业所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的公信力和可靠性值得进一步提升,目前亟待将第三方的独立审查验证纳入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环节中,最终通过立法形式予以确立下来。第三方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审验重点应当围绕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而展开。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立法管理的完善

(一)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立法

我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企业如何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也没有要求企业强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笔者建议,通过立法制定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和方式进行规范。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这是我国现行立法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宣示性规定,表明我国接受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同时,在《公司法》第一条中明确规定公司要“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条文中强化了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等利益相关者权利的规定,但是,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主体、程序和内容,《公司法》目前并没有做出具体要求。我国《证券法》第五章的“信息披露”部分对发行人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做出了有关规定,但主要是针对财务信息的披露,并没有对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做出明确规定。不管是国资委出台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还是深交所、上交所出台的指引性规定,都仅仅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做了原则性和方向性的规定,而且所界定的内容还不一致,因此在实践中,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差异很大。

为了确保我国企业拥有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我国可以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和自下而上的行业组织推广,在现行立法中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主体、程序、内容和形式的相关规定。对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强制其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要求。在实践中,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已成为履行和披露企业社会责任的主力军,因此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带头作用和示范效应,对食品安全信息、环境信息等涉及公众利益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实行强制披露,首先在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中实行强制披露,然后逐渐向所有企业推广。

(二)改进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式

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体例分散,信息披露方式不能满足企业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审计和评价的要求。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都是基于非会计基本类型(文本叙述类型)编制,而不是使用正式的会计报表来编制。绝大多数企业都倾向于用一种描述性的语言,描述当年企业发生的具体案例和事件,缺少一种用专门的统计数据和绩效分析形式去准确表达企业的市场绩效、环境绩效、社会绩效,报告体例显得比较散。这种披露形式基本上不符合企业对于社会责任的自我评估和外部利益相关者评价的要求。利益相关者通过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可以及时掌握企业的相关信息,并据此做出对该企业投资与否的抉择,以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诉求。但是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都通用这样一种由法律和业内规定、案例和事件叠加组成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报告,相较那种包含数据和绩效数值的社会责任报告在对投资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参考作用上会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德国企业近几年开始使用的目标社会责任报告这样一种新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形式,除了披露企业日常的社会责任活动外,还详细说明企业未来社会责任的目标,这些目标通常由具体数据表示,对利益相关者有较强的参考指引作用。

(三)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第三方验证和社会监督

根据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发布的全球企业社会责任调查,采用了第三方验证的企业比例为46%,我国却不到5%。从数据中不难看出,经过了第三方审核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比例远远低于全球水平。如果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缺乏第三方审核并完全依赖于企业的自愿披露,则难以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现阶段中国企业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的可信度尚值得进一步提高,目前迫切需要将第三方机构的独立审核纳入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过程,最终通过立法形式予以确立下来。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审验应当侧重于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

参考文献:

[1]陈宏辉,张麟.第三方评审:社会责任报告的“判卷者”[J].董事会杂志,2013(7).

【作者简介】李珂(1981.06-),女,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硕士研究生学历,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民商法。